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1日俄罗斯新专利法生效。新专利法对1992年10月14日实施的俄罗斯专利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补充,尤为突出的是对保密发明的法律保护单独增加一章作出规定。新专利法中涉及保密发明的相关条款将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以下是俄罗斯新专利法中一些重要的修改和增补条款:
一、 机构名称的修改
原专利法中的“俄罗斯联邦国家专利局”修改为“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
二、发明专利有效期的补充
发明专利有效期自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之日起20年。涉及需按法律规定程序获准使用的药品、杀虫剂或农业化学制品的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俄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关于专利申请人条款的修改
原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由发明人、雇主或其法定继承人向专利局提交”改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由根据本法有权获得专利的人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
四、 关于专利权人条款的修改与补充
原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有关规定:专利权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发明人(设计人);由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在专利申请中,或在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之前向专利局提交的声明中指明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本条中规定的雇主”。
新俄罗斯专利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专利权只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发明人(设计人);本条中规定的雇主;以及上述人员的法定继承人。
为此,新专利法在有关专利权人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归属:
由雇员履行劳动义务或完成雇主的具体任务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或职务工业品外观设计),如果在雇主和雇员(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合同中未作另行规定,则专利权属于雇主。
在下列情况下专利权属于雇员:
如果自雇员通知雇主其所创造的结果可作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法律保护之日起4个月内,雇主未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雇主未将获得职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转让他人;雇主也未告知雇员将相关结果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种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属于雇员。此种情况下,雇主在专利有效期内有权在生产中使用职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并在合同确定的基础上向专利权人予以补偿。
与此同时,新俄罗斯专利法对职务发明中的雇员(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如果职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属于雇主;或者雇主作出决定对这种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保密;或者将专利权转让他人;或者对其所提交的申请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不能获得专利,雇员有权获得奖励。奖励数额及支付办法由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合同确定。如果双方就合同条件未达成协议,自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就这一条件提出书面建议之后3个月内,有关奖励纠纷可按司法程序解决。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规定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获得奖励的最低额度。
五、关于履行国家合同作出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新增条款
1.为满足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是指组成俄罗斯联邦的89个行政主体,诸如共和国、州、边疆区等--译者注)需求而履行国家合同完成工作时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如果国家合同中未规定这一权利属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这两者的是国家定购人,那么专利权属于执行者(承包单位)。
如果按照国家合同专利权将属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定购人可自执行者书面通知其所创造的结果可作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法律保护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如果国家定购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执行者有权获得专利。
2. 如果为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需求而履行国家合同完成工作时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第1款专利权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专利权人按照国家定购人的要求,有责任向国家定购人指定的人(多人)提供非独占的无偿许可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为满足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完成任务或供货需求之目的。
3. 根据第1款,获得专利的人应向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非专利权人)支付奖励。
当按照第2款提供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非独占的无偿许可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由国家定购人支付。奖励从划拨给国家定购人为履行国家合同完成工作的资金中支付。
六、关于专利效力的恢复、后用权的新增条款
1.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维持费而中止效力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可根据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请求恢复其效力。这一请求应自规定的专利费缴纳期满之日起3年内,本法规定的专利有效期届满之前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出。请求中应附有按规定数额缴纳专利效力恢复费的证明文件。
2.任何人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效力中止之日和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在官方公报公告专利效力恢复的公布之日期间,已经开始利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或在所述期间内为此已经作好必要准备的,在不扩大该使用范围的条件下保留继续无偿使用的权利(后用权)。
七、关于保密发明法律保护的新增条款
俄罗斯新专利法对保密发明新增一章“保密发明的法律保护特性”予以详细规定,共有5条16款:
保密发明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审理
1.对于规定保密级为“机密”或“绝密”的保密发明专利申请,涉及武器装备、军事技术、侦察和反间谍领域的方法及手段的保密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规定保密级为“秘密”的发明专利申请,按照其业务归口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其他保密发明的专利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
2.如果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发明申请中包含国家秘密的内容,发明申请将按国家保密法规定程序加以保密,并视为保密发明专利申请。
3.保密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保密发明申请)的审理适用本法第21条规定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发明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布。对授权机构就保密发明申请作出决定不服的异议由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理,对异议作出的决定可上诉法院。
4.保密发明新颖性在俄罗斯联邦授予专利的具有较早优先权的保密发明,以及前苏联授予发明人证书的保密发明范围内比较判定。如果申请所述保密发明的保密级高于较早的保密发明,则认为具有新颖性。
5.保密发明申请不得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
6.保密发明的提交和审理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要求。
保密发明专利的注册和授权、保密发明信息的传播
1.保密发明在俄罗斯国家发明注册簿中注册,并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如果由授权机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决定,则由该机构授予专利权。将保密发明予以注册并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授权机构将这一信息通告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
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和授权机构负责对授予专利权的保密发明和国家注册簿中的技术错误进行修正。
2.保密发明的申请、授予的专利以及其后在国家注册簿中的修正均不予公布。这些专利信息的传递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保密级的变更和发明的解密
1.保密级别的变更和发明的解密,以及申请文件和保密发明专利中保密性批注的变更和取消均按照国家保密法程序办理。
2.发明保密级别提高时,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业务归口向相应的授权机构转交保密发明申请文件。申请案的进一步审理,以及保密级提高的程序由授权机构办理,而不由俄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负责。保密发明级别降低时,保密发明申请案的进一步审理仍由审理申请的授权机构负责。
3.发明解密时,授权机构将解密的保密发明申请文件转交俄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申请案的进一步审理,以及解密的程序由俄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办理,而不由授权机构负责。
保密发明专利的宣告无效
根据本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由授权机构作出的保密发明专利授权不服的异议可向该授权机构提出,并由该授权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理。授权机构对异议作出的决定由该机构负责人核准,并自核准之日生效,也可上诉法院。
保密发明的独占权
1.授予专利权的保密发明的使用、保密发明独占权的转让(专利权出让)以及将保密发明的使用权提供给他人,均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办理。
2.授予专利权的保密发明使用的许可合同需在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机构或其法定继承机构注册。当无法定继承机构时,则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注册。未注册的许可合同视为无效。
3. 对于保密发明不得提出本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开放许可请求和发明独占权转让(专利权出让) 请求。
4.对于保密发明不得提供本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强制许可。
5.除本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之外,不知道、在合法的基础上也无法知道这种发明专利的存在的人使用授予专利权的保密发明,不视为侵犯保密发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当发明解密之后或专利权人告知此人这种发明专利的存在,此人应当终止使用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与专利权人签定许可合同,具有先用权的情况除外。(严笑卫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