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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与审批
 

(1)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必须由市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试点示范工作初步方案,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

(2)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会同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示范城市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城市作出必要的考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城市作出最终批复。获得批准的城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牌匾。



200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