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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实际公开日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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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介 2001年5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1991年7月24日公告并授权的、名称为“称重控制装置”的ZL9022559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第327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0年12月8日。在该案中,请求人提交了一份涉及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杂志,即1990年第六期《水泥技术》,其上记载的出版日期为1990年11月25日。 为证实该杂志公开发表的日期,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据8,其为天津市邮政局报刊发行处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为:“经查,1990年《水泥技术》第六期出版日期为1090年11月25日。”(2)证据9,其为天津国营武清印刷厂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为:“经查一九九零年第六期《水泥技术》按出版日期准时送发行单位。” 然而,对应于上述事实,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反证:(1)反证10,即《水泥技术》编辑部李彤出具的证言复印件,其中称因印刷拖期,《水泥技术》1990年第6期实际出版日期为1990年12月上旬;(2)反证11,即天津国营武清印刷厂厂长出具的证言复印件,其中称实际交货期为1990年12月11日;(3)反证12,即天津国营武清印刷厂厂长王克成的证言复印件,其中称证据9中的字迹非本厂有关人员字迹,印章也非本厂公章;(4)反证13,即天津邮政报刊发行处证明复印件证明1990年《水泥技术》第六期出版日期虽为11月25日,但由于印刷厂拖期,于1990年12月11日才交付。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1990年《水泥技术》第六期实际印刷日存在分歧且提交了内容相反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于1994年4月9日专程到国营武清印刷厂取证该厂1990年12月份整月生产报表。根据所取证据,1990年《水泥技术》第六期实际印刷日为1990年12月13、14日,即本专利申请日后。故涉及到该杂志广告的内容不能作为本专利申请日1990年12月8日前的现有技术。 案例评析 《审查指南》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其公开日。因此,确定出版物的印刷日对于公开日的确定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1990年《水泥技术》第六期的出版日期是否是1990年11月25日存在分歧,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对于相关问题的陈述存在矛盾。在此情况下,合议组亲自赴该期刊的印刷单位取证。该单位——国营武清印刷厂该年度12月份的生产报表这一证据表明,在1990年11月25日,该期刊尚未完成印刷,实际印刷日为1990年12月13、14日。该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1990年12月8日,因此,该期刊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审查指南》将书籍或期刊上记载的印刷或出版日期规定为其公开日,但有时会出现实际印刷日期或出版日期早于或晚于书籍或期刊上所标识的相应日期。在此情形下,只要有相反证据表明其实际印刷日期或出版日期不同于记载的印刷日期或出版日期的,应以该实际发生日作为其公开日。(金泽俭) 和谐维权话双赢 隋乐城 笔者从1985年开始从事专利管理工作最深的感触是调解涉嫌专利侵权案非常复杂、艰难,而且双方当事人及调解部门都耗废大量的精力,结果往往双方都是输家。 记得2000年3月接待一位千里迢迢而来的专利权人,他投诉某塑料电子厂侵犯其专利权,索赔300万人民币。经过了解发现,该塑料电子厂被指控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不在控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经过耐心调解无效后,该专利权人请求上级专利局调处本案。该厂一边向专利局答辩,一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同年6月,经调解及开庭审理后作出决定:驳回请求人的调处请求。200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宣告控方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如果当时专利权人同意在公平、和谐的氛围中调解,不会出现上述的后果。经过这次专利纠纷,这家塑料电子厂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己经获得60多项专利权,全面开展专利维权行动,取得显著的效果,但是近期这家企业却又遇到了麻烦。2004年夏季,该厂请求某地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调处发生在该地区内的涉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与本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区别在于:本专利采用螺丝使灯壳帽与直接固定在灯壳体上;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使用螺丝把灯壳帽与固定圈连接,固定圈套在灯壳体上,从而使灯壳帽固定在灯壳体上。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调解,但双方补偿的金额未达成调解协议。笔者提出请求直接与被控厂家调解,在当地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协助下,仅隔数日,被指控侵权的产品的生产厂家在庭前调解时同意不再制造、销售本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则向法院撤诉。 构筑和谐社会,当然也包括专利权人以公平的原则和谐维权。依靠相互平等的沟通,以理服人,通过调解,力争以最少的维权成本,达到有效地制止对方侵权的目的。同时,对方也必然会在调解过程中学到很多自我保护的知识,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最终实现双赢。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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