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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撤回关于不适用条约22条(1)、细则49条之三.1(g),及49条之三.2(h)的通知
 

      瑞典专利局作为指定局,通知国际局,其撤回关于不适用PCT条约22条(1)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也就是说,从这一日起,PCT国际申请进入该国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


      另外,瑞典专利局撤回其关于不适用细则49条之三.1(g)(受理局恢复优先权)和49条之三.2(h)(指定局恢复优先权)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即从这一日起,细则49条之三.1(a)-(f)及49条之三.2(a)-(g)在该局生效。同时,瑞典专利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通知国际局,根据细则49之三.2(g),其适用“合理理由”作为恢复优先权的条件。



200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