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关闭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子站->新闻动态->要闻动态
美影厂因他人擅自使用《葫芦兄弟》人物图案索赔100万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57年建厂,至今已创作了大量优秀的美术片作品,深受广大少年儿童喜爱的动画片《葫芦兄弟》就是该厂于1986年创作完成的。今年6月,原告发现由被告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销售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去痱水”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葫芦娃”图案。此外,被告宏裕公司还将“葫芦娃”图案结合一些中英文文字注册了商标。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告宏裕公司停止使用“葫芦娃”注册商标,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系国内著名的动画美术片制作企业,原告创作的动画片《葫芦兄弟》中七个葫芦娃的形象为广大少年儿童所熟知。上海市二中院将认真审理,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