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奥运维权须当紧

  有报载,若干家出版社因为出版“奥林匹克数学竞赛题”、“奥林匹克物理竞赛题”之类的书籍,遭到行政机关的查处,理由是“非法使用了奥运标志”;近日,又有人因为在包装箱上印有“新北京、新奥运”字样而遭到北京奥组委的侵权指责。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5条和第6条规定,“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的其他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明确了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性质: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可以看出:由赞助或者支持关系而产生的信誉利益才是这些符号背后真正的主人,并不是所有的符号使用都会指向利益主体。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它展示的自身特点与保护符号长相酷似,就进行“剿杀”。

  就拿奥林匹克竞赛题来说,书的封面上确实有“奥林匹克”四字,但是对于购买练习题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可能联想到它们与国际奥委会或北京奥组委存在着赞助或者支持关系。笔者认为这时的“奥林匹克”是不具备任何商标的功能的。如果在一个符号后面没有隐藏巨大的商业利益,那么这个纯粹的符号是没有任何保护的必要的。

  我们看到,在行政执法中,不少侵权企业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全然不知,糊里糊涂成了“查处对象”。在举国沉浸在申奥成功的喜悦和自豪中的同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个全新的话题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别说是普通百姓,恐怕企业和一些部门也会对奥林匹克标志在使用上的侵权界限缺乏了解而生出许多疑惑和不解。笔者认为,加大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迫在眉睫。



0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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