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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修订《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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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上海专利申请工作的形势发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日前对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修订后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一是放宽了个人申请专利资助的条件。新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人员也列为了可享受专利费资助的对象。二是增加了专利费用的资助种类。新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明确,对得到港澳两地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万元。三是扩大了专项资助的范围。新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将上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系统申请专利的费用,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申请保密专利的费用以及开展“设计大奖赛”、“发明创造大奖赛”等类似这些集中组织、主题鲜明、规模较大的群众性创新活动申请专利的费用列入了资助范围。四是增设了专项资助的初审部门。新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规定,属于国家重大项目和上海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活动的专利费专项资助,由相应的承担、承建、承办单位初审;属于国防工业的专利费专项资助,由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初审;属于大型专利工作试点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专利费专项资助,由有关的集团公司初审;属于上海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培育试点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专项资助,由上海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初审。 为了配合新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方便上海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个人进行专利申请活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还编写印发了《上海市专利手册》,宣传专利基本知识和专利申请资助政策,介绍市区两级专利管理部门和上海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陈冬健 孔元中)
200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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