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Kamil Idris博士 2002 年收到了要求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加入书和批准书共54份。其中54% 的加入书和批准书来自发展中国家,42% 来自市场经济转型国家,4% 来自发达国家。 现将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近况简介如下:
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 1967 年7月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于1970 年施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致力于通过促进各国的合作和管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多边条约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在 2002 年,吉布提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总数截止至 2002 年12月31日为179个国家。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 1883 年签署。巴黎公约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 , 实用新型,商号,地理标记和制止不公平竞争打短工。在 2002 年,吉布提,塞舍尔群岛和叙利亚加入了巴黎公约。 截止至2002 年12月31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的总数 是 164 。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三、专利合作条约 (PCT)
专利合作条约 (PCT) 于 1970 年签署。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通过提交 "国际"专利申请,可实现对寻求保护的发明向数目众多的国家同时要求发明专利保护。任何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PCT申请。 PCT条约规范国际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在 2002 年,尼加拉瓜,塞舌尔群岛和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 截止至2002 年12月31日,PCT缔约国的总数 是 118 。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四、洛迦诺协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于 1968 年签订。 洛迦诺协定对分为32个大类和 223个小类的不同类型产品设立了外观设计分类。 它包括一个依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的目录,并有商品所属分类的说明。该目录包括对6,600个不同的类型商品的分类说明。在 2002 年,哈萨克加入了洛迦诺 协定。 截止至2002 年12月31日,洛迦诺协定缔约国的总数是 41 。 1996年6月17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伽诺协定》的加入书。从1996年9月19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五、斯特拉斯堡 协定 (IPC)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IPC)于 1971 年签订。“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把技术分为 8个部和69,000个小类。 每一个小类有一个标志符,由各国家或地区工业产权局标注。在 2002 年,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和哈萨克加入了斯特拉斯堡 协定。 截止至2002 年12月31日,斯特拉斯堡协定缔约国的总数是 53 。 1996年6月17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加入书。从1997年6月19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六、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于1977 年签订。布达佩斯条约的主要特征是为专利程序的目的允许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缔约国必须承认向任何"国际保藏单位" 提交的微生物寄存,不论该"国际保藏单位"是否在其领土外面。 这免除了申请人需向每个要求保护的国家提交微生物寄存的麻烦。在 2002 年,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和哈萨克加入 布达佩斯条约。 截止至2002 年12月31日,布达佩斯条约缔约国的总数是 55 。 1995年3月30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保护布达佩斯条约》的加入书。从1995年7月1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七、内罗毕条约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于 1981 年签订。 所有缔约国有义务制止未经国际奥委会授权的,为工商业目的使用(用作广告,商品的商标)奥林匹克会徽(相互交织的五环)。在 2002 年,蒙古加入了内罗毕条约。 截止至2002 年12月31日,内罗毕条约缔约国的总数是 41 。 我国尚未加入内罗毕条约。
八、海牙协定日内瓦条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日内瓦条约”于 1999 年签订。 条约旨在使体系更方便使用者,使由于其国内体系原因,不能加入1960 工业品外观设计海牙协定的国家能够参加。在 2002 年,爱沙尼亚,斯洛维尼亚,瑞士和乌克兰加入了海牙协定日内瓦条约。 截止至2002 年12月31日,海牙协定日内瓦条约缔约国的总数 是 7 。 海牙协定日内瓦条约目前还未生效,它将在六个国家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并根据WIPO的统计数字,这六国中至少有三国满足以下条件: (i)已至少 向有关国家递交了3,000个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或 (ii) 其中至少 1,000个申请是由该注册国之外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申请的。 我国尚未加入日内瓦条约。
九、专利法条约 (PLT)
“专利法条约”于2000 年签订。专利法条约的目的是简化和协调国家或地区层面专利局有关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形式条件要求。除了申请日条件是例外外,专利法条约为缔约方专利局提供了可适用的最高(上限)要求: 缔约方专利局对本条约规定的事务,不得增加任何形式条件。在 2002 年,吉尔吉斯,尼日利亚,斯洛伐克和斯洛维尼亚加入了专利法条约。 截止至2002 年12月31日,专利法条约缔约国的总数是 5 。 专利法条约目前还未生效,它将在总干事收到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个月生效。 我国尚未加入专利法条约。
(答疑专家:时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正司级副司长,文希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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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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