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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意见的函
 

 

国知发管函字〔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推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审批,确保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示范作用,经研究,现对我局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对于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试点城市,如基本符合《指导意见》中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基本条件、但尚未完全达到示范城市要求的,如提出正式申请,我局将酌情批准该城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简称示范创建市)”。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我局将对示范创建市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达到示范城市标准的可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两次考评均不达标的退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序列。但允许一年以后再次申报示范创建市。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协调管理司  赵梅生  陈明媛  蔡云飞

联系电话:(010)62083631


 

 

 



200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