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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基本条件 |
(1)市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2)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3)年专利申请量1000件以上,或占所在省年专利申请量的1/5以上,或位列本省同类城市(不含已获批准的试点城市)专利申请量位次的前二分之一; (4)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
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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