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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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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重要指示,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使我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应负的职责,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的内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我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式。形式有日常考核、年终考核与专项考核。主要方式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一)日常考核。主管领导结合业务、行政管理和党建等工作,对所分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二)年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主管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在个人总结表中签署意见;司、部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写出班子和个人的总结,报主管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三)专项考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协调党委、人事等部门,对司、部级领导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重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相关制度及落实情况等,并写出考核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局党组。 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任职考核、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时,应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七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履行应尽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力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二)教育、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既追究违反规定者的直接责任,同时也追究其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是根据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示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一)警示教育: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领导班子、调离领导岗位、降职使用、责令辞职或免职等。(三)纪律处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一)警示教育一般由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执行,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二)党委、人事部门负责进行组织处理。(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需要追究责任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各级纪委负责对党员履行党纪处分,人事部门负责履行政纪处分。(四)局党组、派驻纪检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五)对涉嫌犯罪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的结果,应与单位或个人的奖惩挂钩,要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评优创先、授予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优秀)集体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发展为党员等。 (二)责任考核定为不合格或受到组织处理的人员,除按本条第(一)款办理外,当年还不能晋升职务(含行政职务、等级审查员、技术职务等,下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等。 (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除按本条第(一)款办理外,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等;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除按本条第(一)款办理外,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等。 (四)公务员条例等有相关规定的,同时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要及时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专利局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及局下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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