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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我局领导班子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中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与专利工作以及知识产权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局党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副局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局行政管理和审查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并组织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六)领导和组织全局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讨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学习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我局规章制度。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及时报告本部门出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并根据主管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查处,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负责或受主管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与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并及时汇报情况。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局党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局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九条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每半年负责对本部门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报告检查考核的情况。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组织专门考核,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在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在安排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干部个人勤政廉政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多种措施,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落实执行责任制,成绩显著的部门和领导干部,提出给予表彰建议;对落实执行不力的部门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政纪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下属各单位(含所办企业)、社团组织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