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至11月2日,《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管理机构第二届会议于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召开,除条约缔约方之外,还有若干观察员及企业界、农民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会议。我国尚未加入该条约,仍以观察员身份参会。
《条约》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并通过的有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文件,经过七年谈判于2001年4月获得通过,取代之前运作了十八年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IU),并自2004年6月29日第四十个国家签署加入之日起生效。目前,条约缔约方已达到116个。
本届会议的主席是Godfrey Mwila先生(赞比亚)。本届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就《条约》管理机构议事规则、财务规则、履约机制、供资战略等议题进行讨论。议程还包括建立预算委员会,讨论农民权利以及资助发展中国家代表参会等。最主要的进展是供资战略方面,意大利和西班牙率承诺自愿捐款;审议通过了2008~09两年度核心行政预算和工作计划;为解决因遗传资源利用而带来的利益分享问题,管理机构决定设立特设第三方受益者委员会等。由于缺乏时间,本届会议未重点讨论履约及解决违约问题的程序和机制问题,关于履约的业务机制也未能获得通过。管理机构确定了第三届管理机构会议将于2008年在突尼斯召开,Godfrey Mwila先生将继续担任主席。
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条约》对多边系统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附加了一定的限制要求,给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划了一道分水岭。这道分水岭究竟偏向哪一边,将极大影响植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和接受方的利益。为此,对该条的理解各国一直存在很大差异,而模糊的条款本身,就是《条约》谈判过程中各方博弈的结果。此次会议上,日本代表在关于农民权利的讨论中发言,重申他们对该条款的认识,即“原始状态”的范围是有限的,如果从中发现新的基因乃至进行了发明创造,应该不属于“原始状态”,是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的。作为观察员,日本的发言不被记录,而且由于发言偏离讨论议题,也没有任何代表进行回应。
实际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对“原始状态”理解的范围更宽,认为应包括种子、器官、组织、细胞、基因、总DNA、DNA片段等。而关于取得知识产权的界限,也有着不一样的主张。在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不能得到澄清以前,加入《条约》可能意味着遗传资源的对外无偿共享,甚至会因获取者得到知识产权而影响我国的利益。
作为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有必要充分考虑该决策对国家利益可能带来的后果,特别是比较该条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TRIPS的关系,就与国内法衔接、国家利益得失和实行的实际问题等展开多方面研究。(条法司 李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