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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定专题之版权及邻接权(一) |
TRIPS协定对版权的保护有什么特点? TRIPS协定在第二部分第1节,规定了各成员应提供的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在第9条中,首先指出了协定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全体成员均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条至第21条及公约附录。但对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的权利或对于从该条引申的权利,成员应依本协定而免除权利或义务”。该规定说明,作为WTO的成员,不论是否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在版权保护方面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条至第21条的实质性条款及公约附录的规定,TRIPS协定并不是取代伯尔尼公约,只是在继承伯尔尼公约实体条文的基础上,对某些问题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 首先,在版权保护的客体上,TRIPS协定补充了两项内容:一是计算机程序,即无论是以源代码或目标代码表达的,都应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文字作品受到保护。虽然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许多国家从不同角度出发通过多种途径与方法上的尝试,探求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但国际间一直没有一项完整的公约来确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TRIPS协定最终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体系,解决了这一纷争;二是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伯尔尼公约也有类似的表述,但指的是对文学艺术作品的汇集,并不包含那些由纯粹的数据构成的汇编,即数据库。而TRIPS协定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不论以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存在,凡因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成果的均应受到保护。”TRIPS协定所补充的这两个问题,显示出版权保护对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的反映。 其次,扩充了作者的财产权利。TRIPS协定对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的规定,即作者依作品形成的精神权利,不作为约束其成员的要求,成员国可以根据其立法传统,规定是否保护。但对于作品的财产权利,增加了出租权内容,但限于对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而不是所有作品。 第三,版权保护的期限。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仍按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进行保护,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以有生之年及死后若干年为限给予保护,法人组织及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则以作品完成或发表之日起若干年为限给予保护。 第四,版权保护的例外。TRIPS协定并不是同伯尔尼公约一样,规定具体的情形,而是确定基本原则,即(1)这种限制或例外局限在一定特例中;(2)该特例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3)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这些原则有助于判断成员在对版权的例外使用中是否合理。 第五,版权保护的执法。TRIPS协定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边境措施以及刑事程序的一系列要求,制定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执法手段,并要求各国能通过国内立法和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这些在版权保护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 2001年10月,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夕,对199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广泛吸收了国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不符合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有关规定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时还充分考虑了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新问题。《著作权法》的修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了保护客体,调整了作品的分类。增加了对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将原法规定的汇编作品内涵扩大,不仅包括作品、作品片段的汇编,而且包括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基于“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也为汇编作品。以创作形式对作品进行分类,较之原法更加合理。 第二,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电影类作品、计算机软件依TRIPS协定的要求,增加了出租权,对美术、摄影作品和电影类作品单列了放映权,在表演权中,增加了机械表演权的内容,扩展了广播权的内涵。 第三,强化了邻接权人的权利。明确规定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专有权,同时,对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财产权都有所扩充。 第四,缩小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调整了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 第五,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规定未经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和一定条件下过错推定原则,对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第七,加强了司法保护的力度。不仅明确了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而且增加了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规定,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 第八,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能,使其今后在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方面能充分发挥作用。 《著作权法》经过修改,其内容基本符合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的要求,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文化、艺术、科学事业的兴旺和蓬勃发展。 (摘自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WTO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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