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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大力推进企事业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决定开展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中规定的企业专利工作规范、标准要求和《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见附件1)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首先要认真组织好企(事)业专利试点的推荐、申报工作。此次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第一批拟确定50家左右企(事)业单位。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2-3个企(事)业单位申报试点,推荐时,应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申报试点单位自身的积极性,择优推荐。申报被批准后,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组织开展试点单位的试点实施工作。此次试点周期为二年,自申报单位被批准后起算,二年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统一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总结、考核。

    同时,各省市可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指导思想、内容和精神,根据《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市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情况,制定本省市的企(事)业试点方案,开展省市一级的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

二、此次企(事)单位专利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进行,考虑新形势下,推进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迫切性及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后与企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相似性、相通性,此次试点中选择少数高校、科研院所纳入试点。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参照《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企业试点文件要求开展,其目标是探索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管理的有效机制和形式、方式。纳入试点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勇于试验,勇于创新。事业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有关省市知识产权局的配合下组织开展。

三、各地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要组织和协助所推荐企业,认真填写《专利试点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事业单位可不填写推荐表,但应有申报函,申报函应参照推荐表所列项目,汇报本单位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状况。推荐表或申报函应在430日前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经贸委。

    推荐表、申报函等试点申报材料具体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战略与评估管理处[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彭茂祥(010-62093616)、宋燕莉(010-62093619),传真:(010-6209309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申报材料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附:

1.《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

2.专利试点企业推荐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1

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有力推进全国企业专利工作,配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决定选择部分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使若干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先行一步,大幅度提高企业专利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和有效运用专利制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以推动全国企业专利工作的开展。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及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内外形势,我国企业亟需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企业专利试点工作要围绕和适应这一要求展开,要把企业专利工作作为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之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促进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切实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去,提高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

    试点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其内部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专利产权管理与保护的规范,专利信息利用的规范,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的规范,以及专利工作机构与人员的工作规范等。通过这些规范要求切实将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全部过程之中。

    试点企业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本企业情况的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应确定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专利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的基层技术部门、经营部门设置兼职专利联络员,建立企业内部上下结合的专利工作有效组织体系。鼓励试点企业根据需要从社会中介机构聘任企业专利顾问,探索由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具体有效形式。

(二)加强专利培训工作

    试点单位要因地制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专利知识及有关其它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特别是决策人员、科技人员对专利、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水平。要制定专项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培训一定数量的胜任企业专利工作的企业专利工作者,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大力加强企业专利产权管理工作,促进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要强化企业专利产权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在制定完善各项专利产权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工作,具体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企业专利工作者要介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督促和帮助研发人员对具备条件适宜申请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尽快提出专利申请,其中,对于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要及时向有关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促使试点企业在加大技术开发力度的同时,自觉依靠专利保护,形成或拥有自主专利权(包括获得外国专利权),并且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拳头产品。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实施

    试点企业要根据《办法》中有关专利信息利用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建立起适合本企业需要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要明确本单位专利信息的收集管理部门,同时,要鼓励根据实际需要积极依托社会专利信息服务部门提供服务。

    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立题前及研制开发和产品、技术出口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发生。在技术、设备引进中和在进行中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外方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此外,还要通过检索专利文献,了解本行业、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最新发展动态,为制定、调整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服务。

    专利战略是企业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功能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及利益的谋略。在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制定专利战略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要通过分析专利文献,在了解本行业的国际发展态势和国内外竞争对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动态的基础上,从编制发展计划规划、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权保护到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和专利诉讼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运用相应的竞争策略。

(五)建立科学的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要根据《办法》要求,把企业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1.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2.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企业技术人员数比等;

3.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专利和引进专利的收益;

4.企业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要根据十五大报告中“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和《办法》的具体规定,制定企业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的办法,要加大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企(事)业单位

    试点企业的选择以在技术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取得一定成绩、重视专利工作并有一定基础,而且在行业中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为重点选择对象。在具体选择试点企业时,除了选择申报专利突出的企业,也选择另一些能够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特别是能运用专利竞争策略于企业经营实践的企业。

    由企业自愿申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审核、推荐,第一批拟定40家左右专利试点企业。

同时,拟定10家左右专利试点事业单位。

(二)部署和开展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将共同成立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指导委员会,并设立开展日常工作的全国试点工作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的指导委员会和试点工作办公室,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组织和指导。

    试点单位确定后,各试点单位要确定负责试点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员,并根据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由两部门联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试点工作动员部署。

试点时间为二年。

    各有关省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给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对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措施和工作计划给予具体指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具体措施,对试点单位在专利信息收集利用等方面给以实际支持,并将视需要组织专利审查员、有关专利管理及法律方面的专家直接参与指导、帮助试点单位开展有关专利工作。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将优先接纳为“中国专利信息系统”成员,在设备、信息利用等方面给以适当扶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组织举办专门的试点单位专利工作人员业务交流培训班,为试点单位培训业务骨干。帮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试点工作交流会议,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00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