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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337"会议的通知
 

会议背景

  近年来,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遭遇美国“337调查”,仅2003—2004年,就有十多起。所涉及的行业有电池、制笔、地板、化工等,结果是中国企业负多胜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企业对美国“337调查”相关内容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应对。而从“337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感受到了“337调查”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仅是应对的难度,还有金钱的花费以及法律程序的复杂。所以,让中国对美出口企业了解和掌握有关美国“337调查”的具体内容及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对国内企业尤其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是一项十分必要,也是迫在眉睫的工作。另外,作为主管美国“337调查”和反倾销的独立准司法行政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隶属于美国政府的任何行政部门,它有权裁决败诉者的产品禁止在美销售。所以,建立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良好沟通关系并与精通“337调查”的国内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对于中国对美出口企业是非常有利的,尤其对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许多出口企业更是未雨绸缪的工作。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定于12月14-15日在风景优美的杭州西子湖畔举办“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及‘337诉讼’实务论坛”,以帮助中国对美出口贸易企业了解和掌握美国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和“337调查”的相关内容,以减少中国企业因不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和麻烦。

  本次会议已邀请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主审法官Charles Bullock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资深大法官Randall R. Rader前来演讲和交流,会议还特别邀请到美国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与诉讼及“337调查”诉讼的律师与大家分享实务经验,结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分析“337条款”,介绍在发生上述争端后,企业应如何应对才能取得最好的结果。会议还将特别针对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国内其他外向型企业特点,分析中国企业应如何避免“337调查”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并在相关争端与诉讼中取得最有利的结果。我们将以此会议为契机,为企业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搭建联系和沟通的平台。

会议时间:  2005年12月(14—15)日

会议地点:  之江饭店(浙江•杭州)莫干山路188号

主要议题:

  1、 美国司法体制及其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

  2、 完整再现在美国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包括“337调查”所必须了解的程序;

  3、 美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交叉。

主办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

  “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组委会

  《知识财富》栏目组

协办单位: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

  中国电子商会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支持单位:

  美国HOWREY律师事务所

  美国FINNEGAN HENDERSON 律师事务所

  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北京华旗资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香港Blackjet inks有限公司

媒体支持:

  人民日报 . 人民网

  中 央 电 视 台

  中 国 日 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新   华   网

会议形式:

  主题演讲,各方评估,分会研讨,随机提问,交流晚宴

论坛语言:

  中文(普通話)

  英文(同声传译)

参会嘉宾及代表:

  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官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法官、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国内外知名律所代表等,约计300人。

参会费用及付款方式:

  参会代表每人收取人民币1800元(会务费、资料费、餐费、招待费、礼品费),报到时现金交付即可。往返差旅费及住宿费自理。组委会可统一联系住宿,请您在回执中注明。

  推荐宾馆:之江饭店(四星级),350元/标间(不含早餐)。

报名截止日期:2005年12月8日

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吴  悦             杨  哲

  电  话:010-62303624   62304846    传  真:010-62303624

  《知识财富》栏目组

  黄正东             尹国栋

  电  话:010-82085135   82027242   传  真:010-82087712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阮尚权             李建民

  电  话:0571-87054056  87054065   传  真:0571-85212144

  会务邮箱:

  zscflm@163.com               lijianmin@zjinfo.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二O 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200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