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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与审批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共建方式来进行的。

(1)申请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向所在省(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及政府提出申请,经地方政府同意后,由地方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函(副省级城市政府申报需要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及初步工作方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会同相应的省级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基本条件和地方政府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地方政府复函,并颁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牌匾;

(4)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政府印发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



200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