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基于传统资源财产权利客体的二位一体性以及这种二位一体性所导致的传统资源财产权利主体缺位,试图结合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和社区实践探讨一体二为的传统资源财产权利实现形式。
一、 传统资源1的二位一体性
1. 群体创造维系和个体传承表现的二位一体性
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均具有群体创造维系和个体传承表现的二位一体性。
例如在民间文学中,"口头程式"由群体创造和积淀下来,"异文"则是个人依据“口头程式”所进行的创编和表演。推而广之,在整个民间文学艺术中,这种二分法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在民间文学艺术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当中,都可以厘清群体的创造积淀与个人的传承表现。
群体创造和积淀的是构成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要素的程式化内容和范式。这些传统要素鲜活而丰富,它既可能是民间故事中的"口头程式"、剪纸中的"花样"、民间绘画中的"粉本",也可以体现为方言、民歌中的语调和腔曲调式,甚至可能是民间手工艺中的传统造型、工艺和诀窍。
而具体的民间故事或"异文"、剪刻成形的"窗花儿"、付诸墨彩绘制完成的年画、门神和灶王爷等等,则由群体成员尤其是那些故事大王、剪纸能手、民间画师等等个人来创编和表现。
同样,就社区赖以维持生计的传统知识而言也是如此,集体的维系与个体的传承同样是二位一体的。
以云南省腾冲县界头乡新庄村手工造纸为例,据村民讲述,龙上、龙中全寨以及吉家寨的一半人家为龙姓,祖先在明朝洪武年间充军来到此地落户,手工造纸则不知起源于何时,在龙姓人家代代相传。旧社会兴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一般以户为单位进行手工作坊式的生产。解放后的一段时间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来造纸,改革开放以后又恢复了家庭生产。目前,手工造纸的基本工艺在寨子里是共知的,各家基本一致,也不排斥传播。比如,龙姓女子嫁到外村或本村外姓,也会将技艺带过去。该村现有龙上、龙中、吉家、索家等寨的二百余户人家拥有这门手艺。
在基本工艺之外,每户人家又都有自己的一些诀窍和心得,当地人称为“方子”。“方子”好的人家造出来的纸会形成口碑,质量好一些,销量也大一些。“方子”一般是各家保密的,也不排除相互交流的情况,但对于村外人则拒绝透露,是绝对保密的。
2. 传统知识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二位一体性
无论是传统知识还是民间文艺,都可以区分传统要素及其表现形式。传统要素是由群体创造和积淀的程式化信息,这些程式化信息又需要群体成员一代又一代地经由个人对个人的言传身教,并在传统资源原生境2下传承并表现为各式各样的具体形态。
这样的话,对WIPO所说的传统知识(TK)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似乎也应当二位一体地理解。例如,民谚、民歌等言语和音乐形态,毫无疑问是传统文化表现形态,可以被归为民间文艺;但传统社区成员从来不曾“为艺术而艺术”,这些民谚和民歌所说和所唱的内容往往就是他们的生活经验和技艺诀窍,是他们赖以维持生计的传统知识。
笔者在新庄村对手工造纸所进行的调查也支持这一论点。手工造纸无疑是村民赖以维持生计的传统知识,但这一传统知识很清晰的表现为口头、行为和物质等形态,这些形态也即WIPO所界定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
已经收集的关于手工造纸的口头形态有口诀和传说。
口诀如“要白要清秀,要熟要蒸透” (龙上寨村民龙树云讲述)。该口诀说明的是造纸选料和纸浆的工艺要求。
传说如《蔡伦化鸡助先人造纸》(龙上寨村民龙树云讲述)。该传说主要情节是讲:从前先人造纸在“榨纸”这道工序之后进行“背纸”这道工序之前,未曾有“翻纸”这道工序,因此老是“背”不开纸,非常烦恼,有一天一只公鸡飞来一脚将纸踏翻,这时候再去“背”纸就背得开了。所以传说公鸡是造纸祖师蔡伦的化身,每年蔡伦祭时亦不可杀鸡。该传说对手工造纸中“榨——翻——背”这三道工序作了非常形象的解释。
与手工造纸相关的行为形态有日常习惯和特别仪式两方面。
手工造纸传承人在回答如何学会造纸这一问题时,均说是跟着老人天天做就自然而然的会了,可见造纸既是他们的生计手段也是他们的日常生活,表现为行为型态的言传身教其实是最重要的传承方式。
特别仪式则是每年农历三月十四日的“蔡伦诞”祭祀活动,地点在新庄村内的杨修庙。村内的造纸户自发组织,费用分摊。
与手工造纸有关的物质形态就更多了,有工具如打构棒、打构石、淘构箩、煮构灶、煮构缸等等,有建筑物如杨修庙、造纸房等,造出的纸张本身也是一种物质产品。
3. 文化多样性传统与生物多样性资源密不可分
如果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笼统地看作是一个社区的文化多样性传统,那么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必然与这一社区所处的自然环境以及在这一自然环境中生发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密不可分。
就新庄村手工造纸传统而言,其原料有构皮、仙人掌、石灰和薪柴等,均是就地取材。构皮有蜡构皮和柳构皮两种。蜡构和柳构只在云贵高原海拔和气候适宜的地方生长,在新庄村周边均有分布。蜡构分布在海拔2000~3000m的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内,多为傈僳族人上山采集,柳构分布在临近的大塘村、周家坡村、西山村、水箐等村海拔1800m左右的小山和集体林内,各村都有些农户专以采集构皮为业。造纸户可在当地集市上购买构皮、石灰和薪柴,作为配料的仙人掌则随处可见,无需购买。
显然,一些传统技艺的传播与当地社区周边的生物多样性资源优势息息相关。对于新庄村的手工造纸而言,村寨周边有蜡构分布,是手工造纸传播的前提条件;村寨内有懂得手工造纸技艺的人家则是其传播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当然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一定的市场规模和销路才使手工造纸传统得以维系和生存,并传播开来。每年定期的宗教仪式和民俗节日均产成大量的用纸需求保证了新庄村手工造纸人家一年中的大部分经济来源。在生存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手工造纸传统对于新庄村现在的每一户村民都是有着现实意义的。也只有当传统对于生计仍然产生现实利益的时候,传统才享有被维系和继续传承下去的权利。
二、 传统资源财产权利主体缺位和司法实践中的努力
传统资源的二位一体性,尤其是就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而言的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传承表现的二位一体性造成传统资源财产权利主体缺位。在原生境状况下,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必然通过鲜活的个体来加以传承和表现,社区退隐其后,个体私益的实现就是社区利益的实现,两者是一致的。传统资源财产权利主体必须能够代表持有传统资源的社区主张利益并在原生境下将其落实为社区成员实实在在的个体私益。
但传统资源一旦脱离原生境,个体私益与社区利益之间就无法划上等号了。
一方面,鉴于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传承表现的二位一体性,社区成员在获得个体私益的同时显然不可能顾及社区利益。
例如,一位表演山歌的村民可以为其表演获得报酬,享有表演者的一切权利,这对于他来说当然就完全实现了私益。但是,听到这支山歌的人可能①在日常生活中或在特定场合下传唱这支山歌,②利用这支山歌的曲调创作或者演绎新歌,③自己或者雇请别人模仿村民进行表演这支山歌并获取利益。山歌是具有集体创造和积淀的特定曲调并为村民所传唱的民间文艺成果,以上三种行为传唱者个人私益无关,但涉及到对于山歌曲调的三种使用方式,行为①是对该曲调的非创新和非商业化使用,行为②是该曲调的创新使用,行为③是对该曲调的商业化使用。
对于行为③要格外解释的是,之所以模仿村民进行民间文艺表演关涉社区利益而不是村民个人,其根据正是群体创造和个体传承的二位一体性。在原生境下,曲调本来就是在村民之间相互传唱,任何村民都没有权利因自己的传唱而去阻止他人传唱,外人模仿村民表演山歌实质上是也是在传唱曲调,如果没有商业目的就属于行为①的情况,如果具有商业目的就属于行为③的情况。虽然村民可以径自主张私益,但对于上述三种行为,村民都没有适当的理由去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个体的传承表现与社区集体密不可分,社区利益得不到肯定的话,个体私益也难以主张。社区成员的传承表现在很多情况下又是以集体面貌呈现出来,社区成员主张私益有一定的复杂性,更何况传统社区原本就是弱势群体,又如何能够预期弱势群体成员仅凭一己之力将法律上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中的可行性呢?
面对传统资源财产权利主体缺位,三类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补位,得以主张传统资源的部分利益。
1.行政权主体主张集体利益及其尴尬
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诉中央电视台、郭颂、南宁市人民政府、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了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认为:以《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为代表、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的民间音乐曲调,应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认为:该民族中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作为一个民族乡政府是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可以作为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故在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乌苏里船歌》歌曲系改编自赫哲族民间曲调,指控被告《乌苏里船歌》歌曲部分侵犯其著作权,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郭颂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诉请法院判决其他被告消除影响,停止侵害,并给予经济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2)郭颂、中央电视台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3)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4)郭颂、中央电视台各给付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 500元;(5)驳回四排赫哲族乡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市高院二审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可被认为是对于“表明传统资源来源权”的确认——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所进行的文学艺术创作应当表明来源(赫哲族民间曲调)以及创作方式(改编),但是原告的最主要的诉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法院却没有支持。也就是说“传统资源利益分享权”在该判例中得不到体现。
从法院的判决可知,本案被认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是以“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身份主张权利的。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固然可以主张公共利益,但对于传统资源经济利益的主张及其支配,并不属于公权力行使的范围,也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在现实情况下,传统资源来源社区往往是自然形成的,与行政社区的划分也并不一致。特别是,传统资源的二位一体性决定其权利主体必须既能够代表社区主张利益又能够在原生境下落实为社区成员的个体私益。由此可见,行政权主体如果要主张既包括精神权利又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完整的传统资源财产权利,显得非常勉强。
2.传承人单独或共同主张个体私益及其局限
鉴于传统资源的二位一体性,对于传统的利益侵害必然损害到传承人的切身利益,在目前主体缺位的情况下,传统资源传承人就其个人作为传承者的权利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1)在“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了民间剪纸艺人白秀娥的诉讼主体资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剪纸图案,是原告运用我国民间传统剪纸技艺,将其对生活、艺术及民间美学的理解,通过创作的剪纸图案表达出来,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进一步指出:该剪纸作品虽然采用了我国民间传统艺术中"剪纸"的表现形式,但其并非对既有同类题材作品的简单照搬或模仿,而是体现了作者的审美观念,表现了独特意象空间,是借鉴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创作出来的新的作品,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陈锦川法官曾撰文认为:在评价剪纸的作品性时,需要区别三个概念:剪纸技法、传统剪纸与利用已有剪纸形式再创作。剪纸技法是创作剪纸的一种手艺、方法,其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自不待言。剪纸艺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剪纸艺术的世代相传,剪纸艺术逐渐按地域演变成不同的表现风格,各地的剪纸都有强烈的地方色彩,反映一定地域的文化特点,不少剪纸也都有了固定的图案、字样等,如双喜字,这当然属于传统剪纸,可归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但在已有传统剪纸、传统题材的基础上,采用传统的剪纸技法,利用剪纸形式,以作者特有的形式表达了作者的思想、体现了作者的风格的,则应属于新的作品。6
陈法官的分析实际上已经区分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群体创造和个体传承。就其对剪纸作品性的阐述而言,“剪纸技法”是传统知识,“传统剪纸”是固定的剪纸花样,即民间文艺中的传统要素,这两者都是集体创造,反映强烈的地域色彩;“利用已有剪纸形式的再创作”一语尽管含义较宽泛,可以指任何人基于剪纸传统的创作行为,但显然也不排除原生境下群体成员的传承表现。在陈法官的语境中,“剪纸技法”、“传统剪纸”和“利用已有剪纸形式的再创作”合起来才成其为“剪纸艺术”,也即“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案中的白秀娥显然只能就其“利用已有剪纸形式的再创作”主张权利,而不能就“剪纸技法”和“传统剪纸”,也即不能对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传统要素主张权利。
(2)在“青海省大通回族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下庙一村陈启花等117名村民诉柴玉奎、柴明孝、甘肃省音像出版社、青海省乔佳音像有限公司侵犯民间社火表演者权”一案中,法院认定了该村117名社火表演者以个体身份推举代表起诉的共同诉讼主体资格。7
社火是一种流传于甘肃、青海等地的民间文艺形式,一般在每年春节或重大喜庆时以村、社为单位自发组织社火队进行表演,人数大多为108人左右,表演项目有秧歌、舞龙、狮、高跷等,表演形式以舞蹈、说唱为主。2002年春节期间,柴玉奎、柴明孝、马塞尔东拍摄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下庙一村社火表演,受甘肃省音像出版社委托,经甘肃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制成《青海社火》VCD光碟,并从2003年春节开始,由青海省乔佳音像有限公司在青海省范围内公开发行。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对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法官认为:社火是一个在特定时间内组织进行表演的临时性表演团体,从社火的存在形式看,它是一个集体领导相对明显的组织,涉及社火队的相关权利、义务的重大事项一般由社火队队长(或称会头)和其他社火管理人员集体决定;从社火的表演特征看,社火表演是一种较大型集体演出,单个自然人的演出不具有社火表演的特征,只有集体的表演才能形成社火的规模和表演形式;从社火的经济形式看,社火是一种村民以村、社为单位自发组织的表演团体,一般以演出所得的经济收入添置社火箱子(意为购置社火的道具和服装等),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也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从社火的历史、存在形式看,社火对外是一个表演团体、组织,表演人员服从以村、社为单位组织的社火队的管理,但社火所谓一个表演团体,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和社团注册登记,不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独立作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因此本案只能以各个社火表演者的个体身份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8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本案法官认为:社火是一种历史流传下来的民间文艺表演,一般由道具、表演形式、唱腔、伴奏等组成,而表演形式和唱腔沿袭历史表演形式和唱腔,属于民间艺术,这部分知识产权的创作权属人民群众,不属于本案侵权范围。本案中所涉社火的唱腔和伴奏,被告有证据证明和演唱、伴奏人员有许可合同,也已给付了报酬,因此也不属于侵权范围。表演者的权利包括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录音录像、收取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其表演者权,即由表演而产生的权利,它既包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收取报酬的财产权,也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歪曲的精神利益和许可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录音录像权。9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青海省乔佳音像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付该117位村民人民币13 000元,参加社火表演的个体实实在在地获得了经济补偿。尽管本案中117位村民共同主张的权利仍然是以个体私益——表演者权为限,无法扩及民间文艺传统要素——社火表演形式、唱腔,但基于传统资源的二为一体性来理解,共同诉讼的方式在主张每一位表演者的个体私益的同时,在目前传统资源财产权利尚无法定保护的情况下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火这一村社民间艺术传统。
三、 建立“一体二为”的集体利益共管组织
传统资源的二位一体性决定其权利主体必须是一个能够代表社区主张利益并将其落实到社区成员的集体利益共管组织。在云南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保山段)周边社区已有的一些初步实践10的启发下,笔者在2005年2~8月间先后四次到新庄村开展社区工作,通过传承人问卷调查、村民访谈、村委会成员座谈等方式唤醒村民保护本村传统资源的意识,并引导村民通过村组讨论、村两组会决议以及专家对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思考本村集体利益共管的形式。最终,在村委会牵头组织下,新庄村13个村组461户人家推选出49名共同利益代表,并经村委会授权,于2005年8月19日正式成立了传统资源共管会,并报腾冲县农村联社基层组织办公室审批,在腾冲县集体经济组织协会登记。
新庄村传统资源共管会设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第一届理事会成员9人,由共同利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
依据《传统资源共管公约》和《传统资源共管会章程》,传统资源被界定为——本村村民世世代代集体创造和维系着的,由村民个人传承和发展并赖之以生存的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文化传统,以及同这些文化传统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和物质产品。
新庄村统资源共管会由各村民小组推选共同利益代表并经本村村委会授权产生。传统资源共管会接受本村村民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传统资源共管会成员接受所在村民小组的监督。传统资源共管会担负如下职责:
1.主张本村传统资源的集体利益。
(1)普查和调查本村传统资源并建立传统资源数据库,登记和同意非社区成员接触和获取本村传统资源并控制接触和获取的范围和程度。
(2)开展各项活动保护和促进传统资源的利用、传承和发展。对外宣传和推广传统资源并作为本社区唯一代表与非社区成员订立《传统资源利益分享合同》,对内鼓励对传统资源的继承和发扬并制止本村村民破坏传统资源、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3)按照“集体共同利用、个人按劳取酬”的原则分配本村传统资源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4)在本村传统资源受到侵害时,代表社区维护正当权利,主张合法利益。
2.代管本村传统资源传承人的个体利益。
(1)掌握具体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技能,或保存独特遗传资源或物质产品的村民可以向传统资源共管会申请,经审核后登记为传统资源传承人。
(2)传统资源共管会应当帮助传统资源传承人发展传统产业,为其商业开发牵线搭桥,同时监督和维护产品质量。
(3)传统资源传承人可以授权传统资源共管会代为管理和主张其个人针对传统资源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并提交所获经济利益的10%作为传统资源共管会的管理费用。
按照《传统资源共管会章程》的规定,传统资源共管会的运作经费来源于传统资源所获利益和传统资源保护基金的支持。
传统资源所获利益在支付相关村民个人劳动报酬后,其50%投入村委会用于各项集体事业,40%投入本村传统资源保护基金开展各项保护和开发活动,10%作为传统资源共管会的日常开支。
传统资源保护基金将成为传统资源保护的第一推动力,传统资源保护基金以村民集资或社会资助的方式设立,由传统资源所获利益的固定比例维持和积累,同时也接纳各种捐助。
如何以最小的启动经费启动并通过传统资源利益分享来运作和维持这样一个“一体二为”的集体利益共管组织将是实践中探索的重要课题。
注 释
[1]本文中使用的“传统资源”一词是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泛指。传统资源的重大价值在唐广良教授的《可持续发展、多样性与文化遗产保护》一文中有非常系统而深入的阐述,读者请参阅该文。
唐广良. 可持续发展、多样性与文化遗产保护.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卷:第26页.
[2] 传统资源原生境是对习惯原生境和传统原生境的统称。习惯原生境和传统原生境的提法来源于WIPO对民间文艺原生境的描述。按WIPO的说法,传统原生境是社区基于一直延续的用法在适当的艺术框架内(如节日和庆典仪式上)表现和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习惯原生境是指社区在每天的生活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和运用。显然,传统和习惯原生境也可以扩展到传统知识,进而形成对于整个传统资源原生境的描述。在传统资源原生境中,传统原生境是指社区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对传统资源的运用,习惯原生境就是指社区在日常生活生产实践中对传统资源的运用。传统资源原生境可以作为主张传统资源财产权利的尺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
[6]陈锦川. 2002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判例要点及评析.CCTV.COM电视批判>特邀专家>专家文章, http://www.cctv.com/tvguide/tvcomment/tyzj/zjwz/7770.shtml
[7]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3号判决书。
[8]刘建军、杨春兰、陈志秀撰稿. 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4.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449
[9]同前注,449-450。
[10]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保山段)周边社区在1999年开始的中荷合作云南省森林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FCCD)中,创造了“森林共管委员会”这种村民集体利益共管组织。
“森林共管委员会”以自然村寨为单位,由本村寨村民大会选出,人员若干(含1名妇女代表)。“森林共管委员会”结合本村庄的实际情况制定以森林资源管理和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村规民约”、“森林共管公约”。在FCCD项目实施过程中,“森林共管委员会”在FCCD项目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社区环境行动计划(CEAP),同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所和所在乡的乡政府签订三方协议,接受一定数量的荷方资金(平均每户分配1000元人民币),实施社区发展活动;项目结束后,“森林共管委员会”承担着对本村已实施项目活动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监督村规民约及森林共管公约的执行。
尽管“森林共管委员会”是为了实施具体的合作项目而设立的,只是依靠项目费用支持的临时组织,但这种非常有效的社区利益管理形式对于社区如何对传统资源主张权利无疑是一种启发。建立社区传统资源共管组织,一方面可以主张社区权利、支配集体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代为主张和管理社区成员的私益,不失为可进一步加以探讨和实践的有益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