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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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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224号 决定要点 如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缺乏实质性的特点,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1.临清市荣华机械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专利权人)于1995年11月1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双缸液压打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95235046.7。该专利申请于1996年8月21日公告授权(下称本专利),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双缸液压打包机,由主机架(1)、主机座(8)、箱体(7)、油缸(4)、电机(12)、齿轮泵(9)、电机支架(10)、联轴器(19)、上压盖(6)、分配器(16)、油箱(14)、压力表(11)、油温表(15)、液压管路、电气控制系统等组成,其特征在于主机架(1)上部并排垂直设置两只油缸(4),缸筒上端与主机架(1)顶部连接固定,油缸(4)下端活塞杆与上压盖(6)连接固定,两只油缸(4)的上腔分别连通上并联油管(3),下腔分别连通下并联油管(5),并联油管是主油管与两支分油管(2)连接组成,有上、下两套,主油管另一端连接分配器(16),两支分油管(2)的外端分别连通两只油缸(4),并由分配器(16)控制油路。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缸液压打包机,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电机支架(10)是由若干支柱(22)连接带中心通孔的大圆盘(20)和小圆盘(21)组成,大圆盘(20)中心孔箍在电机(12)端面止口上并用螺栓固定,小圆盘(21)与齿轮泵(9)连接固定,齿轮泵(9)轴穿过小圆盘(21)中心通孔,并用联轴器(19)与电机(12)轴联接,支柱(22)两端分别与大圆盘(20)、小圆盘(21)焊接固定。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缸液压打包机,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联轴器(19)是由单键孔半联轴器(24)和花键孔半联轴器(23)组成,两个半联轴器的圆盘上均带有相应的若干联接孔,用螺栓连接,螺栓套装橡胶套或塑料套安装在花键孔半联轴器(23)圆盘的联接孔(D)中,端部伸出单键孔半联轴器(24)的联接孔(d)外用螺母紧固,单键孔半联轴器(24)与电机(12)轴固定连接,花键孔半联轴器(23)与齿轮泵(9)轴连接,整个联轴器(19)安装在电机支架(10)的大圆盘(20)和小圆盘(21)之间的空间中。” 2.针对上述专利权,临清市龙山打草机械厂(下称请求人)于2001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丛书:《临清邮电志》,中华书局出版,第17页; (2)临清市液压机械厂印制的《液压机械产品介绍》; (3)岳口轧花厂张顺义厂长所写证明一份(附照片两张); (4)新疆棉麻机械厂经销服务科所开具证明一份(附发票一份、照片一张); (5)天门市东方棉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具证明一份; (6)湖北省天门市棉机总汇所开具证明一份(附照片一张); (7)由专利权人临清市荣华机械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一份。 上述请求人所提交各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通知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书面答复。 3.请求人又于2001年12月11日提交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补充意见陈述并随附若干证据,其中的新证据如下 (8)大众路东风棉机经销部开具的证明一份; (9)“双缸液压打包机”图纸一套(共9页); (10)“双缸打包机”发票一张; (11)职工当年工作记录3页; (12)月报表2页。 以上新证据均为复印件。 随附证据中还包括证据7的原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1月15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参加预定于2002年2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议厅举行的对本案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专利权方当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一份及若干附件。 由于上述请求人在2001年12月11日提交的文本无副本,故由合议组将原文本当厅转交专利权方进行阅读。 请求方当厅提交了证据4-6中的“证明”原件及证据12的原件,并提交了下述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1):“毛坯下料表”; 补充证据(2):“大箱用料表”。 专利权方在2002年3月8日又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 4.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作出了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上述补充证据(1)、(2)属于请求人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以后主动提交的新证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中的相应规定,合议组在本案中对该二证据不予考虑。 2.关于本专利的实用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产品属于淘汰产品,起不到积极效果,故不具有实用性。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产品可以用来进行“打包”,而具有“打包”的功能应当认为属于本专利产品所具有的“积极效果”,故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3.合议组认为,在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中,证据(7)中所提到的专利文件CN2175187Y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24日,其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也涉及一种液压打包机)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最为密切相关。合议组以该专利文件(下称对比文件)作为对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述。 4.下面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各项本专利的结构特征分为若干组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以对权利要求1加以评述: a.“主机架(1)、主机座(8)、箱体(7)”: 从对比文件图1中可见的对应结构为机架式包箱11及上下两端的油缸座。 故两者的总体框架结构的形式有所区别,这是两者内部组件的数量与布置方式的具体结构有所区别而造成的(如两者的油缸布置方式不同),但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机器的内部组件的不同而设计出不同的外部框架,故不能认为上述的区别的存在可以使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的特点。 b.“电机(12)、齿轮泵(9)、电机支架(10)、联轴器(19)”: c.上压盖(6): 从对比文件图1中可见的对应结构为上压板5。 d.“分配器(16)”: 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4行中指出:“分配器由溢流阀,换向阀等组成”,从对比文件图2中可以看到换向阀14、18及溢流阀17。 e.“油箱(14)、压力表(11)、油温表(15)、液压管路”: 从对比文件图2中可见油箱25、压力表20、油管13。在液压系统中安装“油温表”属于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范围,从本专利说明书中看不出在本专利中安装“油温表”可以产生何种意想不到的效果。 f.“电气控制系统”: 对比文件中未述及该系统,但是该系统是当然地存在于该系统中,否则对比文件图2中所公开的系统是无法工作的。在对比文件说明书第1页正文第2段中也指出了在现有技术的“液压打包机”中具有“电气操作装置”。 g.“主机架(1)上部并排垂直设置两只油缸(4),缸筒上端与主机架(1)顶部连接固定,油缸(4)下端活塞杆与上压盖(6)连接固定,两只油缸(4)的上腔分别连通上并联油管(3),下腔分别连通下并联油管(5),并联油管是主油管与两支分油管(2)连接组成,有上、下两套,主油管另一端连接分配器(16),两支分油管(2)的外端分别连通两只油缸(4),并由分配器(16)控制油路”: 从对比文件图1中可以看到并排垂直设置的双油缸3,从双油缸3一端伸出的活塞杆与压板12连接,双油缸3的另一端固定在机体上,双油缸3的上、下腔分别连通上、下并联油管,并联油管均是由主油管与两支分油管连接组成,有上、下两套,两支分油管的外端分别连通两个油缸;从对比文件图2中可以看出主油管的另一端连接有换向阀、溢流阀等油路控制阀。 本专利的结构特征“g”与对比文件中的相应结构特征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双油缸”位于“打包机”的上部;而对比文件中“双油缸”位于 “打包机”的下部。但是,上述对比文件中的相应结构同样能够实现本专利的使“所打棉包受力均匀”的技术效果,故该区别是非实质性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故具有新颖性;但缺乏实质性的特点,故不具有创造性。 5.对从属权利要求2的评述: (1)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限定部分内容为: “电机支架(10)是由若干支柱(22)连接带中心通孔的大圆盘(20)和小圆盘(21)组成,大圆盘(20)中心孔箍在电机(12)端面止口上并用螺栓固定,小圆盘(21)与齿轮泵(9)连接固定,齿轮泵(9)轴穿过小圆盘(21)中心通孔,并用联轴器(19)与电机(12)轴联接,支柱(22)两端分别与大圆盘(20)、小圆盘(21)焊接固定。” a.将电机与齿轮泵的相对位置固定的电机支架的具体结构;以及 b.用联轴器来连接电机轴与泵轴。 (2)但是,上述电机支架的结构形式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本专利发明目的之间的联系从本专利申请文件中不能被看出; 而电机轴与泵轴之间的连接须借助于联轴器,则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常识。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6.对从属权利要求3的评述: (1)权利要求3的限定部分内容为: “所说的联轴器(19)是由单键孔半联轴器(24)和花键孔半联轴器(23)组成,两个半联轴器的圆盘上均带有相应的若干联接孔,用螺栓连接,螺栓套装橡胶套或塑料套安装在花键孔半联轴器(23)圆盘的联接孔(D)中,端部伸出单键孔半联轴器(24)的联接孔(d)外用螺母紧固,单键孔半联轴器(24)与电机(12)轴固定连接,花键孔半联轴器(23)与齿轮泵(9)轴连接,整个联轴器(19)安装在电机支架(10)的大圆盘(20)和小圆盘(21)之间的空间中。” 该限定部分所述的技术特征涉及下述三部分技术内容: a.联轴器本身的结构; b.联轴器与电机轴及泵轴的连接; c.联轴器在电机支架中的位置。 (2)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程序中提出,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联轴器结构形式是现有技术常识,在一般的机械手册或机械教科书中都可以查到。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2节中对“依职权调查原则”的有关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说法进行调查核实。合议组查阅了专利局馆藏的《机械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1979年10月第2版)中有关联轴器的一章,其中所介绍的“弹性圈柱销联轴器”具有与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联轴器实质上相同的结构,即: 两个半联轴器的圆盘上均带有相应的若干联接孔,用螺栓连接; 螺栓套装橡胶圈安装在一个半联轴器圆盘的联接孔(D)中,端部伸出另一个半联轴器的联接孔外用螺母紧固。 (3)权利要求3中所限定的联轴器与电机轴及泵轴的连接方式为: 分别在两个半联轴器上设置单键孔与花键孔; 单键孔半联轴器与电机轴固定连接,花键孔半联轴器与齿轮泵轴连接。 但是,半联轴器上键孔的形状取决于所连接的轴上键槽的形状,对此无须进行创造性的思考。 (4)权利要求3中的对联轴器在电机支架中的位置的限定为:“整个联轴器(19)安装在电机支架(10)的大圆盘(20)和小圆盘(21)之间的空间中”。 但是,由于电机支架的结构形式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本专利发明目的之间的联系以及该结构形式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具有的优点在本专利申请文件的记载中不能被看出,所以上述技术特征不能作为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依据。 (5)综上所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9523504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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