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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办发[199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二、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其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三、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性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四、工作人员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国人员自回国之日起算),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价值人民币在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保存的礼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受礼人可以先行处置,而后向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

  五、礼品处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收受礼品中具有办公用途的,如照相机、音响、电视机、摄像机、录音机等专用设备,无法退还的,由登记部门登记后,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二)不能用于办公用品的礼品,如衣物、手表、烟酒等,可根据情况按市场价格的50%�70%在局内公开处理。

  (三)工作人员收受礼品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登记后,原则上退还馈赠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交财务处入帐。

  六、礼品处理权限

  (一)上交的礼品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可由本单位自行处理;

  (二)上交礼品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处理;

  (三)上交礼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上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七、礼品登记和处理工作由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专利局办公室分别负责。

  八、收受礼品上交登记及处理情况每年年底由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汇总,并在局内公布,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九、局下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发[1996]第12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登记表

  编号:

  姓名性别政治面貌

  部门职务

  登记时间 

  收受礼金、礼品名称、数量 礼金数额

  礼品名称数量

  价值(折合人民币)

  单位、职务送礼人姓名

  礼品处理情况

  经手人:批准人:

  礼品移交情况

  移交人:接收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收受礼品处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五月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和对外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上缴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二、在公务活动中,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礼品馈赠,不论其价值和类别,均应上缴,不得收受。

  三、在内外交往中,对于对方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应上缴;其他礼品,价值在200元以内的,可留受礼人使用;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应上缴。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应上缴。

  四、受礼人在收到应上缴的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国人员自回国之日起算),应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缴办公室(综合处)保管。

  五、上缴的礼品中,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登记备案后可留受礼人所在部门;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受礼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后处理;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上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上缴的照相机、录音机等具有办公用途的礼品,登记备案后,可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留局统一调配使用;不能用于办公的衣物、手表、烟酒等,可按市场价格的50%�70%在局内公开处理。

  七、上缴的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处理礼品所收款项,一律上缴局财务部门。

  八、外宾赠送的具有纪念意义或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以及高级工艺品等,上缴登记备案后,可由国际合作司负责陈列于局外宾接待室及有关外事活动场所。

  九、收受礼品的上缴和处理情况每年年底由办公室汇总,并在局内公布,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十、专利局、局下属单位的收受礼品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