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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青海省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导则》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我局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4号)的要求,贯彻今年初在深圳召开的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已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这次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件,总结、积累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经验,并将这些经验升华至能够指导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向前发展的政策和策略,进而推动我国企事业能够积极地应对入世后所面临的挑战。 试点工作开展半年多来,各地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努力工作,积极探索,已经总结出了一些符合本地区、本企业特点的规章和经验,其中不少规章和经验对全国试点单位的工作有着普遍的借鉴价值。在我局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青海省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导则》就是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在这份文件中,除了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评价标准做了较深入的探讨外,还特别强调要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与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销售有机地结合为一体,并把这种结合的能力作为评价企业专利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做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希望各地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勇于探索、善于总结,用与时俱进的思维,创造出更多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当前形势的新办法、新经验,顺利完成此次企事业试点单位的试点任务。 特此通知。 二ΟΟ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导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神,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一、指导委员会指导宗旨 贯彻国家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指导方针,总结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经验,并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推广,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水平。为政府制定专利管理政策提供依据,创造专利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协助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宏观上对行业进行前瞻性预测和报警机制; (三)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专利工作评价体系及考核制度; (四)规范企事业单位专利顾问职责; (五)帮助、指导试点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六)确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三、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一)青海省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组织协调和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专利管理局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人员组成。 四、试点单位的确定 (一)试点单位的确定由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指导委员会核准; (二)试点单位不受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行业、地域等限制。国营、独资、合伙公司、股份制企事业均可成为试点单位; (三)试点单位不受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起点高低的影响,不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制约; (四)省重点扶植的产业、企业或行业代表性强的单位,对青海的现在或将来的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确定为试点单位。 五、试点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制定本单位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制定专利产权管理办法; (四)建立本单位专利信息利用机构; (五)研究并制定本单位专利战略;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专利工作奖惩制度; (七)逐步增加专利资金投入。 六、总结、验收 通过开展专利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是否将专利管理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运用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是否有显著的进步;是否建立了有利于本单位今后进一步提高专利拥有量和专利保护水平的机制。 由指导委员会依据对试点单位的工作要求及《青海省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进行逐项评比打分,满60分即为通过验收,对成效显著的试点单位予以表彰。 附:青海省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
200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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