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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基本条件 |
(1)经过至少2年的城市知识产权试点; (2)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得到明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延伸到区县级政府; (3)年专利申请量增长率排序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居前三分之一; (4)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比例排序在全国试点城市中位居前三分之一; (5)申请国外专利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6)行政执法主动,成效显著,专利纠纷案件年结案率不低于95%; (7)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已纳入本市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或干部业绩考核体系; (8)知识产权工作至少在某一方面很突出,能对同类城市起到示范作用。
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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