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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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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号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557号 决定日 2000年3月19日 发明创造名称 能使树脂复苏再生的中间排水装置 国际分类号 C02F1/00、B01D25/02 复审请求人 郑锡均 被请求人 俞剑平 申请号 97235563.4 申请日 1997年3月25日 授权公告日 1998年9月16日 合议组组长 马 昊 主审员 钱 芸 参审员 石 竞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1.尽管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名称存在缺陷,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 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1.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日是1997年3月25日,名称为“能使树脂复苏再生的中间排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7235563.4,专利权人是俞剑平。其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是: “1.一种能使树脂复苏再生的中间排水装置,它包含有支管(2),在支管(2)上开有若干孔(6),在支管(2)的一端固定有法兰(1),其特征在于在开有若干孔(6)的支管(2)上套有不锈钢绕丝滤元(3),不锈钢绕丝滤元(3)的一端与法兰(1)连接,不锈钢绕丝滤元(3)的另一端与套圈(4)连接,套圈(4)固定在支管(2)的另一端上,闷盖(5)堵焊在套圈(4)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使树脂复苏再生的中间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不锈钢绕丝滤元(3)是由若干根按一定间距排列成圆筒形的筋条(8)以及在筋条(8)外侧包绕的绕丝(7)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使树脂复苏再生的中间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绕丝(7)的截面形状可以是梯形,也可以是三角形。” 2.针对上述专利权,郑锡均于1998年11月1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撤销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了与本专利结构相同的产品,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替换和组合,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同时本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有实用性。在撤销程序中撤销请求人郑锡均先后三次向专利局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94244062.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1995年12月5日; 附件1-2:上海东兴电力实业公司吴电工贸公司与常熟市东方电力配件厂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096-12010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附件1-3:吴泾热电厂1996年12月10日“中排支管”图纸复印件; 附件1-4:编号分别为00212862、002128XX、0695142、开票日期分别是1996年12月18日、1996年12月18日、1997年3月21日的三张发票复印件; 附件1-5:杨子石化稀烃厂1997年2月20日的“中排支管”图纸复印件 附件2-1:常熟市东方电力配件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2:企业名称为常熟市东方电力配件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附件2-3:常熟市元和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东方电力配件厂的不锈钢梯形绕丝滤元及产品目录; 附件2-4:Johnson公司产品资料; 附件2-5: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1999年12月24日出具的(99)沪黄证经字第4017号公证书; 附件2-6:背面写有华东电力清洗公司证明的“中排支管”复印件; 附件2-7: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1999年12月24日出具的(99)沪黄证经字第4016号公证书; 附件2-8: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1999年12月24日出具的(99)沪黄证经字第4015号公证书; 附件3-1:湖北技术出版社出版、1989年7月第1版的《锅炉水处理》一书封面、扉页、第156页、157页、封底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3-2:从网上下载的Industrial Screen Products。 专利局撤销请求审查小组根据撤销请求人郑锡均提出的所有证据于2000年12月29日作出了撤销专利权请求的审查决定书,维持了本实用新型专利权。理由是: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附件1-1与附件2-4的结合没有覆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1与附件3-1结合也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同时指出本实用新型是可以实现的,因此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具有实用性。 3.撤销专利权请求人郑锡均(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专利局2000年12月29日作出的撤销专利权请求的审查决定不服,于2001年3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理由是:(1)中间排水装置是使固体(即离子交换树脂)与液体(即废酸、碱溶液)相分离的过滤装置,而不是使离子交换树脂复苏再生的装置,因此,中间排水装置根本不可能使失效的离子交换树脂复苏再生。中间排水装置是由若干过滤元件加上管系和连接件组成的。本专利发明名称虽然是中间排水装置,而实际上仅公开了一种过滤元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专利局在维持本专利时没有考虑本专利实质内容,而仅凭专利的发明名称就作出中间排水装置与过滤元件不相同,对比文件的过滤元件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决定是不妥当的。复审请求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中所提到的滤元可理解为是构成中间排水装置中支管的元件名称,一旦作为支管使用,则滤元与支管是同一概念。中间排水装置不能使离子交换树脂复苏再生,本专利的发明名称名不符实,且不具有实用性,本专利的主题应当是中间排水装置的支管而不是整个中间排水装置。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专利局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中将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的比较结果不能令人信服。 (2)审查决定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1中“滤元与法兰连接,滤元与套圈连接,套圈固定在支管的另一端上,闷盖堵焊在套圈上”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得出本专利与附件1-1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本专利实质公开的是中间排水装置的支管部件,而审查员认为上述的必要技术特征均是支管安装在中间排水装置上的普通连接手段,是非必要的现有技术,并不构成实质性特点。本专利中的支管仅是用不锈钢绕丝滤元代替了现有的涤纶网套,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替换和组合,这种替换和组合是显而易见的,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附件2-4最后一页右下角不仅印有1991,还印有代表版权的符号c以及公司名称等其他标志。应该认定附件2-4的公开时间。另外,请求人也不能认同附件2-4不影响本专利新颖性的审查决定。 4.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1年4月23日将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书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俞剑平(以下称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被请求人于2001年5月14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中间排水装置不能使离子交换树脂复苏再生,本专利的发明名称名不符实,且不具有实用性”这一理由超出了其在撤销程序中论及的理由范围,另外,名称是否贴切不能作为撤销一项专利权的理由;在评价创造性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价,不应针对其中某个特征进行评价;请求人称“权利要求1中的支管连接手段是普通的连接,是非必要的现有技术,并不构成实质性特点,不具有新颖性”,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对一项专利的新颖性要求并无如此定义;附件2-4底页上的c与“1991”之间缺乏必然的关联因素,退一步讲,即使附件2-4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但该附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不锈钢绕丝滤元(3)的一端与法兰(1)连接,不锈钢绕丝滤元(3)的另一端与套圈(4)连接,套圈(4)固定在支管(2)的另一端上,闷盖(5)堵焊在套圈(4)上”这些特征。 合议组于2001年8月14日将被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于2001年9月20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被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到的在复审时只能限定在撤销程序中提出的原证据、原理由在范围是毫无根据的。并坚持认为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1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2年1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2001年9月20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被请求人。 合议组分别于2001年12月25日、2002年1月8日收到了复审请求人及被请求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参加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复审请求人声明只保留附件1-1及附件2-4,放弃在撤销程序中所提交的其余证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定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被请求人对附件1-1及附件2-4的真实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附件1-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专利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现有技术的缺陷是:现有的中间排水装置使用周期短,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包上涤纶网套的支管表面会产生结块,实际操作或反冲洗阻力大,等等。可见本专利所针对的是现有技术的涤纶网套存在如此多的缺陷,而提出的一种采用不锈钢绕丝滤元构成的中间排水装置。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描述的有益效果是:由于是在不锈钢的钻孔管外复套不锈钢绕丝滤元,故强度比原涤纶网套加强了许多倍,并且由于不锈钢绕丝滤元独特的结构,使得树脂在支管表面不易结块,能承受极大的反冲洗压力,也不会压垮中间排水装置,……等。可见,尽管本专利发明名称中写有“能使树脂复苏再生”,但由说明书的这些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并不包括能使树脂复苏再生。因此,本专利能够制造和使用,也能够产生相应的有益效果(即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的描述)。发明名称上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具有实用性。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其前序部分的特征是:包含有支管,在支管上开有若干孔,在支管的一端固定有法兰。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到:现有的中间排水装置,一般是由母管、支管组成,在支管上开有若干小孔,在支管的一端固定有法兰。现作了改进,......。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定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内容是本领域公知技术,由此可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特征已是本领域公知技术。 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为:1.在开有若干孔(6)的支管(2)上套有不锈钢绕丝滤元(3);2.不锈钢绕丝滤元(3)的一端与法兰(1)连接;3.不锈钢绕丝滤元(3)的另一端与套圈(4)连接,套圈(4)固定在支管(2)的另一端上,闷盖(5)堵焊在套圈(4)上。 附件1-1公开了一种不锈钢梯形绕丝滤网筒,该绕丝网筒是由长度一致的若干根筋条按一定间距排成圆筒形,再在其外侧盘绕焊接不锈钢制的绕丝,从而构成一个空腔,绕丝的横截面形状呈梯形,在将绕丝盘焊接于筋条上时,将绕丝的梯形的小头部分与筋条焊固,使整个缝隙形状也呈外小内大,以便获得良好的反冲洗效果。不锈钢绕丝滤网筒的两端分别焊固上下筒盖,再将下筒盖与一支撑管的一端焊固,支撑管的管腔与空腔相连通。当本实用新型与其他部件作法兰连接而构成过滤器使用时,将不锈钢绕丝滤网筒的上端边沿与筒盖焊固,将下端边沿与法兰焊固。当反冲洗时,只要向水处理装置的筒体内的管板下部加压,水流则分别由支撑管或法兰腔压入空腔(参见附件1-1说明书第4页及附图4、5)。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相比较,可以看出,前者的绕丝滤元即是后者的绕丝网筒,支管即是支撑管。尽管附件1-1没有明确说明支撑管开有若干孔,但从如下描述“只要向水处理装置的筒体内的管板下部加压,水流则分别由支撑管或法兰腔压入空腔”可推导出支撑管上开有若干孔;另外附件1-1没有明确说明支撑管上套不锈钢绕丝网套,但由附件1-1说明书的描述“提供一种受压强度高...”可明显得出支撑管上套不锈钢绕丝网套来增加受压强度,可见,附件1-1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第1、2特征。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第3个特征在附件1-1中没有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相应地,作为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中的套圈起到了连接闷盖与绕丝滤元的作用,闷盖用于阻止水从不锈钢绕丝网套的一端流出,这与附件1-1不锈钢绕丝网筒的一端与筒盖焊固无实质性区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不锈钢绕丝滤元(3)是由若干根按一定间距排列成圆筒形的筋条(8)以及在筋条(8)外侧包绕的绕丝(7)组成”。这样的内容在附件1-1中已经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绕丝(7)的截面形状可以是梯形,也可以是三角形”。附件1-1已经公开可绕丝截面形状为梯形。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专利局2000年12月29日作出的撤销决定,撤销9723556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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