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系列保护智力成果的原则和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或法律地位,从而鼓励知识生产,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最终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感到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却又缺乏手段度量知识产权制度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这种作用,这往往使得决策者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缺乏评价依据。同样为人们所认可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并非越大越好,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代价的,它需要社会公众承担普遍的垄断成本和福利损失。对于国家而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更要权衡其他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对该国相关领域控制所带来的长期影响。因此,决策者务必要秉承知识产权平衡原则,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度”,寻找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最佳契合点。而要实现这一点,定量考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必不可少的。
定量测算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的作用关系虽非常必要,但却十分困难。从历史经验上看,一些国家在采取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后,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然而国际上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同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过大量实证研究,却没有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同经济增长存在明显相关关系,知识产权仅对经济运行的某些方面起到明显作用。比如,古德和格鲁本(1996)将很多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同表示专利力度的变量联系起来,发现专利权对经济增长没有明显影响,但是就专利权同贸易开放程度指标相结合测算相互作用时,却呈现出明显的相关关系。帕克和吉耐特(1997)研究了知识产权影响经济增长和投资的方式,也没有发现专利权与经济增长存在直接关系,但专利权对有形投资和研发支出则具有明显而积极的影响,这又相应提高了经济增长率。国内也有学者直接将知识产权指标同经济增长联系起来进行回归等各种统计分析,虽然得出一些结论但是却十分牵强。
直接将知识产权指标同经济增长指标联系起来考察,难免得不出有意义的结论,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因果对应关系不对称。经济增长是国民经济总的运行绩效的体现,是一个相当大的概念。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整个经济社会管理变量的一个方面,相对整个经济运行而言只能算是一个小因素,对于整个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也只能是某一部分。要撇开其它的要素,把这部分增长单独剥离出来,难度是很大的。但是如果不加区分,直接将二者关联,结论只能是不相关。其次,制度作为要素影响经济增长的理论尚未成型。传统经济增长理论仅仅把资本,劳动力要素作为投入要素。后来,索洛、罗默、阿罗等西方学者把技术进步纳入到经济增长理论模型中来,将其作为增长的内生变量,大大发展了经济增长理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渐渐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派才把产权界定这一制度要素作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变量,考察制度安排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的抽象性以及不规律性,在制度因素影响经济绩效方面的定量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考察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遇到类似问题。再次,反映知识产权制度水平的指标很难量化。知识产权制度水平高低主要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来体现,包括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情况、该国家或地区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等等,反映这些情况的大多是定性指标,标准难以统一,不易量化。最后,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其它因素相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比如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开放程度,对外贸易依赖程度,技术资源占有程度等等。不同国家由于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差异,即使采用了同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际执行效果可能差异巨大。因此,仅仅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直接去考察经济增长也是不全面的。
为了更加科学地考察知识产权制度同经济增长的关系,有必要充实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直接到经济增长的逻辑,这里提出两点研究思路。一是细化逻辑框架,引入知识变量。即遵循知识投入(含知识产权制度投入)——知识传播——知识产出——经济增长的逻辑,首先测算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知识投入通过知识传播对知识产出的作用,然后再测算知识存量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其中,知识投入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劳动力投入和制度投入,可以由研究开发经费,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制度三类指标体现。知识产出主要通过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技术贸易数量指标来体现。知识投入与知识产出之间还需要知识传播的支撑,主要由教育、信息和技术市场指标来体现。而后再应用新经济增长理论,考察知识存量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其中经济增长由国民生产总量、就业水平、物价水平等指标体现。二是引入表征国家发展阶段的变量,比如人均国民收入、人均研发经费投入等。历史表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不同的。当人均收入处于较低的水平时,知识产权强度与经济增长呈反比例关系,只有当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时,知识产权的正向作用才体现出来。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一份报告所述,“有证据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的某个阶段是重要的,但这个阶段只有当该国家已经进入中高收入发展中国家的行列时才会出现”,无论是韩国、中国台湾这样的新兴经济体,还是美国、日本这样的老牌发达国家都是在不同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采用了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因此,不能忽视发展阶段来评价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以上两点思路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个是着眼于论证制度——知识——经济三者之间的相关关系,将知识产权的贡献剥离出来,另一种是考虑发展阶段变量,补充了其他作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因素。相信通过此两点考虑并将其进一步结合,能够改进目前对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的定量研究。但是,因为制度和知识本身界限的不确定性和其作用关系的复杂性,真正要准确度量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不论如何,对于知识产权政策决策者而言,这都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