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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967号)
 

决定号  第3967号
决定日  2001年9月21日
发明创造名称  固结山体滑动面,提高抗滑力的施工方法
国际分类号  E02D17/20
无效请求人  云南地质工程勘察院              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
专利权人  陈国亮
专利号  93107836.9
申请日  1993年6月24日
授权公告日  1999年7月21日
合议组组长  唐铁军
主审员  金泽俭
参审员  董 琤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找出其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是否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非显而易见的,能够带来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反之,则不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固结山体滑动面,提高抗滑力的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3107836.9,申请日是1993年6月24日,专利权人是陈国亮(下称被请求人)。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固结山体滑动面、提高抗滑力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山体开挖前或开挖后,先于设计边坡堑顶附近施钻打孔,再往钻孔内压入水泥浆单液或水泥浆混合液,使浆液通过扩散、渗透而充填岩体、土体中的层面、节理、裂隙、孔隙等空间,浆液凝固后提高岩体、土体的抗剪强度增大抗滑力,使滑动面稳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压浆后钻孔中插入钢筋束、钢索或钢轨以形成钢筋混凝土锚杆,进一步提高抗滑力。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压浆钻孔可设一排或多排,孔距为3~4米,钻孔深度为钻至侧沟脚的层面倾角线下1/2米~1.5米。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水泥浆单液,水泥与水的配合比为1:0.8~1:1.2。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浆液中加入粉煤灰或石灰粉为添加剂,加入氯化钙或水玻璃为速凝剂。”

  针对上述专利权,云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和云南地质灾害研究会(下称请求人)于2000年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施工方法属于灌浆锚固法,这种方法无论在原理还是在施工技术、工艺、适用对象等方面,都是应用了世界工程通用技术——灌浆加固技术和灌浆锚杆技术,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地基处理手册》第七章:灌浆法,第306-329页,张作湄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8年8月;

  附件2:《工程施工钻技术》第三章:灌浆工程,第13-14页、第48-50页、第210-214页,张泽业编著,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

  附件3:《岩土工程施工方法》第7章:岩土灌浆施工,第244-245页,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编著,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9月;

  附件4:《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技术》,第76-81页,黄强编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5年5月;

  附件5:《支挡结构设计手册》,第127-136页,尉希成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年9月;

  附件6:《矿山环境工程地质学》,第195页,武汉地质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山西省地质矿产局矿管处编印,1986年9月;

  附件7:《岩土工程勘察》,第187页,傅世法编,冶金工业部地质勘察总局/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勘察委员会,1992年9月;

  附件8:《滑坡分析与防治》,第30页,四川省地理学会滑坡专业委员会/中国科学院成都地理研究所;

  附件9:《工程建筑概论》,第209页,武汉地质学院工程地质教研室编, 1981年3月;

  附件10:《工程岩土学》(第一篇):土和土体的工程地质研究,第9-6页和第9-7页,长春地质学院/武汉地质学院工程地质教研室编,长春地质学院;

  附件11:《工程地质分析原理》,第279-281页,成都地质学院张倬元等编著,地质出版社,1981年12月;

  附件12:《矿山环境地质》,第24页,李显模编著,长沙有色金属专科学校,1990年7月;

  附件13:《工程动力地质学》,第193-196页,(苏)洛姆塔泽著,地质出版社,1985年3月;

  附件14:《工程地质与地质工程》,第203页,孙广忠著,地震出版社,1993年6月;

  附件15:《岩土锚固工程》,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1992年1月;

  附件16:《注浆工程简明手册》,杜嘉鸿等编,东北工学院,1982年;

  附件17:《锚固与注浆技术手册》,第3-7页、第305-329页,中国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岩石锚固与注浆技术专业委员会编,中国电力出版社,1999年9月;

  附件18:《水文工程地质与环境保护》,第171页,晏同珍著,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

  附件19:《工程地质学原理》第494-506页,成都地质学院工程地质教研室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2年2月;

  附件20:《工程地质学概论》,第143-146页,李智毅等编,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

  附件21:《土层锚杆设计与施工规范》,第22-27页,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主编,中国建筑标准协会批准,1990年11月;

  附件22:《矿山岩体力学》,第260-262页,高磊等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79年7月;

  附件23:“关于对《固结山体滑动面,提高抗滑力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评述”的专家签到表以及耿弘等16人的评述意见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0年8月31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给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于2000年10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4、5、17、18、20的出版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附件15、16只有封面而无内容,附件8无公开日期,附件10的油印日期不清楚,这些附件不能用于判断本专利的专利性,附件6、7、9、10、12不能认定为是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附件14不能认定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行,此外,全部附件均为复印件,在与原件核对无误前,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请求人还认为,灌浆法是广泛的通用技术,但是本专利是将此泛技术专用于“固结山体滑动面、提高抗滑力”,这一特定技术方法是申请日前没有的;被请求人还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A:“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粤科鉴字[1998]第181号的副本;

  附件C:广东泰山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5月17日向请求人转送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A和C,要求请求人在一个月内答复,但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1年9月1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开始前,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2的第15-22页的复印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将该意见陈述书和附件的副本转交给了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和13的原件,经被请求人核实,附件2的第13-22、48-50、210-214页以及附件13的193-196页与原件相符,并确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本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5,合议组对请求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逐一详细调查。在口头审理结束时,合议组宣布,口头审理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提交新证据,由于附件2的第15-22页是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提交的,被请求人可以针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第15-22页在口头审理结束后的15天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被请求人于2001年9月2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2是1993年3月第一次印刷的,据以往出书的经验,印刷到公开上市需6个月左右,因此,不能确认附件2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行,此外,被请求人还认为附件2和附件13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23作为证据,这些附件均为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否则不能确认其真实性,但除附件2、13外,请求人均未提交原件以供核实,因此,对附件1、3-12、14-23合议组不予采信。附件13和附件2均为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目的就是要公开,印刷后即应视为已公开,因此,可以做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找出其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是否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非显而易见的,能够带来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反之,则不具有创造性。

  根据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可以概括为附件13公开的防治滑坡的措施有“加固岩土体的支挡与锚固工程”及“岩土性质的人工改良”,而在滑坡段常采用的提高稳定性强度的方法是灌浆,附件2公开了灌浆的具体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与附件13和2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附件13和附件2均为相同技术领域内的教科书,教科书上公开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规技术。为清楚起见,首先对附件13和附件2相关章节的内容总结如下:

  附件13为《工程动力地质学》,第193-196页,其内容为“防治滑坡的措施”,该防治措施包括“加固岩土体的支挡与锚固工程”及“岩土性质的人工改良”。“加固岩土体的支挡与锚固工程”这一技术措施包括修筑护脚、护堤、支撑棱柱体等形式的支挡结构,锚杆加固滑坡的实例是将钢杆或钢钎放入梅花形或成行排列的钻孔中至滑动面以下,而后以混凝土塞实。“岩土性质的人工改良”这一技术措施包括灌浆、电渗疏干和电化学加固。

  附件2为《工程施工钻技术》,第13-22、48-50、210-214页。其中,第13-22是第三章“灌浆工程”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第一节介绍了灌浆工程的原理、应用。其原理是借助压力(主要是液压)或电化原理,将某些能固化的浆液注入被加固处理的地层的孔隙或裂缝中,由浆液的充填和凝结,使地基的物理力学性质得到改善。其应用包括提高岩土的整体性,增大承载能力;控制沉降,使已发生不均匀沉降的恢复原位;对坝基防渗、堵漏、切断渗流,使地基避免因潜蚀和管涌造成破坏。第二节介绍了灌浆材料,灌浆材料包括主料(原材料)、溶剂(水等)和外加剂。浆液材料包括纯水泥浆、水泥砂浆等,其中纯水泥浆的水灰比(重量)可以为0.75:1、1:1、1.5:1(换算成水泥与水的重量比分别为1:1.33、1:1、1:0.67、)等,外加剂包括速凝剂,如氯化钙和水玻璃。附件2的48-50页介绍了灌浆的施工工艺,灌浆施工包括打管入土、冲洗管、试水、压力灌浆、拔管步骤。附件2的第210-214页介绍了锚杆护壁稳定性的验算(第二节)、灌浆锚杆的施工(第三节)、锚杆的拉拔试验(第四节)、预应力锚固技术(第五节),第三节的施工过程包括钻孔、锚杆的除锈防腐和安放、灌浆,特别强调在锚杆除锈并涂上防锈油漆后应尽快放入孔中并进行灌浆。

  本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为发明的技术主题和采取的技术措施,后一部分,即“使浆液通过扩散、渗透而充填岩体、土体中的层面、节理、裂隙、孔隙等空间,浆液凝固后提高岩体、土体的抗剪强度增大抗滑力,使滑动面稳定”,该部分所描述的是在采取了前述技术措施后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并非技术措施,因此,不是限定技术主题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3相比,其技术主题的表述略有不同,本专利为“固结山体滑动面、抗滑力的施工方法”,附件13为“防治滑坡的措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防止山体滑动(滑坡)的发生。为防治滑坡,附件13所采取的措施是“灌浆”,但没有公开灌浆过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于附件13的区别特征在于具体记载了灌浆的步骤,即在山体开挖前或开挖后,先于设计边坡堑顶附近施钻打孔,再往钻孔内压入水泥浆单液或水泥浆混合液。附件2具体公开了一种灌浆方法,其步骤为打管入土、冲洗管、试水、压力灌浆、拔管,灌浆材料可以是纯水泥浆,灌浆材料中还可以有如氯化钙或水玻璃的速凝剂。权利要求1与附件13和附件2的结合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钻孔的位置在边坡堑顶的附近。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附件13和附件2后,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将附件2的灌浆方法应用到要开挖或已开挖的山体上以防止滑坡,并且,要防止哪里滑坡就会在哪里钻孔,不会在其他地方钻孔,此外,将附件2的灌浆方法应用到防治滑坡上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3和2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压浆后钻孔中插入钢筋束、钢索或钢轨以形成钢筋混凝土锚杆”的附加技术特征以进一步限定。附件2“灌浆锚杆”一节中具体描述了一种灌浆锚杆的方法,包括钻孔、锚杆的除锈防腐和安放、灌浆。尽管两者在放入锚杆和灌浆的顺序上有差异,但是其效果没有本质区别,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顺序上的上述差异可以使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别,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也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压浆钻孔可设一排或多排,孔距为3-4米,钻孔深度为钻至侧沟脚的层面倾角线下1/2米~1.5米”的附加技术特征以进一步限定,该技术特征在附件13和附件2中均未公开,也没有任何使用这些具体技术参数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要确定具体的技术参数,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附件13和附件2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用水泥浆单液,水泥与水的配合比为1:0.8~1:1.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进一步限定。但该技术特征已公开在附件2中,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浆液中加入粉煤灰或石灰粉为添加剂,加入氯化钙或水玻璃为速凝剂”的附加技术特征以进一步限定,附件2中公开了使用氯化钙或水玻璃作为速凝剂,但未公开粉煤灰或石灰粉作为添加剂,在附件13和附件2中没有关于在灌浆材料中使用粉煤灰或石灰粉作为添加剂的任何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粉煤灰或石灰粉作为添加剂用作灌浆材料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附件13和附件2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2、4与附件13和附件2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故不再评述其新颖性;附件13和附件2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3和5的创造性,当然不能破坏其新颖性。

  三、决定

  宣告93107836.9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4无效,维持权利要求3和5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