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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6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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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第3608号 决定日 2001年9月5日 发明创造名称 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 国际分类号 B29C 49/02 无效请求人 浙江黄岩三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 蔡桂森 专利号 93109168.3 申请日 1993年8月9日 授权公告日 2000年5月24日 合议组组长 唐铁军 主审员 金泽俭 参审员 冯小兵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找出其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是否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非显而易见的,能够带来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中国专利局于2000年5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3109168.3,申请日是1993年8月9日,专利权人是蔡桂森(下称被请求人)。 授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共有9项权利要求,分别为: “1.一种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由机架,管坯输送装置,上料装置,预热装置,合模机构,拉吹机构,落料装置组成,其特征在于:管坯输送装置包括一根或二根相互平行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与上述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相连接的管坯支撑件,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所环绕的链轮,驱动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的动力源,在预热装置中装有一根与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相平行的均热链条或齿条,上述的管坯支撑件与均热链条或齿条相配合,合模机构处在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所运移的路线上,拉吹机构处在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所构成的空间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运动形成的平面垂直或平行于海平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管坯支撑件由本体,中空支撑芯,轴承,均热链轮组成,中空支撑管通过轴承装在本体中,均热链轮安在中空支撑芯的下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二根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平行设置,管坯支撑件与其固定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上料装置包括阶梯形送料梯,斜滑道,压紧簧片。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预热装置包括包围管坯输送路线的红外线加热板,安在上料机构与合模机构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合模机构由合模汽缸,模板,模具组成。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拉吹机构由封口汽缸,拉伸汽缸,拉伸杆组成。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落料装置为安在管坯送料装置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旁的带开口的斜板。” 对上述专利权,浙江黄岩三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0年12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与对比文件1比较,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0年1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请求人转送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副本。 请求人于2001年1月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新的对比文件2-9,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9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1月31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补充对比文件转送给了被请求人。请求人分两次提交的对比文件分别为: 对比文件1:US 4382760(公告日为1983年5月10日)及其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2:US 3740868(公告日为1973年6月26日)及其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3:日本公开特许公报(A)平1-133715(公开日为1989年5月25日)及第84页第21栏第10行至倒数第1行、87页第34栏第1-12行的译文 对比文件4:日本公开特许公报(A)平1-133714(公开日为1989年5月25日)及第70页第4栏1-12行的译文) 对比文件5:CN 92220970.7号的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3月17日) 对比文件6:《机械技术手册》,下册,第16-36、16-3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4年12月出版)(复印件共4页) 对比文件7:《连续运输机》,第101、102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2年12月出版)(复印件共4页) 对比文件8:《塑料机械设计》,第411页,轻工业出版社(1983年4月出版)(复印件共3页) 对比文件9:《机械技术手册》,上册,第7-176、7-177、7-17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4年11月出版)(复印件共5页)。 针对请求人补充的新对比文件,被请求人于2001年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请求再次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3的技术特征补充到了权利要求1中,但未提交相应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7项权利要求,分别为: “1.一种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由机架,管坯输送装置,上料装置,预热装置,合模机构,拉吹机构,落料装置组成,其中管坯输送装置包括一根或二根相互平行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与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相连接的管坯支撑件,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所环绕的的链轮,驱动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的动力源,合模机构处在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所运移的路线上,拉吹机构处在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所构成的空间内,其特征在于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运动形成的平面平行海平面,上述的管坯支撑件由本体,中空支撑芯,轴承,均热链轮组成,中空支撑管通过轴承装在本体中,均热链轮安在中空支撑芯下端;在预热装置中装有一根与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相平行的均热链条或齿条,上述的管坯支撑件与均热链条或齿条相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二根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平行设置,管坯支撑件与其固定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上料装置包括阶梯形送料梯,斜滑道,压紧簧片。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预热装置包括包围管坯输送路线的红外线加热板,安在上料机构与合模机构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合模机构由合模汽缸,模板,模具组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拉吹机构由封口汽缸,拉伸汽缸,拉伸杆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自动中空塑料容器拉吹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上述的落料装置为安在管坯送料装置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旁的开口的斜板。”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1年6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转送了被请求人于2001年3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请求人于2001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被请求人第二次修改的权利要求1-6仍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还于2001年6月15日提交了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6月18日向被请求人转送了上述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要求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口审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所述“口审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在“口审意见陈述书”中,被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较,其区别特征是: (1)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运动形成的平面平行海平面,上述的管坯支撑件由本体,中空支撑芯,轴承,均热链轮组成,中空支撑管通过轴承装在本体中,均热链轮安在中空支撑芯下端;(2)在预热装置中装有一根与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相平行的均热链条或齿条,上述的管坯支撑件与均热链条或齿条相配合。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的重要事实有:1)请求人当庭提出的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2)请求人声明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3)请求人声明放弃对比文件4、5、7和8;4)双方均认定对比文件1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5)被请求人对对比文件3的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6)以被请求人于2001年3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出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依据,要求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5天内提交所述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7)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2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口头审理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依据进行调查,被请求人可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5天内提交对所述译文的意见。 被请求人于2001年7月2日陈述了意见,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2的有关段落的译文以及2001年3月12日提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针对被请求人当庭(2001年6月28日)提交的“口审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也于2001年7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被请求人在“口审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所述“区别特征”不能成为区别特征,并坚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还是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和口头审理后,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合议组以被请求人于2001年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找出其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是否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非显而易见的,能够带来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对比文件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被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较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运动形成的平面平行海平面,上述的管坯支撑件由本体,中空支撑芯,轴承,均热链轮组成,中空支撑管通过轴承装在本体中,均热链轮安在中空支撑芯下端(下称特征1);(2)在预热装置中装有一根与上述的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相平行的均热链条或齿条,上述的管坯支撑件与均热链条或齿条相配合(下称特征2)。而请求人认为上述特征(1)和(2)与对比文件1相比均不能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述特征(1)和(2)是否能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引入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能否带来有益的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速制备双轴取向热塑性塑料制件的装置”,所述装置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在该装置中,型坯进入装料段,并由支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管坯支撑件)传送通过热处理段,然后运行到吹塑成形段,在吹塑成形段中,热处理过的型坯被压力空气所膨胀,并保持在模具的型腔中,然后支架运动到顶出段,顶出制件后,空的支架返回到装料段。该装置以连续、周期的方式运行。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的所述装置是垂直于海平面设置的,该装置也有一环形的传送链,传送链的运动形成的平面垂直于海平面。经仔细分析对比文件1及其附图,合议组认为,该对比文件中,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管坯支撑件的支架包括本体、中空支承芯、轴承、均热链轮、制件夹紧部件,中空支芯通过轴承装在本体中。由于传送链的运动形成的平面垂直于海平面,运动过程中,支架在垂直平面内侧转和倒立,制件夹紧部件是必须的,此外,均热链轮于中空支承芯上的位置随支架处于不同加工段而不同,当支架运动到装料段时,均热链轮在中空支撑芯的下端,当支架运动到热处理段时,均热链轮在中空支撑芯的上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环形链条或带齿的皮带的运动形成的平面平行于海平面,均热链轮安在中空支撑芯下端,由于环形链条只在海平面内运动,中空支撑芯不会侧转和倒立,均热链轮于中空支撑芯上的位置始终保持不变,另外,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不包括夹紧管坯的部件。因此,合议组认为所述特征(1)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在对比文件1所述技术方案中,当支架运动到热处理段时,为了使制件受热均匀,支架由旋转链条驱动而自转。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在预热装置中,固定了一根与环形链条或带齿皮带平行的链条或齿条,该链条或齿条与管坯支撑件上的均热链轮或齿轮啮合,使管坯通过预热装置时自转,从而使管坯受热均匀。合议组认为,尽管两者的目的相同,管坯都发生自转,但引起自转的设备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是靠外力驱动,而本专利不需外力,相对结构简单。因此,所述特征(2)也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型坯烘箱,所述型坯烘箱与本专利也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该型坯烘箱有一防尘罩,循环链条载带型坯经多个普通平行通道通过,链轮设置在烘箱的端部,链条运动形成的平面平行于海平面。为了使型坯受热均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种使型坯自转的方式。一种是烘箱端部的每一个链轮配置固定的摩擦板,当型坯夹具绕链轮旋转时,由于圆形法兰与摩擦板啮合,使型坯自转。另一种是使型坯夹持元件呈具有向外延伸的多个齿的星形,并通过合适的弹性装置将多个连接件安装在防尘罩侧边,当夹持元件在通道中直线运动时,夹持元件上的齿与多个连接件啮合,使夹持元件及型坯自转。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引起自转的链条或齿条是固定的,在整个预热装置中,管坯的自转是连续的、稳定的,而且,产生自转的方式相对简单。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种型坯自转方式,第一种自转方式只发生在烘箱的端部,第二种方式自转由弹性元件引起,都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自转方式。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所述特征(1)和(2)在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所述特征(1)和(2)在所有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将这些技术特征引入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非显而易见的,这些特征的引入使得成型机的结构简单,而且使得预热处理过程中管坯的自转连续、稳定,因此,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7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当然也不能破坏其从属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三、决定 在被请求人于2001年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93109168.3号专利权有效。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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