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知识产权 莫忘诚实信用

  近年来,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强化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潮流中,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却总出现一些不和谐画面:对个别企业或个人而言,知识产权不再是其谋求合法利益和寻求正当保护的武器,反而成了其攫取不正当权益的手段和工具。

 

  在上期的维权论坛中,作者剖析了个别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行为。现实中,知识产权领域有违诚信的现象不仅限于此。有些人千方百计取得知识产权,并将知识产权的价值运用到极限。但无论从其对知识产权的取得还是运用来看,均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悖。如某国际知名电器公司利用商标注册制度地域性的特点,将分别为我国七家公司拥有、在业界已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先后在国外抢注,并公开向上述公司索要高价以阻止其进入欧洲市场;近两年通过网络而一炮走红的某歌手竟先后将同一首歌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四个不同的人,给受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一位少年成名的偶像作家在其作品中大量剽窃他人作品的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等等。

 

  笔者在这里之所以列举上述三个例子,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上述事例的负面影响力不可小视。事例的主人公或是知名企业,或是网络歌手,或是人气作家,都在当今社会有一定影响力。这些“公众人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面前将诚实信用丢在脑后,不得不让人发出“大户人家也做贼”的感慨。对于普通公众,尤其是判断力尚未完全成熟的公众而言,在欣赏这些大众偶像、知名公司美丽光环的同时,很可能无原则地接受了他们的非诚信行为而误入歧途;另一方面,其负面影响已从公众的现实反应中初见端倪。事实上,普通公众对此类事件的反应并非一致谴责,而是有人表示理解,更有人为此类行为开脱。就拿书稿剽窃一事为例,网友对此事评论,认为“天下文章一大抄。若能抄得让人喜欢、能抄出名,不刚好证明了他的才华?”这种与诚信原则严重相悖的反应不能不引起大家的关注与重视。

 

  我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只有20多年时间,难免会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客观上为某些心怀不轨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对象的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往往能够带来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物质回报,这更使很多人甘愿铤而走险,放手一搏。他们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个体权利,更会侵蚀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我们永远无法单纯依赖法律条文的修改来解决所有问题,而诚实信用原则的传统性与包容性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有力依据。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孟子就有“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的名言;而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诚实信用原则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力。反映在知识产权领域,不管是权利的取得还是权利的行使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否则就可能动了别人的奶酪。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讲求诚实信用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更加重要。

 

  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在具体审判中发挥着弥补漏洞的作用。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利用了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很难在法律条文中找到明确的处理依据,如果法官拘泥于具体条文就会使投机分子逍遥法外。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性质做出正确判断,通过纠纷的解决回复失去的诚信和正义。

 

  从理念层面来讲,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衔接道德与法律的独特优势,能够指引公众将诚实信用理念具化为现实的民事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贯彻,能够使诚实信用理念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公众内心有机结合,进而指引其合法地取得知识产权,合理地运用知识产权。这就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消除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滥用现象,使诚信与正义得以弘扬。

 

  总之,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应当得到大家的重视,诚实信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更不能忽视。(知识产权报 作者 刘 涛)



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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