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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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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号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1829号 决定日 2000年8月29日 发明创造名称 由锥形束x射线投影数据再现物体三维CT图象用的方法和装置 国际分类号 G06F15/66 复审请求人 通用电气公司 申请号 91111691.5 申请日 1991年12月20日 公开日 1992年7月8日 合议组组长 张茂于 主审员 蒋 彤 参审员 赵国虹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 决定要点: 说明书仅记载了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步骤,而未记载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步骤完全对应的权利要求5的有关装置的构成,特别是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各部分具体装置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而且在说明书附图1-21中也未见到描述所述装置具体结构及连接关系的方框图。因此有关装置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案由 本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涉及中国专利局于1991年12月20日受理、申请号为91111691.5、名称为“由锥形束x射线投影数据再现物体三维CT图象用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是通用电气公司。专利局于1992年7月8日公布的权利要求书中共有8个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一种用来由锥形束投影数据再现物体三维图象的方法,此锥形束投影数据是以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于多个X射线源位置Si中的每一个位置作为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二维数据组而组成的,此归一化平面包含原点,并垂直于由每一特定的源位置Si至该原点的直线,上述方法包括: 确定代表对于氡空间中一组平面﹖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 在氡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在该球壳上的氡数据可被求出,确定平面﹖j与对应于特定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并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特定的源位置Si而与此特定圆Dij相交,且与此特定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特定的旋转轴,并且与此特定的圆Dij相交以确定氡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每条直线Lijk来说: 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以相应的直线Lijk',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沿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线积分Jijk和Jijk',而且将此加权的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特定点Rijk处氡数据的径向导数;而且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氡变换,以便再现该物体的图象。” “5.一种用来由锥形束投影数据再现物体三维图象的装置,此锥形束投影数据是以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于多个X射线源位置Si中的每一个位置作为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二维数据组而组成的,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包含原点,并垂直于由每一特定的源位置Si至该原点的直线,上述装置包括: 用来确定代表对于氡空间中一组平面﹖j上的平面积分值的装置,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在氡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在该球壳上的氡数据可被求出,确定平面﹖j与对应于特定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并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特定的源位置Si而与此特定圆Dij相交,且与此特定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特定的旋转轴,并且与此特定的圆Dij相交以确定氡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每条直线Lijk来说: 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以相应的直线Lijk',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沿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线积分Jijk和Jijk',而且将此加权的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特定点Rijk处氡数据的径向导数;以及用来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氡变换,以便再现该物体图象的装置。” 在中国专利局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审查部门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为一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为一装置独立权利要求,但二者所要求保护的为同一发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有关一项发明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和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能被允许。申请人于1997年6月14日对此通知书作出回复,并提交了重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在意见陈述书中申请人主要陈述了新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属于两项发明,具有单一性的理由,其中申请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方法,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采用一个锥形束X射线源和相应的归一化检测器平面,该平面具有原点并参照所述源定位,以便对物体扫描和得到锥形束投影数据,所述锥形束投影数据是取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多个X射线源位置中的每一个来说,作为所述检测器平面上设定的二维数据,其中所述线积分中的每一个垂直于所述源位置中的每一个和所述原点之间所确定的直线; 确定代表对于氡空间中一组平面(﹖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 在氡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在该球壳上的氡数据可被求出,确定平面(﹖j)与对应于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并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源位置(Si)而与此圆(Dij)相交,且与此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旋转轴,并且与此圆(Dij)相交以确定氡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来说: 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以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沿着第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将此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点(Rijk)处氡数据的径向导数; 以及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氡变换,以便再现该物体的图象。” “5.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锥形束X射线源和相应的归一化检测器平面,该平面具有原点并参照所述源定位,以便对物体扫描和得到锥形束投影数据,所述锥形束投影数据是取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多个X射线源位置中的每一个来说,作为所述检测器平面上设定的二维数据,其中所述线积分中的每一个垂直于所述源位置中的每一个和所述原点之间所确定的直线; 确定装置,用于确定代表对于氡空间中一组平面(﹖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 在氡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的装置,在该球壳上的氡数据可被求出,确定平面(﹖j)与对应于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并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定义装置,用于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源位置(Si)而与此圆(Dij)相交,且与此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的装置,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旋转轴,并且与此圆(Dij)相交以确定氡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来说: 旋转装置,用于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积分装置,用于沿着第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 除法装置,用于将此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点(Rijk)处氡数据的径向导数; 以及变换装置,用于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氡变换,以便再现该物体的图象。” 专利局审查部门针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仍未克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的缺陷,即权利要求1和5仍为一项发明,因此仍然不能被允许。对此,申请人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1和5符合有关单一性规定的理由,并认为审查员引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属于引用条款不当。审查部门于1997年10月30日以上述理由驳回了该申请。在驳回决定中,审查部门指出:权利要求1和5属于同一项发明,不适用实施细则第35条,因而申请人陈述的有关权利要求1、5符合单一性规定的理由不成立,从而未能克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1998年2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请求复审的主要理由是:有关方法的权利要求1和有关装置的权利要求5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符合专利法第31条及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审查员坚持以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为依据不接受权利要求1和5,显然属于引用条款不当。而且这些专利在日本、欧洲和美国的相应专利申请都已被允许。 在前置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原审查部门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复审。合议组于1999年7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再现物体三维CT图象的方法的步骤,而未记载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步骤对应的在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确定装置、定义装置、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的装置、旋转装置、积分装置、除法装置和变换装置”等具体装置,而且在说明书附图部分也未见到与所述装置有关的方框图,因此,权利要求5-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是不能允许的。 请求人在1999年10月8日作出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在本申请相应的美国申请以及欧洲和日本申请的审理过程中,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都被认为具有单一性,故参照授权的美国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以证明本申请具有单一性。另外,权利要求5中的装置示于图1和图7,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执行所述装置的功能的基本的计算机的部件,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描述。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5分别为: “1.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方法,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采用一个锥形束X射线源和相应的归一化检测器平面,该平面具有原点并参照所述源定位,以便对物体扫描和得到锥形束投影数据,所述锥形束投影数据取通过有器官的所述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多个X射线源位置中的每一个来说,作为所述检测器平面上设定的二维数据,其中所述线积分中的每一个垂直于所述源位置中的一个和所述原点之间所确定的直线; 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确定代表对于拉冬空间中一组平面(﹖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在拉冬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在该球壳上可求出拉冬数据,平面(﹖j)与对应于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源位置(Si)而与此圆(Dij)相交,且与此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旋转轴,并且与此圆(Dij)相交以确定拉冬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每条第一直线(Lijk)来说: 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沿着第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将此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点(Rijk)处拉冬数据的径向导数; 及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拉冬变换,以便重建该物体的图象。” “5.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锥形束X射线源和相应的归一化检测器平面,该平面具有原点并配置成使所述源和检测器平面有效地对物体扫描和得到锥形束投影数据,所述锥形束投影数据是取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多个X射线源位置中的每一个来说,作为所述检测器平面上设定的二维数据,其中所述线积分中的每一个垂直于所述源位置中的一个和所述原点之间所确定的直线; 用于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确定代表对于拉冬空间中一组平面(﹖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的装置,在拉冬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的装置,在该球壳上的拉冬数据可被求出,平面(﹖j)与对应于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定义装置,用于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所述源位置(Si)而与所述此圆(Dij)相交,且与所述此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的装置,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旋转轴,并且与所述圆(Dij)相交以确定拉冬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来说: 旋转装置,用于将所述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所述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积分装置,用于沿着第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 除法装置,用于将此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点(Rijk)处拉冬数据的径向导数; 以及变换装置,用于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拉冬变换,以便重建该物体的图象。”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由于该申请是于1991年12月20日提出的,因此对本案的审理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本复审决定是以请求人于1999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基础作出的。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按照该条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在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和5是独立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5涉及“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装置”。虽然在说明书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方案中文字上涉及上述方法和装置,但是在真正反映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实现上述方法的步骤,而未记载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步骤完全对应的权利要求5的有关装置的构成,特别是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确定……平面积分值的装置,确定相应的球壳的装置,定义装置,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的装置,旋转装置,积分装置,除法装置,和变换装置”等具体装置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而且在说明书附图1-21中,这其中也包括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特别强调的附图1和附图7,也未见到描述所述装置具体结构及连接关系的方框图。关于请求人对此“装置是公知的,没有必要详细描述”的辩解,合议组认为,上述辩解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与请求人在多次意见陈述中提到的“装置和方法是两项发明”的主张相矛盾,因此,请求人的上述辩解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至于请求人多次提到的单一性问题,由于复审通知书中并未涉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因此对此不作评述。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是不能允许的。鉴于与权利要求5不能被允许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决定 驳回该复审请求,维持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10月30日作出的驳回91111691.5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 请求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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