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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157号)
 

决定号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3157号
决定日  2003年2月14日
发明创造名称  抗元口服液
国际分类号  A61K35/78
复审请求人  集安市新开河参业有限公司
申请号  97122338.6
申请日  1997年11月24日
公开日  1999年6月2日
合议组组长  董  王争
主审员  马文霞
参审员  李  越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名称为“抗元口服液”的第97122338.6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集安市新开河参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1997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1999年6月2日。

  200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该申请。被驳回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抗元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每1000 ml中含有:

  人参果甙  700-800 mg

  人参挥发油  0.02-0.04 mg

  枸杞子提取液  35-40 g

  果糖  3-6 g

  蔗糖  25-50 g

  柠檬酸  1.5 g

  薄荷脑  0.01 g。”

  驳回决定认为:“说明书技术方案中只描述了枸杞子提取液,没有描述枸杞子提取液的提取方法。枸杞子提取液是成分不明确的混合物,《药典》上没有记载枸杞子提取液的提取方法,市场上也没有现成的市售产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获得枸杞子提取液。而用不同的提取溶剂水和乙醇所提取出的成分是不同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要完成本发明,还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因此,说明书没有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集安市新开河参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1年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请求。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中国专利93114032.3,公开日1994年9月28日),证明本申请说明书中的“枸杞子提取液”采用“已有技术”就可以得到。证据1中第3页倒数第7行中写到“枸杞子提取液“(乙醇:枸杞子=11提取,真空度为0.8,温度为60度下成浓缩液),倒数第2行中又写到“1公斤枸杞子与1公斤乙醇分三次于通用提取器内进行提取,三次提取液合并后,于通用浓缩器内,在温度为60℃,真空度为0.8的条件下,浓缩半小时,得浓缩液500 g。”,此段描述了“枸杞子提取液”的一个具体提取方法。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构成了本申请申请日之前的“已有技术”,所以,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见到本专利申请和证据1,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本发明。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1年4月2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原审查部门对本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中,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作为“枸杞子提取液”公开充分的证据。原因是证据1中“枸杞子提取液”的制作方法仅限于该申请中的“枸杞子提取液”,而不能理解为常规的技术,因为它并不是教科书或药典上的规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到本申请的“枸杞子提取液”并不能就可以理解到用证据1中的方法,而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注明本申请中的“枸杞子提取液”即证据1中的“枸杞子提取液”。因此,审查员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

  经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除非说明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对说明书中技术术语的理解,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

  针对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本申请所述“抗元口服液”中的“枸杞子提取液”是否清楚,是否造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

  首先需要明确,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人参果为主要成份,具有抗疲劳、抗辐射、延缓衰老的抗元口服液。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按照每1000ml抗元口服液含人参果甙700-800g、人参挥发油0.02-0.04mg、枸杞子提取液34-40g、果糖3-6g、蔗糖25-50g、柠檬酸1.5g和薄荷脑0.01g的组成和配比制成该抗元口服液。有益效果是该抗元口服液具有独特的抗辐射、延缓衰老及抗疲劳的功效。

  说明书中对于“抗元口服液”中的成分——“枸杞子提取液”的制备方法是这样描述的:“将精选的……枸杞……浸提、浓缩成流浸膏;……按配方准确量取……枸杞子提取液”;枸杞子在“抗元口服液”中起到的作用是:“滋补强壮药,具有滋补肝肾、益精明目、耐老驻颜功效”。除此之外,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枸杞子提取液”有其他特殊的含义,或其它特殊的制备方法。

  从《中药大辞典》(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6月第1版,第1518页)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现有技术对于将枸杞子进行水提、醇提等常规提取所得到的提取物的成分、使用、功效均有较成熟的研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枸杞子提取液已有常规的认识,并且,其中介绍的枸杞子的功用即为“滋肾、润肺、补肝、明目”;因此,可以看出来,本申请中“枸杞子提取液”发挥的作用就是枸杞子的常规功效,这也证明本申请的“枸杞子提取液”是用常规溶剂,经常规提取方法,制备的常规提取液。

  从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看出,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枸杞子提取液”就是经浸提、浓缩而成的流浸膏,而不是经过特殊工艺,提取到枸杞子中的特殊成分。按照《药剂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年6月第3版,第43页)中的记载:“流浸膏剂是指药材用适宜的溶剂浸出有效成分,蒸去部分或全部溶剂调整浓度至规定标准而制成的制剂。流浸膏剂除另有规定外,每ml与原药材1g相当。”。在本说明书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本申请的“枸杞子提取液”是用适宜的溶剂,例如枸杞子的常规用法中使用的溶剂——水或醇水溶液,将枸杞子制成流浸膏,该流浸膏中的成分和量是清楚的。

  因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的“枸杞子提取液”应当理解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方法制备的,并发挥枸杞子的常规功效,所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特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2月29日对97122338.6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根据申请人于200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页以及1997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页和说明书摘要继续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