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公告的内容、依据和目的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和办理各种专利手续可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本公告规定了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和办理各种专利手续的有关事宜。
采用电子申请的目的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更快捷、更方便和更准确的方式为申请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 电子申请的定义和有关的术语
在本公告中,有关电子申请的术语意义如下:
1、 申请人、联系人和代理机构
① 申请人:指的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授权后指的是专利权人;
② 联系人:指的是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便于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书或决定而指定的一个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信函的个人;
③ 代理机构:指的是专利代理机构。
2、 电子申请
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或办理各种专利手续的行为。
3、 电子文件
指的是在申请专利或办理各种专利手续时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各种文件,包括申请文件和各种中间文件。
4、 电子发文
指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方式发送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各种文件。
5、 网上缴费
指的是通过互联网(Internet)以银行提供的在线支付方式缴纳专利费用。
6、 纸件的计算机可读副本
指的是在纸件申请专利或办理各种专利手续时随纸件一起提交的电子副本。
三、 提交电子文件的人
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指定的联系人可以提交电子文件,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电子发文的收件人。
四、 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申请和纸件形式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唯一地选择电子文件形式或者纸件形式提交专利申请:
1、 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指定的联系人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办理各种专利手续,以纸件形式提交的,视为未提交。
2、 纸件形式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指定的联系人以纸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并且只能以纸件的形式办理各种专利手续。
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指定的联系人在提交纸件的同时,可以提交存放在软盘或光盘上的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X的纸件计算机可读副本。用于储存纸件计算机可读副本的软盘或光盘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Y。
五、 电子文件的格式和电子文件编辑器
电子文件的格式是指电子文件中数据信息表达和排列的格式,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X。
电子文件编辑器是用于编辑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X的电子文件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下载这样的软件。
六、 电子文件的提交方式
电子文件应当使用互联网(Internet)提交,即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文件。
对于《审查指南》中没有规定应当提交原件或经公证复印件的文件,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指定的联系人应当仅提交电子文件,无需再提交纸件。
对于《审查指南》中规定应当提交原件或经公证复印件的所有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指定的联系人应当在提交该证明文件的电子文件之后3日内提交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此外,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可以由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指定的联系人提交电子文件,但应当在提交电子文件之后3日内提交由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的原件;逾期没有提交的,视为未提交。
七、 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文件的接收、收到电子文件的收据和收据的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应当立即对其是否包含病毒、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X和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互联网(Internet)接收电子文件和送达收到合格电子文件的收据,对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X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电子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通过互联网(Internet)将收到合格电子文件的电子收据发送给代理机构或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寄送纸件收据。
在收到合格电子文件的收据中,包括:
① 代理机构或联系人的名称或姓名;
② 收到的电子文件的清单:包括电子文件名称和字节大小;
③ 收到的电子文件的序列号;
④ 电子文件的收到日;
⑤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
八、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电子文件的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电子文件的时间是法定工作日的8:30-16:30。
九、 电子文件提交日和法律提交日的确定
电子文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X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电子文件的提交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接收该电子文件的日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到该电子文件的日期为法律提交日。
十、 电子文件的审查和审查结果的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代理机构或联系人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缴纳的专利费用后,对提交的电子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电子发文形式存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计算机服务器上,代理机构或联系人可以从该服务器查阅和下载审查结果的电子发文;发文日和送达日按照《审查指南》中有关纸件的规定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送纸件通知书或决定。
十一、 电子文件和电子发文的法律效力
1、 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X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收到且存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服务器上的电子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 电子发文的法律效力
存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服务器上的电子发文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 网上缴费的方式
提交电子文件的代理机构或联系人应当使用网上缴费。
代理机构或联系人在提交的电子文件的同时应当向银行发出指示,同意银行将相应的专利费通过网上银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通过网上银行从代理机构或联系人银行帐户中划拨相应的专利费用。
十三、 网上缴费的电子收据和发票的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代理机构或联系人使用网上缴费缴纳的专利费用后,立即将收到网上缴费的电子收据通过互联网(Internet)发送给代理机构或联系人并随后寄送发票。
在收到网上缴费的电子收据中,包括:
① 代理机构或联系人名称或姓名;
② 序列号;
③ 网上缴费的票据号;
④ 费种和金额;
⑤ 网上缴费的收到日(网上银行汇出日);
⑥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
十四、 提交电子文件和网上缴费需要办理的手续
提交电子文件和网上缴费的申请人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① 委托一个代理机构或指定一个联系人;
② 与银行签订通过互联网(Internet)缴纳专利费用的合同并开通银行在线支付功能;
③ 代理机构或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和银行帐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包括地方专利代办处)提出提交电子文件的请求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提交电子文件的合同;
④ 获取提交电子文件的帐号和领取身份认证密钥。
十五、 代理机构或联系人和公众的查阅
不作为公告内容。
思路:查阅分2类:
1、 代理机构或联系人的查阅
可查阅自己提交的所有电子文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电子发文;
2、 公众的查阅:
可查阅已公开的内容。
标准X:XML DTD标准
标准Y:软盘和光盘标准
附:有关专利电子申请的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