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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简介
 

  一、PCT简介

 

  1.国际申请的含义

 

  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又称PCT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一个国际性条约。其产生是为解决就同一发明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此背景下,《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国际申请。截止到2007年10月1日,已有138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PCT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是对巴黎公约的补充。

 

  2.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有两种途径:

 

  (1) 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 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分别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多份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 PCT途径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PCT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PCT的所有成员国中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提交国际申请的,由受理局确定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4.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利用PCT申请途径,有如下好处:

 

  (1)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 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根据这些报告,申请人可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办理进入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3) 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5.国际申请的两个阶段

 

  国际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的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在国际阶段完成,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包括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选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二、国际阶段程序

 

  1.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其申请人。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 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专利事务(涉外代理机构可查阅http://www.sipo.gov.cn)。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 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受理条件:

 

  ①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② 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请求文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③ 提交的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a.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b.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④ 提交说明书。

 

  ⑤ 提交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虽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仍应及时提交:

 

  ①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

 

  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② 摘要。

 

  ③ 委托书。

 

  ④ 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时,应提交序列表的电子副本。

 

  ⑤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 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4.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见后面的费用表。

 

  5.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各地方专利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面交、传真,或使用PCT-SAFE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文件。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传真电话:(010)6201.9451

 

  6.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应由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 国际申请涉及的主题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检索。

 

  (2)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致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7.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8.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公布的内容可到http://www.wipo.int上查询。

 

  9.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按规定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准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准备将进入瑞士、卢森堡、坦桑尼亚、乌干达的期限延长到三十个月,可不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用以节省费用。上述4国规定,若未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要求书,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但申请人可通过指定这些国家加入的地区组织回避二十个月的规定。

 

  10.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11.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12.国际阶段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19条的修改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2)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34条的修改 即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三、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1.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是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局完成。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二十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提交该国规定的国际申请的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也不同,详情可查阅《申请人指南—国家篇》,http://www.wipo.inthttp://www.sipo.gov.cn或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2.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办手续

 

  (1) 申请人应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包括以下文件:

 

  ①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② 原始的说明书译文。

 

  ③ 原始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④ 原始的附图译文 若附图中无文字内容,也应提交国际公布附图的副本。

 

  ⑤ 摘要和摘要附图译文。

 

  如果国际公布是用中文公布的,则只需提交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 应缴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费(适用时),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参见费用表。

 

  (3) 期限: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1)、(2)事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

 

  (4) 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3.国际申请译文的提交

 

  申请人应将国际申请的译文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可通过邮寄、面交、传真、电子方式提交。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进入日以后提交的文件不再允许以传真方式提交。

 

  4.进入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和缴纳的申请费、印刷费、宽限费之日进行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进入日的确定意味着国际阶段程序的结束,国家阶段程序的开始。

 

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

 (CNY:人民币/元  CHF:瑞士法郎)

国 际 阶 段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费用名称

数  额

必缴费用

1.传送费

CNY 500

2.检索费

CNY2100

3.国际申请费(代国际局收取)

 (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CHF1400

 

适用情况下缴纳的费用

4.国际申请用纸(代国际局收取)

(超出30页部分,每页加收)

 

CHF 15/每页

5.优先权文本制作费

CNY 150/每份

6.单一性异议费

CNY 200

7.副本复制费

CNY 2/每页

8.初步审查费

CNY1500

9.手续费(第II章)(代国际局收取)       

CNY1223

10.附加检索费

   附加初步审查费

CNY2100/每个发明

CNY1500/每个发明

11.优先权要求恢复费

CNY1000

12.后提交费

CNY200/每件

13.滞纳金

按应缴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  

高于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情况下)按国际申请  

费的50%收取。

 

国 家 阶 段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

        费用名称

 

1.申请费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CNY 900

CNY 500

2.印刷费

CNY  50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CNY2500

4.宽限费

CNY1000

5.译文改正费

  初审阶段:

  实审阶段:

 

CNY 300

CNY1200

6.单一性恢复费

CNY 900

7.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CNY 300

8.优先权要求恢复费

CNY1000

注:进入国家阶段其他收费按照国内标准执行。

 

  国际阶段费用的减缴:

 

  如果国际申请的提出按照并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国际阶段收费标准中第3和4项所需支付的费用总额减少标准为:

 

  1. 如果使用PCT-SAFE软件提交国际申请,只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可减缴100~300瑞郎的费用。

 

  2.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

 

  (1)如果使用PCT-SAFE 中的EASY模式,只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可减缴100瑞郎的费用。

 

  (2)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可减缴200瑞郎的费用;

 

  (3) 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则可减缴300瑞郎的费用。

 

  3. 如果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均是居住在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依据联合国用于确定1995、1996和1997年缴纳会费分摊比额表的人均国民收入数字)的国民(适用的情况下,已按照上述情况减缴),可减缴75%。我国(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此列。

 

  2008年修订



200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