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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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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号 第2752号 决定要点: 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相同,与证据之间的结合相比较,权利要求1的区别之处仅是公知常识,而且其结合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5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全螺纹中空注浆锚杆”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号为97237730.1,申请日为1997年9月17日,专利权人为四川万通工程材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全螺纹中空注浆锚杆,锚杆体(2)中空,前端连接有锚头(1),后端可装有止浆塞(3),垫板(4)和螺母(5),锚头(1)的尖头开孔与锚杆体(2)的空腔相通,其特征在于锚杆体(2)表面为连续螺纹,其锚头(1),止浆塞(3),垫板(4),螺母(5)螺纹配合,锚头(1)有倒刺(6)便于悬挂锚杆,尾部螺纹与锚杆联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螺纹中空注浆锚杆,其特征在于有联结套(7),其内螺纹与锚杆体(2)表面连续螺纹配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全螺纹中空注浆锚杆,其特征在于锚杆体(2)表面连续螺纹为波形螺纹。”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撤销请求人)于1999年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撤销专利权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所提交的附件1~12如下: 附件1: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于1995年出版的《世界隧道》第2期复印件共2页; 附件2: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于1995年出版的《世界隧道》第4期复印件共4页; 附件3: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岩石锚杆支护实用手册》复印件共5页; 附件4:1998年出版的《世界隧道》第1期复印件共8页; 附件5:《自进式锚杆在家竹箐隧道施工中的应用》复印件共13页; 附件6:科学出版社于1987年出版的《地下工程新奥法》复印件共3页; 附件7:《GM锚杆、WT锚杆应用工程一览表》复印件共12页; 附件8:《时刻关注世界岩锚技术的发展》复印件共8页; 附件9:吉迈全螺纹注浆锚杆使用实例复印件共2页; 附件10:凿岩用波形螺纹连接钎杆复印件共13页; 附件11:凿岩用硬质合金钎头复印件共8页; 附件12:本专利授权公告的专利说明书。 专利局撤销审查组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了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9723773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全螺纹中空注浆锚杆,其特征在于锚杆体(2)中空,前端连接有锚头(1),后端装有止浆塞(3),垫板(4)和螺母(5),锚头(1)的尖头开孔与锚杆体(2)的空腔相通,锚杆体(2)的表面为波形连续螺纹,锚头(1)有倒刺(6)悬挂锚杆,其尾部螺纹与锚杆螺纹配合,止浆塞,螺母与锚杆螺纹配合,联结套(7)的内螺纹与锚杆螺纹配合。” 撤销请求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维持专利权的审查决定不服,于2001年1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水利电力出版社于1986年6月出版的《岩石锚杆支护实用手册》复印件P4~9页、P22、23页、P32~35页等共16页(同撤销程序中的附件3); 证据2: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于1995年出版的《世界隧道》第4期复印件共4页(同撤销程序中的附件2); 复审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新证据: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95202848.4,公告日为1995年11月29日。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已充分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证据2涉及一种迈式注浆钻进锚杆,公开了“锚杆体、钻头、止浆塞、垫板、螺母、联结套”这些技术特征,还记载了“锚杆全长杆体带波形螺纹”这一技术特征。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3)本专利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复审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下称被请求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被请求人于2002年3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认为:(1)证据1、2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些技术特征;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证据3并未在在先审级提出,根据避免审级损失原则,此证据不应在复审程序中审理。请求人还反驳了被请求人关于“将证据1中对变形锚杆的注释为…螺纹钢筋解释成连续螺纹”的论述,认为“连续螺纹”并非本专利中的“波形连续螺纹”。 请求人于2002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的观点归纳如下:(1)证据1中图30的箭头表示了中空锚杆进浆,浆液从锚头前端中流出,显然锚头的孔与中空锚杆相通,该图公开了本专利中的“锚头的尖头开孔与锚杆体空腔相通”这一技术特征;(2)关于锚头和钻头的区别在于锚头其上有倒刺,证据1中图17图示了各种带倒刺的锚头。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2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定于2002年6月12日在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被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在口审过程中,复审请求人表示只保留证据1、2作为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并当庭出示了证据1和2的原件。请求人及被请求人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意见陈述。请求人认为:证据1、2分别充分公开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被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的图30所示的锚杆、证据2中的GMC自进式锚杆(下称证据2-1)、证据2中的迈式注浆钻进锚杆(下称证据2-2)以及证据2中的迈式注浆钻进管(下称证据2-3)均未公开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的一些技术特征;(2)证据2-2的迈式注浆钻进锚杆表面虽然有螺纹,但不是连续螺纹,有台阶,该锚杆所用的是钻头,而不是锚头,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2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本决定以撤销专利权请求的审查决定所维持的权利要求为基础。 1.证据认定 本复审程序是因撤销请求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专利权请求的审查决定书”而提起的复审请求,故本决定仅就撤销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新的证据3在本复审决定中不予考虑。 证据1是水利电力出版社于1986年6月出版的《岩石锚杆支护实用手册》;证据2是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于1995年出版的《世界隧道》第4期。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故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2-1涉及GMC自进式锚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锚杆前端部安装钻头,后端装有止浆塞、垫板和螺母,锚杆体的表面有螺纹,钻头的尾部与锚杆螺纹配合,其内螺纹与锚杆螺纹配合,止浆塞和螺母与锚杆螺纹配合,联结套的内螺纹与锚杆螺纹配合(参见图中所示的最下一个产品以及文字说明部分)。为了注浆,所述锚杆必然是中空的。本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证据2-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锚杆体的表面为波形连续螺纹,而证据2-1所示锚杆表面有螺纹,但未示出其是连续螺纹;(2)本专利为锚头,其尖头开孔与锚杆体的空腔相通,而证据2-1为钻头,其图中未明确示出钻头上有开孔;(3)本专利为锚头有倒刺,而证据2-1为钻头,没有倒刺。对于区别(1),参见证据2-2,证据2-2涉及迈式注浆钻进锚杆,并公开了“锚杆均为全长杆体带波形螺纹”这一技术特征,从所公开的该特征可以得出:锚杆的表面也为波形连续螺纹;证据2-3对该证据2-2的说明如下:其杆体两端为波形螺纹,中间为光滑杆体……其锚固力和纵向承载力远远低于全长杆体带波形螺纹的迈式注浆钻进锚杆。因此,证据2-2中的锚杆均为全长杆体带波形螺纹其作用与本专利是相同的。对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首先,锚杆前端设置锚头或钻头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结构形式,选择其中任一一种均是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中的图30,公开了一种胀壳式锚杆,其锚杆的前端就连接有锚头;其次,根据注浆工程的需要,在锚头上开孔并与锚杆体的空腔相通或者在锚杆体一侧开孔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参见证据1的图30)。对于区别(3), 参见证据1中的图17,该图17示出了带有倒刺的锚头,其作用实际上也与本专利相同。由此可见,该区别(2)和(3)都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所述证据的技术领域相同,尤其是在证据2-1与证据2-2出自同一出版物的情况下,在证据2-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2并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它们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相比虽然具备新颖性,但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所述的观点,即“证据2-2的迈式注浆钻进锚杆表面虽然有螺纹,但不是连续螺纹,有台阶。”就这一观点,合议组认为:首先,从证据2-2的迈式注浆钻进锚杆中的“锚杆均为全长杆体带波形螺纹”的描述中,很难得出杆体有台阶这样唯一的结论;再有,即使杆体全长存在有台阶,本专利的无台阶的杆体与之相比,并无实质性区别,而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合议组对于被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三、决定 撤销9723773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200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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