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关闭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信息->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资料库->各国提议
W446-瑞士:TRIPs协议与CBD关系和传统知识与民间文艺保护以及TRIPs第71.1条适用评述
 

由瑞士提供的参考提案(communications)

 以下参考提案为2005年5月27日应瑞士代表要求散发。

I. 介绍
1. 多哈部长宣言第19段要求TRIPS理事会,在从事其计划工作之外,研究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传统知识与民间文艺的保护,以及成员国贯彻(pursuant to)第71条第1款所产生的其它相关的新进展。依照这一要求, TRIPS理事会已对这三项议程项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若干成员已就这些议程向TRIPS理事会提交了相关的相当多的参考提案 。这些提案中的一些包含了关于如何处理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相关的获取和利益分享以及知识产权制度背景下所产生问题的提案。

2. 瑞士就其向WIPO的PCT改革工作组所提交的关于来源声明的提案提出了三份参考提案 。这些提案将明确使国内专利立法可以在发明是直接基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时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声明该资源或知识的来源。而且,这些提案为申请人在国际申请的提出或随后的国际阶段满足这一要求提供了可能性。

3. 瑞士当前的参考提案包含对于上述其它成员提案所提的问题清单。问题着力澄清这些提案的特定要点,以便使理事会更好地理解所述问题并对所建议的解决方案加以评价。瑞士积极地建设性参与TRIPS理事会就这些议程项目所展开的讨论,希望对理事会就相关事项和提案在法律、技术和实践启示的摸索过程有所贡献。

II. 涉及由发展中国家团体 、秘鲁 以及巴西与印度 所提参考提案的问题

A. 综合问题

1. 这些国家如何定义术语“生物海盗(biopiracy)” 和“不当利用(misappropriation)” ?

2. 基于所提议要求,提案提及“起源国(country of origin)”:这一术语的定义是什么?起源国如何与传统知识相联系?对于“起源国”的关注如何与在获取与利益分享的背景下涉及“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方”的CBD第15条相联系?如果专利申请人从起源国之外的来源获取遗传资源又会怎样?由于提及“起源国” ,FAO国际条约下的粮农作物遗传资源是否被排除于所提议的披露要求之外?

3. 在获取和利益分享的背景下,提案为何提及“生物资源” 和“生物材料” 而非“遗传资源”——即CBD公约、波恩指南和FAO国际条约中所使用的术语?

4. 提案是否与WIPO的PCT和PLT相牵连?

5. 提案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公平和平等利益分享的证据 。

· 实践中专利申请人如何履行这一要求?证据何时提供方可视为合格?
· 专利授予机构是否有必要对于专利申请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如果必要,如何执行这一任务?

6. 证明所提议专利撤回制裁 或者发明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的正当性的条件是什么?

B. 所提议的披露发明中所用生物资源和/或传统知识来源和起源国的义务

7. 术语“来源(source)”的定义是什么?这一术语与术语“起源国(country of origin)”如何区分?

8. 专利申请人是否被要求披露“来源”和“起源国”,或者其能否披露其中之一以符合所提议的披露要求?

C. 所提议的依照相关国家制度披露事先知情同意证据的义务

9. “申请人将必须提供其获取申请专利的发明中所使用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经过起源国国家机构和/或当地或者本土社区同意——即可申请的——的证据。”

· 实践中专利申请人怎样满足这一要求?何时提交证据被视为合格?
· 专利授予机构是否有必要对专利申请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作出判定?如果必要,其如何完成这一任务?

10. 谁来决定当地和本土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是否必要?实践中这一程序如何履行?

D. 所提议的依照相关国家制度披露利益分享证据的义务

11. 提案要求专利申请人就利益分享“条件平等和公平”提交证据

· 利益分享“条件平等和公平”,就此所要求的证据,专利申请人如何确定?特别是当考虑到利益可能形式的多种多样时,提案中所述两大要素 是否足以作出这样的判定?
· 起源国国内立法是否也适用于传统知识 ,或者是否直到本土和地方社区都来对利益分享是否“条件平等和公平”作出判定?
· 谁将判定利益分享是“条件平等和公平”的?由获取和利益分享合同的缔约方之外的主体对合同作出的这类判定,是否符合CBD中涉及获取和利益分享时所蕴含的契约自治?
· 提议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可申请的情况下指明国家机构和社区怎样执行一项安排以确保未来的利益分享而无须求诸成本高昂的诉讼 。实践中专利申请人怎样完成这一义务?

III. 涉及由美国所提参考提案的问题

1. 依照美国的观点,切合实际(tailored)的国内解决方案是达到以下目标最为有效的手段:(1)确保经过授权的遗传资源获取;(2)公平和平等的利益分享;以及(3)避免错误的专利授予 。而且,一项“基于合同的制度可用于资源收集的有效管理并可确保其使用所得利益的分享” 。

· 对于涉及跨境的获取和利益分享——即在由美国提出的国内解决方案适用范围之外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问题,单一的国家途径如何处理?
· 对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没有缔结获取和利益分享合同的情况,单一的契约途径如何解决?
· 对于涉及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的长期渐进特性,所提议解决途径是如何考虑的?

IV. 涉及由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向WIPO所提提案(PROPOSALS)的问题

1. 欧盟及其成员国提议对PCT和PLT进行修正。

· 是对条约正文还是细则进行修正?
· 提议修正的条文措词是什么?

2. 欧盟及其成员国提议要求专利申请人声明“起源国(country of origin)”。

· 术语“起源国”的定义是什么?
· 提案对于“起源国”的关注如何与CBD第15条相联系?

3. 提案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不知道遗传资源起源国的情况下,应当声明遗传资源的来源。谁来判断专利申请人是否不知道遗传资源起源国?



200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