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莫滥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滥用”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利用,影响到知识经济的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是和一个国家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形式”上的平等并未消除在“实质”上的不平等。现实中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中的诸多现象,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深思。

  第一,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冲突。实施TRIPS协议引发了一系列因素使发展中国家数百万人无法获得药物。在孕育WTO的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之前,大约有50多个国家包括部分发达国家并不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很多国家把不保护看作提高药物价格的竞争性手段。TRIPS协议所要求的20年的专利保护期使制药公司可以对受专利保护的药品进行有效的生产、推广以及垄断定价。在保护期内,相同的非专利药不允许进入市场,从而使患者无法获得便宜的替代药。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发达国家的产权。随着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增加和本地化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到发展中国家开设研发中心,吸引了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中“含金量”最高的群体,但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则归属受雇的公司。以我国为例,包括IBM、微软、摩托罗拉、戴尔、英特尔、三星、朗讯、阿尔卡特和西门子在内的跨国巨头已在中国建立了近200家研发机构,来自中国大陆的研发人员平均占95%,尤其是在IT和通讯行业,我国正面临着大规模的智力“水土流失”。

  第三,关于生物专利和“生物盗取”。 在TRIPS协议之前,大多数国家把生物形态、生物资源和相关用途的知识排除在专利之外,而TRIPS协议则允许把一些生物形态、植物新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方便了某些跨国公司剥削地占用生物资源和传统本土知识,甚至是明显的“生物盗取”,而这些资源主要是属于发展中国家的。

  第四,许多跨国公司热心于专利申请,却不仅仅局限于保护自己的技术,而是变成他们重要的商业策略。首先,跨国公司数量庞大的专利技术,往往对同行业的小企业形成专利包围之势,可以在特定市场上,压制、排斥甚至消灭这些实力薄弱的竞争对手;其次,专利数量惊人,但有的专利可能束之高阁。取得这些专利只是为了防止被他人利用,从而对自己的产品构成替代性竞争;再次,跨国公司凭借收购、合资等方式,取得或控制他人的知识产权,将其打入冷宫,消灭商业竞争对手。我国企业有不少著名商标在中外合资后,被放弃使用而成历史烟云,或者不被重点使用而变得默默无闻。久而久之,国内企业那些曾经名噪一时的商标,很难再与跨国公司的品牌分庭抗礼。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不能被神圣化和绝对化,必须有一个合理与适度的界限。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不仅是单纯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基于民族利益,都有必要强调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得以合理的平衡、协调。

  中外知识产权案件之争背后隐藏着对全球市场的争夺、防御与反防御、进攻与反进攻以及利润分配的博弈与较量。开放环境下的全球性市场竞争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碰撞将是一场旷日持久、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之争。发达国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强势地位,巩固和扩大自身在全球商业价值链上游的领导地位和高额利润率,发展中国家若不积极应对,则会出现令人担忧的现象,知识产权有可能误变为拉大贫富差距的工具。



04-10-08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