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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654号)
 

决定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654号
决定日  2001年9月10日
发明创造名称  传动超越离合器
国际分类号  F16D41/02
无效请求人  张建国
专利权人  杜成甫
申请号  99246387.4
申请日  1999年10月18日
授权公告日  2000年8月16日
合议组组长  张荣彦
主审员  于  萍
参审员  徐媛媛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2条

  决定要点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评述其新  颖性、创造性时,应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述内容为依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在于帮助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对于仅仅在说明书附图中绘出、而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能作为该专利区别于已有技术的依据。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8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传动超越离合器”的9924638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1999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是杜成甫。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传动超越离合器,它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构成,输入轴组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由螺栓连接固定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其特征是:内环凸轮(8)外园周面为呈园弧形滚道(10),在每个滚道(10)相同一方向的滚道(10)壁面上  有1~2个内孔(9)。”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张建国(下称请求人)于2001年5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1年9月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封底及第29-297至29-301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完全被附件1公开的内容所覆盖,属于公知技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中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请求书及所附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下称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于2001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认为:附件1所公开的轴向平面、偏心圆弧面、对数螺旋面三种结构形式,它们的滚柱与工作面均是线接触,楔紧力小。本专利的内环凸轮外圆面是凹圆弧滚道,其工作面是凹圆弧面,凹圆弧与滚柱的接触面是圆弧面,其承载负荷大,性能稳定,楔紧可靠,离合也容易。故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

  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1年7月20日将被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转给了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定于2001年8月3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1年7月30日提交了口头审理回执,表示参加2001年8月30日的口头审理,同时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其主要观点如下:(1)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凸圆弧工作  面”与“凹圆弧工作面”均是基本知识,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工作面为圆弧面、对数螺旋面的结构不具备新颖性。(2)被请求人强调本专利的工作面是凹圆弧工作面,但根据本专利中所述的“呈圆弧型的滚道”并不能得出“内凹圆弧滚道”。(3)当超越离合器凸轮工作面发生磨损后,即在工作面位置磨出一个内凹的圆弧形槽,使得楔角急剧增大,造成整机工作时打滑。故被请求人所强调本专利的凹圆弧工作面所具有的承载负荷大的技术效果是不存在的。

  合议组于2001年8月8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转给了被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1年8月3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陈述了各自的观点。请求人陈述了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意见,同时提出补充本  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理由并陈述了意见。被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较具有如下区别,因而具有新颖性、创造性:A.本专利中内星轮的工作面为内凹圆弧,其与滚柱的接触是两内切圆的弧面接触;而附件1的滚柱与内星轮的接触是两外圆相切,两者是线接触;B.本专利中滚柱两端是特定的左右挡板,是针对原有的滚柱保持架的改进,而附件1中没有此结构;C.本专利中滚道壁面上有2个弹簧孔,可以保证滚柱不偏磨。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为了便于分析,现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A.一种传动超越离合器,它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构成;

  B.输入轴组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由螺栓连接固定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

  C.内环凸轮(8)外园周面为呈园弧形滚道(10);

  D.在每个滚道(10)相同一方向的滚道(10)壁面上有1~2个内孔(9)。

  附件1第29-297至29-300页介绍了滚柱式超越离合器基本构成及常见的几种形式。其基本构成包括外壳(外星轮)、滚柱、内星轮,位于滚道壁面小孔内的顶销、弹簧等。其中第29-299页中的图29-10-5所示的是内星齿偏心圆弧工作面式滚柱超越离合器,根据该附图所示结构及图面说明可知,该内星轮的工作面为偏心圆弧工作面。

  将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D已被附件1公开;而特征A,即“一种传动超越离合器,它主要由输入轴组件和外环齿轮构成,”这对于滚柱式超越离合器来说是必备的组成部件,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特征B中的“滚柱左右档圈”,被请求人提出该特征是针对已有技术中的滚柱保持架结构的改进。然而合议组认为,对于滚柱式超越离合器来说,必须对滚柱进行轴向定位,这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滚柱保持架及档圈均是滚柱式超越离合器中常用的用于滚柱轴向定位的部件。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其中的“滚柱左右挡圈”的结构给出具体描述,这时只能将其理解为通常的滚柱挡圈。而将“输入轴组件的内环凸轮,滚柱左右档圈及轴承由螺栓连接固定一起,装配在外环齿轮的内腔”(即特征B)属于内星齿滚柱式超越离合器基本构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请求人在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中均强调了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存在多处不同。然而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  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评述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应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述内容为依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在于帮助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对于仅仅在说明书附图中绘出、而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能作为该专利区别于已有技术的依据。

  被请求人在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中均特别强调了本专利中的工作面为内切圆弧面,而附件1中的偏心圆弧面为外切圆弧面,两者的结构不同。然而被请求人强调的这一区别,并没有体  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内环凸轮(8)外园周面为呈园弧形滚道(10)”的描述,其内环凸轮上的滚道既可以是内凹圆弧形滚道,也可以是外凸圆弧形滚道。即包含了附件1中图29-10-5所示的偏心圆弧面。

  关于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所述的本专利与附件1的另一点区别,即内环凸轮外缘等分的圆弧面处开有二个小孔,能保证滚珠在内环凸轮与外环齿形成的楔形腔室内处于最佳位置的接触。这一区别同样没有体现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相关技术特征为“在每个滚道(10)相同一方向的滚道(10)壁面上有1-2个内孔(9)”,这一描述既包括了1个内孔的情况,也包括了2个内孔的情况。故这一特征也已被附件1公开(参加附  件1图29-10-5)。

  三、决定

  宣告9924638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