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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条约22(1)确定的期限的修改(截至2007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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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国的局(作为指定局)通知关于期限的修改与其本国法不一致 (2003年3月24日,为13个局) (2003年4月23日,为12个局) (2003年7月1日,为11个局) (2004年1月1日,为10个局) (2004年4月30日,为8个局) (2004年7月10日,为7个局) (2007年7月1日,为4个局)
CH 瑞士*
LU 卢森堡*
(撤消保留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TZ 坦桑尼亚**
UG 乌干达**
ZM 赞比亚**
————————————————————————————— * 如果为了获得欧洲专利指定该国,欧洲专利局依据PCT条约22(3)确定的期限适用于进入该地区阶段(即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为了获得欧洲专利指定匈牙利,只能在2003年1月1日以后。)
** 如果为了获得ARIPO专利指定该国,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依据PCT条约22(3)确定的期限适用于进入该地区阶段(即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
200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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