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冯楚建
作者简介:冯楚建 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副处长;长期从事科技法制和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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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通过实行改革开放后至今的短短二十年的努力,中国与世界多数国家一样,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文化繁荣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建立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的科技体制的需要,是建立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的教育体制的需要,也是建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体制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同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中国历来坚持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出发点和归属。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繁荣文学艺术创作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国际科技、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环境和条件。
——重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认识了保护知识产权对发展经济、科技、文化事业的重要性,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了通畅有效的执法机制。
无论在法律制定上还是在法律实施上,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都取得了巨大进展,为科技、文化、艺术成果的创造、开发、生产和经营建立了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保障体系,这是举世公认的。
——积极参加国际活动,充分承担国际义务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中国积极加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如在1990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作出了极大的努力。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建立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后,中国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全面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
中国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应尽的义务,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知识产权是近代法制史上新的一页,它是人类社会特别是科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已为不同性质、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广泛接受,全世界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制度。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改革开放后,中国迅速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事业开始在中国蓬勃发展起来。总体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是良好的。
——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从七十年代末开始,中国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随后,中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了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且目前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此外,在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了重要规定。
在建立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同时,中国也积极参加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组织,广泛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1980年3月3日中国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此后,中国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唱片和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其作品被非法复制的日内瓦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国还积极参与了缔结《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活动,并成为第一批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1999年3月23日,中国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递交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加入书。自1999年4月23日起,中国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国。
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开始就站在国际水准上,现行的知识产权的主要规范已开始与多数国家采纳并实践的国际标准接轨。如在商标保护方面,中国的法律既保护商品商标,又保护服务商标和驰名商标。这与关贸总协定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在专利保护方面,中国从1993年1月1日起,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把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都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发明专利保护期由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至20年。在著作权方面,中国著作权法不仅保护传统形式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对外国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按国际公约要求保护50年,不要求履行登记手续。
——执法机制逐步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方面,中国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一体制是适应中国国情的,是行之有效的。
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市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浦东新区等高技术密集区的基层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高了审判效率,保证了司法公正。
行政保护是司法保护的有机补充,也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之一。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在执法力度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严格执行法律,不断增大执法力度,以充分、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和注册商标以及严重侵犯版权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法律实施状况良好,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
通过近二十年的努力,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得以普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以纠正、制裁,知识产权环境得以改善。
广大公众基本认同知识产权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措施,积极创造、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统计,截至199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995746件,其中国内专利申请为832391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83.6%;累计专利授权数为531038件。1998年度中国的商标申请数为157683件,其中国内申请为129394件;全年注册商标为107710件,其中国内申请的商标注册的为80095件。1998年全国各作品使用单位共引进版权6098项,输出 525项。各地版权局共登记版权合同7688份。1998年各地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登记作品3265件。其中,美术摄影作品1771件、文字作品409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软件作品738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累计登记软件作品3034件。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收到报刊社交寄的法定许可报酬180万元,已转出80万元。中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自1999年4月23日开始,已受理来自国内外的植物新品种申请229件,其中,农业部54件,国家林业局175件。
诚如前述,司法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力工具。人们在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时,都能考虑运用诉讼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统计,自1992年至1998年10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4375件,审结22976件。其中,受理专利案件6269件,审结5537件;受理商标案件1499件,审结1736件;受理著作权案件3462件,审结3254件;受理技术合同案件8768件,审结8611件;受理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4021件,审结3838件。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方面,据统计,自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两年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379件,审结381件,判处犯罪分子312人。1998年1月至6月,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35件,审结427件。
总之,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和逐步普及,知识产权概念开始深入人心,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人们开始关注知识产权并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在中国开始成长起来。
三、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传统上,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工业产权,按照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其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识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版权则包括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所享有的权利。
1993年12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国际经济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个由100多个成员,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缔约方、长达7年的漫长磋商达成的国际协定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将当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到了一个新的深度和广度。该协议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1)版权与有关权,前者包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后者指领接权,即出版者、表演者和电影产品、电视产品、录像产品、音像制品的制作者的权利。(2)商标专用权。这里所称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其中,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3)地理标志权。这是指对原产地名称和来源地名称的保护。(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5)发明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专有权。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法律规范接近国际标准,除了未制定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内立法外,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均已制定并实施。
——专利法律制度
《专利法》规定,受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利用自然规律所完成的技术创造,包括有关产品、方法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比发明要低一些,主要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称之为“小发明”,但它仅指产品,而不包括方法。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不是一项技术,而仅仅是工业品外观上的一种新的式样。
属于上述范围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非都能得到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五项内容。但对于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给予专利保护的。
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专利法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还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前面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是一种标记,它不仅仅作为某一种产品标记,还包括服务标记、企业的名称或商号、原产地标记等。中国和大多数国家按照商标的构成将之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三种类型。
商标权不是自发取得的,必须经过法定注册程序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非注册商标没有专用权。国家规定人用商品(如药口、卷烟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其余绝大多数商品的商标由商标使用人自愿决定是否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以商标局最先收到的申请文件日期为准,驳回以后其他人的申请。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以使用在先的商标为准,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对于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不得擅自制造或者销售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产品,也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标装演使用,只要足以造成误认的,即构成侵权。《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标记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超过这个范围,擅自扩大注册商标使用范围或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自核准之日起10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如期履行续展,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可以一直延长下去。
——著作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广泛的,包括多种形式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除职务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也是五十年。
著作权法除了保护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上述各项权利以外,还明确规定并依法保护作为作品主要传播者的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合法权益。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井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日,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确立公平合理的竞争规则,保护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的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
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行为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或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也不得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不得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内容包括,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也可以制作软件的备份复制品存档,也可以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修改。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则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是育种人,育种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对于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即种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这是能被授予植物新品种的首要条件。另外,该植物新品种还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独特性、一致性与稳定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独特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是一致的。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还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但仅以数字组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办理。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中国首批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名录包括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紫花苜薯、草地早熟禾、毛白杨、泡桐属、杉木、木兰属、牡丹、梅、蔷薇属、菊属、春兰、山茶属、石竹属、唐菖蒲属。
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徒法不足以自徙”。立法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真正目的,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为此,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中国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强调法律的贯彻实施,重视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建设。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形成了司法审判、行政执法、海关边境保护等多渠道的执法体系。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在中国,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1997年3月14日中国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决定的判决。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人民法院依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为了更好地适用各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陆续发布了若干个司法解释,如《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加大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执法力度。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双边协定,并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为了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智力劳动、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针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福建、海南等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区法院等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
为了加大知识产权法制宣传,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使知识产权深入人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例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美国八大影视公司分别诉北京市先科激光商场和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瑞士英特莱格公司、丹麦乐高海外公司诉南京宝高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都是重大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公正裁决,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界、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众的赞扬。又如,1998年7月11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10家电影制片厂诉北京电影版权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电影版权侵权案,中央电视台首次进行了庭审全过程的现场直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商标的申请、审查及注册;并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通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并给予特殊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对商标局审查决定不服的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和裁定;从中央到省、地市、县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的申请、审查、授权以及专利、撤销、无效工作,同时也是《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受理局、审查局。有关省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设立了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专利纠纷的调处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负责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等工作。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受理、审查、授权以及管理工作。
海关负责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并建立了相应的进出境监管机构。
国家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以下是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图。

(行政执法体系结构图)
自1991年6月《著作权法》施行后,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黑窝点和集散地,收缴销毁了大量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以来,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广东省还率先推出了重奖举报人30万元的措施,通过群众举报的线索破获地下光盘生产线10多条。北京市有关部门也决定,对举报批发、贩卖非法CD、VCD重大案件的,视案件情节,给予1至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据统计,1998年全国各地版权局共受理各类版权案件 l182件,结案1067件,结案率为90.27%;其中处罚816起,移送司法机关28起,调解289起。各地版权局共收缴各类盗版品611万多件。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商标保护取得了很大成效。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等规定,解决了企业和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假冒商标打击力度,查处了一大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其中包括不少大案要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28952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4216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736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共计罚款8554.7万元,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4亿多件(套),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19340件,责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50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5人。
——知识产权的海关边境保护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还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制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又一保障途径。
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首次明确了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位,明文规定海关为保护知识产权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力,禁止侵犯受中国法律和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随后的《中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明确了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方式是海关边境保护,确立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申请和处理制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开辟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新途径。
任何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均可根据申请备案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申请备案。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由海关采取扣留、没收等保护措施。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
中国海关在执行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1996年中国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705件,侵权货物价值人民币1500万余元,其中侵犯商标权的案件38件,货物价值人民币1140万元;侵犯专利权的案件8件,价值人民币116万元;侵犯著作权的案件659件,价值人民币324万元。近一两年来,在查处非法进口光盘生产设备方面,中国海关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口岸密切注视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动向,加大对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管理,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势头。尤其是1997年下半年海关总署与外经贸部联合开展了保护国有电池商标的专项行动,有力地保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又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文化艺术的繁荣和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作为知识经济核心的现代技术发展迅猛,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对新技术所产生的新问题以适当的回答,尤其是在由数字化技术以及网络化技术影响形成的数字环境中,知识产权面临更新、更大的挑战。数字化内容是无形的,很难追踪流通的渠道和作品使用情况,这意味着权利人一旦将其作品载入网络,他们将失去对作品的控制,非法复制、更改、流通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问题变得越来越容易和严重。而且运用信息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严重。可以说,二十一世纪的到来导致知识产权进入了一个深刻变化的时代。总体而言,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是: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主题。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和试验数据等多元对象。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宽领域。从70年代开始,不少国家就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修改,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展。如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将专利保护范围几乎扩展到一切领域。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议也规定: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含创造性特征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力度。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其存续是有法定期限的。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已合理延长,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集成电路为15年,计算机软件为5O年,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分别为15年和20年,对驰名商标还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处罚。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逐步增长。如美国在1990年到1994年间知识产权诉讼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总额初步估计达到9200万美元,侵权赔偿呈现高额化趋势。另外,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我国新颁布的刑法就专章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国际化的趋势,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成为进行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条件和环境。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
现代科技、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依靠科技提高市场竞争力、发展国民经济已逐步成为各国的共同选择,作为开拓国际市场、加速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力武器的知识产权制度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为此,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现代战略意义,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国家、地区经济发展大系统中,把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科技、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把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摆在关系国家与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位置,将之作为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环节和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重要手段。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改革开放的中国,日新月异。如今,经过近二十年不懈的努力,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一定的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落后的历史在中国已经结束了。但是,中国并不满足于已有的成就,中国清醒的认识到,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存在的问题依然是现实而严重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将发生深刻变化的二十一世纪来临之际,顺应时代潮流,构筑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要把握机遇,适应时代发展,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无疑是发展中的中国走向新世纪的捷径。为此,要勇敢迎接新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认真研究解决互联网络、电子出版物、信息高速公路等新技术发展所产生或将要出现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逐步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成为跨世纪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有力支撑;要建立通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净化知识产权环境,将一个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优化环境带入二十一世纪,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中国未来发展强有力的支撑。
——提高市场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运用能力与保护能力
企业、科研机构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也是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立足点。长期以来,中国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市场主体自主发展意识和科技管理水平普遍较低,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观念,不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忽视知识产权价值,不重视成果转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科研院所逐步觉醒,开始走上市场参与广泛的市场竞争,自主发展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尤其是近乎残酷的国际竞争要求企业、科研院所等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更为理智与强大。
为此,要发挥政府的导向和宏观调控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培养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帮助它们强化自我保护措施、建立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防范自己合法权益被不法侵害的双向机制。企业、科研院所等市场经济主体也从切身利益和长远目标出发,开始充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建立健全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制定完备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属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聘用职工、技术开发、技术转化、市场开拓等各个环节,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
——健全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水平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尽管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不断提升,社会功能不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方式还是权利人的自我保护。但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的多样化与严重化,仅靠权利人单个的力量往往不够。因此,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且十分有效,这已是一些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中国的高技术领域、音像制品行业以及文化、出版、影视等行业的企业和其他权利人已经开始组建行业知识产权协会、联盟等社会团体,借助团体力量保护知识产权。它们建立起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协会、联盟的纽带和依托作用,积极向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产业界的要求,在成员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协助其进行调查取证、调解、仲裁和起诉等,帮助成员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促进成员企业形成自律自卫机制,优化行业和社会的知识产权环境。
同时要成立知识产权调查、取证、诉讼等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高效、便捷、诚信的法律服务,协助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真正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在自主、自卫、自立、自强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