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背判性”

——关于作品本质的一点思考

张 扬

  什么是作品?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并不十分激烈,许多学者都是从法律对作品的定义出发来谈法律上所规定的作品的种类,很少言及作品的本质。笔者认为,尽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甚广,门类众多,但深入剖析作品的本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品与作品载体

  要理解什么是作品,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作品的载体。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心理和实践活动的过程,其基本要求是,作者必须提供一个具体的形式以便于为他人感知。这种“具体的形式”便是作品的载体。例如,作者在头脑中构思了一篇论文,他要以文字的形式使论文跃然于纸上才能被人感知。这里,文字、纸是表现作者思想的具体形式,他们是作品的载体。任何作品的思想内容如果脱离了作品的载体,它只能是一种纯粹的思维活动。进一步而言,以作品载体对作品的作用为标准,作品载体可分为形式载体、固体载体和复制载体。

  形式载体是表达作品思想内容(情感、结构形式、风格)的客观存在,主要有文字、口头语言、色彩、线条、动作、姿态及符号等。作品的思想就是通过形式载体表现出来的,形式载体是形成作品的必要前提,没有形式载体就无作品可言。正如有的学者说可以说无任何表现形式的东西,不能称之为作品。形式载体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形式,具有客观性。形或形式,是宇宙间一切物质,包括自然的和人造物质世界的基本存在状态。

  所谓作品的固定载体,是指记录或固定作品形式载体的物质实体。例如,纸张是文字作品的固定载体,胶片、录像带是摄影作品、录像作品的固定载体,软盘是计算机程序的固定载体。固定载体的最重要特征是看得见、摸得着,能够为人所感知。固定载体是部分形式载体的载体,部分形式载体必须通过固定载体才能得以实现。通常固定载体具有唯一性,指得就是作品的原件,如小说作者将自己的思想以文字的形式载体表现出来,并将它手写在稿纸上,此时稿纸便是固定载体,是作品的原件,而且只有一份。

  作品的复制载体是以承载作品形式载体,并能使作品产生一份或多份的物质实体,复制载体与固定载体在种类、物理特性方面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固定载体只有一件,复制载体可以是一件也可以是多件。另外,复制载体可以实现不同于固定载体(作品原件)物理特性的其他表现方式。例如,达芬奇的名画《蒙娜丽莎》,作品原件只有一份,其复制品则成千上万,并且复制品在物理特性方面也不仅限于油画,大量的雕塑、摄影等复制品仍广泛存在。

作品各载体间的关系

  从作品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形式载体是作品的核心,任何作品的形成都必须经过形式载体这一环节,没有文字、语言、符号、色彩、动作等形式载体,主观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就永远无法外化,无法被人感知。某些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以形式载体表现之后就形成了作品,某些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必须通过形式载体与固定载体双重表现才能形成作品。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其实这与形式载体的本身特性有关,不同形式载体的本身特性决定了它与固定载体的关系。口头语言、动作、表情、姿态这类形式载体转瞬即逝,无法借助于固定载体固定下来,它也不需要固定载体加以固定就可以将主观思想表现出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口述作品就属此类。而文字、色彩、线条、符号这类形式载体只有借助于纸张、画布等固定载体才能将作者的主观思想得以实现,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即属此类。很明显,以形式载体、固定载体为共同表现形式的作品容易传播,只要原件存在就可以通过复原载体进行永久地复制;仅以形式载体为表现形式的作品尽管没有固定载体,但它完全可以通过复制载体“固定”下来,加以传播利用,如口述作品可通过录音、录像等复制载体将其记录下来,实现保护。

  总之,作者的思想、(情绪、结构)是作品的渊源,任何作品载体如果没有承载作品的思想内容,它也纯粹是哲学上或物理学上的物,而没有任何意义。形式载体是作品的核心,是联系主观思想(情感、结构)与固定载体、复制载体的纽带,固定载体承载着部分形式载体,是部分作品产生的必要条件,复制载体是作品传播及价值得以充分实现的必要物质工具。总之,它们之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

  真正理解作品的概念及构成,必须弄清作品与作品原件的关系。什么是作品原件?笔者认为,作品原件是产生并承载作品的客观存在。有两点含义:第一,产生并承载作品,这就意味着作品的产生离不开作品原件,没有作品原件,作品永远无法产生。然而,这里强调仅仅是“产生”,即“第一次”,作品一旦产生又不依赖于原件。第二,“客观存在”,为什么称作品原件为“客观存在”,而不称之为物?笔者认为,作品原件以其能否保存为标准可分为可保存的原件与瞬时性原件,前者如有固定载体的美术作品原件,其实也就是民法上的物;而对于后者而言,其原件转瞬即逝,产生的过程就是消灭的过程,如对于没有固定载体的口述作品而言,演讲者演说的过程就是口述作品原件产生的过程,一旦演说结束,原件也随之消失,但这并不等于没有原件,只不过是原件无法保存,因而,它不是物,只能称之为客观存在。

  作品的特性就在于它产生于原件,尔后又不依赖于原件,笔者称之为“作品的背叛性”。没有作品原件,作品永远无法外化,无法被人感知,也就等于作品没有产生;而一旦作品产生,被人感知,作品就会永远存在。对于使作品“出生”的作品原件而言,作品的这种“性格”确实是一种“背叛”,然而,恰恰是这种背叛成就了作品价值的真谛。甚至可以说,人类创造的著作权制度就是建立在“作品背叛性”基础之上的。因而,不能仅仅因为作品原件的消失而否认作品的存在,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无法分离这样的提法是不正确的。“作品的背叛性”不仅鼓励了创作,肯定了作者的劳动成果,还缓和了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路。

  作品为什么要“背叛”作品原件,作品“背叛”原件后何去何从,作品复制品回答了这些问题。如前所述,复制载体是以承载作品形式载体,并能使作品产生一份或多份的物质实体,作品复制品就是作品与复制载体的统一。由于复制载体能够使作品的实现方式多元化,复制品成为广泛传播作品的工具。假如一部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论著问世后,不用复制载体进行复制,那么作品原件就永远只有一份,只能供作者自我欣赏或在少数几个人之间进行传阅,这样就无法使作品产生社会影响,作者也不能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作品只实现了一小部分价值。尽管作品一经产生就永远存在,但如果作品没有被传承下来,作品同样失去了价值。如果说作品的背叛性为作品不依赖于原件提供了理论基础,复制品则为作品“大胆地”脱离原件而不失自身的价值提供了客观保障。

  通过前文对作品形成过程、作品与作品原件、复制品关系的论述,笔者认为,作品是主观形式的智力成果与形式载体的统一。“背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作品原件、复制品的核心是作品主观形式的智力成果与形式载体。



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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