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谁之过
本报特约评论员 魏衍亮
2004年9月16日,拥有800多家公司会员的中国美国商会、上海美国商会在北京发布了其第六版年度白皮书——《美国企业在中国》。该报告在第三章的第四节、第六节分别讨论了知识产权、标准问题,其中有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报告认为,中国行政机关对制售盗版、假冒产品的当事人没有给予有力的惩戒,为此,报告呼吁中国围绕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进行制度变革。对于这一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美国商会的研究人员并不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布特点:
首先,中国具有盗版、假冒技术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绝大部分是循规蹈矩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是重复研究后应用自主研发成果导致的侵权。中国60%以上的科研项目系重复研究,绝大部分科研成果忽略了申请专利,或者由于先发表论文等原因丧失了专利性。例如,1982年,通用汽车公司和中国科学院在钕铁硼磁铁和磁性材料领域同时获得重大研究突破。前者抢先申请了专利,而且又于1983、1986年申请了另两项相关专利。在Magnequench国际公司收购上述3项专利后,已经开始对微软、东芝、飞利浦、沃尔玛、宏基等几十家大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同样道理,尽管中国科学院也是上述技术的发明人,但是通用汽车公司抢先在中国申请专利后,中国任何人都已不能使用该技术,而且,进口、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微软、东芝等“侵权人”相关产品的中国下游厂商都属于侵权人。在这种侵权行为中,中国企业大多数并无恶意,也不知道自己在侵权。
第二类是进口零部件导致的侵权。例如,中国DVD、手机、计算机企业采用的核心零部件基本上都靠进口。西方权利人并没有在中国海关利用进口权阻止其进口。相反,它们可能长期放任其进口。待中国企业把整机市场作大后,它们再对中国整机组装企业征收专利费。例如,6C联盟拒绝对DVD的海外零部件供应商征收专利费,同时放任其对华出口。等到中国企业的DVD产量占全世界85%左右的时候,它们才站出来说DVD专利费仅由整机生产商承担。这样,中国DVD企业都变成了侵权人。在这种侵权活动中,中国企业并无什么过错。西方权利人也不希望中国执法机关过早地、主动地打击这种侵权行为。
第三类是购买知识产权许可后导致的侵权。由于中国技术进口活动极为频繁,中国企业购买的许可证可能存在大量的权利瑕疵,无法帮助买受人规避侵权责任。对这类后果,中国企业也没有什么过错。中国执法机关也无法事先甄别、防范、打压有关侵权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并不能从根源上打击上述3种侵权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由于西方权利人在某些环节、某些时期放任、甚至鼓励了中国企业的侵权。但总体而言,循序渐进地提高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挖掘、部署、分析、经营能力,这是减少中国高技术行业侵权的唯一出路。
其次,由于国有企业垄断了大部分优质社会资源,富于侵权“活力”的中国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机会、融资渠道、技术实力方面有比较有限。中国内地的民营企业没有能力像日本等国民营企业那样在宏观经济的起飞阶段成为抄袭、模仿、改造国外先进技术的中坚力量。尽管它们在商标、版权侵权产品的流通领域对国外厂商构成了最大的威胁,但是这些产品大部分来自海外、国外。例如,中国版权侵权产品的90%以上来自海外、国外制造商。对于完全没有能力对国外厂商的核心技术资源实施抄袭、模仿、改造活动的中国民营企业,更强力的知识产权打压将成为抑制其成长的又一关键因素。另一方面,为了解决中国市场上的假冒问题,西方权利人应当正本清源,拿主要精力去打压假冒货物的海外、国外生产商。
由此,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具有复杂的成因,中国政府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有目共睹,所以,并不能单纯地一味指责中国企业侵权,抱怨中国政府保护不力。要想真正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各方以积极的态度,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就外资企业而言,中国政府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是坚定不移的,同时,他们也需要以合理的条件,真正帮助中国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