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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承诺更是责任: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回顾
 

  2006年3月31日,在北京奥组委和中国记协召开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座谈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向记者介绍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4年来,仅北京市工商局在商品包装、户外广告、银行卡、报刊广告、图书、印刷品、各类研讨会等领域,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285件,罚没款293万元,有力地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在2006年4月13日举行的“2005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张国鸿透露,福娃出台以后,市场上利用福娃的形象制造一些钥匙扣、钢笔以及气球等案件有所增加,但是目前掌握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还没有太大的,都是一些游商在出售,目前还没有发现制造假冒奥林匹克标志的窝点。这说明我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是比较得力的。


  在2006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本报记者就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问题作了采访。


  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重大


  2001年7月13日,一个让全体中国人都感到骄傲的日子,一个让所有关心中国的人都感到欣慰的日子。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古希腊神话中献给宙斯的祭品,终于接受了来自有着同样悠久历史、灿烂文明的东方古国――中国的盛情邀请,2008年它将如约来到中国、来到北京。就在这一天,北京向世界庄严承诺:将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


  在接下来的7年时间内,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在为款待这位远方来客作准备。设计会徽,征集吉祥物、会歌、口号,修建奥运场馆,提供安全舒适的比赛环境,等等。中国不仅要向世界展示其文明的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更要向世界展示其新世纪的新形象和无穷魅力。


  伴随着申奥的成功,我们也面临着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艰巨任务。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总之,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希望奥林匹克标志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认为,我们必须做到约定必守,诚实守信,我们签署了《主办城市合同》,承诺了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信用。


  奥运历史与知识产权保护


  1894年6月23日,在巴黎大学索邦学院举行的国际体育会议,通过了恢复古代奥运会的建议,决定每4年举行一次奥运会,并为举办奥运会建立一个长期存在的委员会,即国际奥委会(IOC)。会议还决定,于1896年在雅典举办第1届现代奥运会,并任命59岁的希腊诗人泽麦特里乌斯?维凯拉斯为国际奥委会第一任主席,法国人顾拜旦任秘书长。顾拜旦由于其为现代奥运作的不息努力被后人尊为“现代奥运之父”。


  1896年的第一届现代奥运会就有私人和公司的赞助,第一届的资金来源有:会员费、门票、顾拜旦和其他捐助者捐助。柯达公司从第一届就开始赞助奥运会,一直到最近一次。


  由于举办奥运会的开支不断上升和莫斯科、蒙特利尔奥运会巨额亏损,萨马兰奇在1980年当选为新主席后,开始强调营销对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重要性。奥运会营销的目标是保证奥运会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增强国际奥委会的独立性。奥运会营销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特许赞助商计划、电视广播权、特许授权和门票收入。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是现代奥运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无论是特许赞助商还是购买电视广播权的公司,在其宣传中无不使用奥运的标志、会徽、吉祥物等等,企业看中的也正是这一点。


  1964年东京奥运会上,国际奥委会开创了特许授权,“Olympia”商标授予一家烟草公司,取得了第一笔10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从此以后,特许授权使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得到广泛的商业运用。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出售有奥运会标志的商品给组委会带来2.15亿美元的收入。也正是从这届开始,奥运会一举扭转了之前连续几届亏损的局面,成为各国争办的赛事。从历届奥运会看,奥运知识产权都转化为了巨大的无形资产,成为解决奥运会经费的主渠道,约占全部收入的60%。


  难怪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说:“没有商业社会的支持,没有其在技术、专业知识、人力、服务、产品、通信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奥林匹克运动会不能也不可能举办成功。”


  同时,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现代奥运的发展史也是西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迅速发展的时期,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如果没有很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很难想象奥运会能够取得成功并为各国竞相举办。


  北京奥运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据业内人士预计,通过奥运标志的许可使用等市场开发工作,至少能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带来10亿美元的收入。而奥运商机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制止对奥运标志的非法滥用,通过法律维护市场秩序,才能保护通过合法赞助获得奥运会宣传广告商机的企业获得可观的收益。


  一届成功的奥运会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保护制度,北京奥运会也不例外。我国向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这也可以从2001年成功申办奥运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看出来。
2001年11月1日,在取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不到4个月的时间,北京市开始实施《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但是由于侵权行为多种多样,而且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北京范围内,所以出台全国性的保护法规已是迫在眉睫。当时几乎在全国一夜之间就出现了很多标有北京申奥标志的各种商品。


  2002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于当年4月1日生效。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包括:(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同时,该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认定、主管机关、惩罚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成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


  现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构建完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7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6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12件。


  五项措施防侵权


  距北京奥运还有两年多的时间,也是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时期。我们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全民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识。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奥组委将积极借鉴各届奥运会举办国家和城市的一些好做法,采取五项主要措施防范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宣传领域,教育人们杜绝制假贩假、知假买假;继续保持与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锁证、查证制度;将奥组委备案的企业名单给各大媒体的广告审查员,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大力开发正牌产品,并采取密不透风的备案制度;另外,发动社会力量,招募志愿者前往侵权产品的产地或销售市场,寻找侵权线索。(中国消费报 岳纲举)



200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