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校古籍"改头换面"的版权疑云

“二十五史”数字产品惹上著作权官司

 

  编者按

 

  面对浩如烟海的中华古籍,其整理、点校和出版工作是一项宏大的文化工程,凝聚了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然而,如今一些非法使用点校古籍作品的侵权行为开始浮出水面,受到业内的关注。近日,点校本“二十五史”被擅自做成数字产品而导致的著作权纠纷,就引发了人们对点校古籍著作权保护方面更多的思考。

 

  近期,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的点校本“二十五史”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该案中,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籍进行点校整理的作品,如何确认其著作权主体,如何认定侵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等问题,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讨论。

 

  电子版“二十五史”被指侵权

 

  2007年,由于认为自己出版的点校本“二十五史”被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北京锦绣红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私自收录,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中华书局将这两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原告中华书局诉称,1959年至1978年间,原告从全国范围内调集了百余位文史专家,投入巨大成本对“二十五史”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整理、点校,并撰写内容翔实的校勘记,直到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后,由中华书局陆续出版。2007年,中华书局发现市面上出现一种电子出版物,名称为《新世纪藏书集锦》,全书包括可读式光盘12张,其中第9张名为《中外历史文库》,收录有“二十五史”。

 

  中华书局认为集锦中收录的“二十五史”系其点校版,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故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电子出版物出版方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制作方北京锦绣红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按照点校版全书字数5600万字标准赔偿损失。两被告则辩称,两部作品并不相同,原告认为使用了其点校版证据不足。同时,集锦中收录的“二十五史”仅有3100万字,即使构成侵权也应当按此字数计算损失。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五史”的非法使用,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2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但对赔偿数额予以降低。

 

  版权问题引争议

 

  点校古籍作品应属于整理作品的范畴,出版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将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五史”转化为数字制品,这种复制改变了作品的物质载体形式,其行为为非法复制,这是无可置疑的。

 

  然而,此案中,关于中华书局是否享有点校本“二十五史”的著作权,如何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作品,以及如果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如何确定赔偿计算的依据等问题则引起了不少争议。

 

  复制权是著作权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中分别规定了11种和8种侵权行为,分别使用了剽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等词语。

 

  而通常所说的抄袭,在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里都被包括在复制的概念中,但是抄袭与一般复制活动有两点不同:一是抄袭者不是将原作原封不动地再现出来,抄袭者一般不标示出原作者,而是将非作者标为作者。二是抄袭是一种特殊的侵犯复制权的行为,而非法使用他人作品所包含的远远不止侵犯复制权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侵犯著作权形式以外的行为皆可界定为非法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并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侵权类型较复杂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使用他人作品从程度上可以简单地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部分侵权,即将他人作品中的部分挪用到自己作品之中,这种侵权方式在文字作品侵权纠纷中占绝大多数,认定相对较容易。第二类就是整体侵权,即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挪到自己的作品之中,作为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世。相对部分侵权来说,整体侵权因字数较多、形式复杂等原因,认定难度比较大。

 

  具体而言,整体侵权从形式上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将他人作品直接署上自己名字后发表,这是一种“明显抄袭”的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与原作相比,除作者不同外其他基本相同,因此确定这类侵权作品与原作的相似性比较容易,侵权认定相对容易。

 

  第二,将他人作品拿来之后,只做一般性地更改,不做实质性地变动。比如把张三改成李四,把北京改成南京等,但主要情节和内容没有任何改变。应当说,这也属于较明显的抄袭,确认与原作的相似性相对容易,认定整体侵权并不困难。

 

  第三,将他人作品整体或主要内容拆分后,并入自己作品的相关章节之中,使之成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从字数上说,侵权作品要比原作品多,而且由于原作已经被拆分,使比对工作因量大而增加很大的难度。这是一种相对隐蔽的抄袭方式,但总的来说,至少在表达形式上侵权作品与原作是相同或近似的。因此,认定虽费时费力,但只要肯花时间还基本能够完成。

 

  抓住作品独特内涵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整体侵权最困难的是“貌似神合”的侵权方式。从表面上看,两部作品在文字上并不相同,但是主要情节、内容、结构和线索非常近似,使人读后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这是由于侵权作品使用的不是原作的语言和文字,而是原作中表达出的一种人物特征、故事内涵和基本结构。做这类侵权的比对时,往往要以“透过现象看本质”为原则,从两部作品中寻找和比对相同或相近的东西,再将这些零散的部分整合起来,才能判断两部作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当然,这种不从形式,而从内容上判断是否侵权的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涉案作品大部分文字较多,逐一比对有很大困难,也不现实。二是这种抄袭从表现上看,很多文字并不雷同,甚至不相近。雷同或近似更多的是情节、人物、场景等等,因此认定这类抄袭似乎有悖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原则。

 

  目前,从内容上认定整体侵权的典型案例有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一案。此案审理法院在认定整体侵权时,不是用的文字比对方式,而是从主要情节和主要人物、一般情节、语句侵权事实3方面进行比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

 

  例如,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等都将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进行综合考虑。这种判断的要旨就是,认定整体侵权,既要对相同或近似部分进行单独比对,也要将这些相同或近似部分进行整体考量,如果由此形成的作品与原作在思想表达上相同或近似,就能够确定其构成整体侵权。

 

  作品比对各持一词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文学作品进行整体对比时,可参考的因素较多。但是,在中华书局“二十五史”版权纠纷案中,其作品为对古籍进行点校的作品,即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书进行点校整理的作品。因此,其所带来的问题也更为复杂。

 

  该案中,原、被告在诉讼中就两部作品的相似性进行了比对。经过抽样比对,原告列举的20处能够体现点校结果的部分,被告的作品与之完全相同。原告作品中被学术界认为应当修改而未修改的,被告作品也没有修改。而被告的反驳意见认为,点校结果相同是因为点校人选用的是通用版本的古籍,而个别学术界人士认为属于错误应当修改的,仅属于学术争论,并非当然的错误。因此,原、被告都没有对点校部分进行修改是正常的。同时,被告也做了反比对,认为两部作品的某些标点、用字上不同,且被告作品段落比原告少很多,不构成相似。

 

  古籍点校作品与原创作品不同,也不是典型的汇编作品,通常被纳入到整理作品之中。但是,相对浩如烟海的史籍,对这些鸿篇巨著进行逐字逐句比对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点校作品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是原作大多已进入公有领域。二是作品中绝大部分是原文,点校部分单从字数上看占有比例极少。三是点校的人较多,点校依据庞杂,各点校本差异不明显。比如在中华书局点校前,“二十四史”点校本就有汲古本(又称百纳本)、景佑本、殿本等;依据现代汉语规则对其中单部史书点校的也不乏其人。

 

  点校部分是关键

 

  针对以上情况,对本案两部作品相似性的判断就要采取不同的判断方式,而应结合点校古籍的特点进行。笔者认为,这就要抓住“点、校”二字,特别要将“校”作为比对的核心。

 

  古籍点校主要分为3部分内容:一是分段落,将杂乱无章的段落理清,特别要根据上下文意、参考各种文献做断句的工作,使阅读方便、理解正确。二是点标点,按照现代汉语习惯在分段落的基础上,对语句进行标点,使之符合现代阅读习惯,更贴切地表达原文的意思。三是改、补、删字,这应当是最能体现古籍点校特点的部分,亦即“校”的部分。

 

  通常情况下,对古籍字词的修改即需要结合上下文考量,更需要通过查阅、对比相关资料选择。虽然依据通常的文字规范和写作习惯,不同点校人会选用同一版本对相关字词进行修改,由此可能会产生部分文字点校结果相同的情况。但是,这些点校部分是整篇文章或整部史书的组成部分,是上下文连接和互相印证的,不同点校人在整部史书或一篇文章中,点校结果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并不存在。
因此,可以通过抽样方式,经过对点校部分的比对认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相似。此外,该案中,由于原告作品在先,被告有接触的可能,加之没有证据证明除原告外有其他人对整个“二十五史”进行过以现代汉语规则为基础的点校行为,可以推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赔偿计算出现分歧

 

  依照民法原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及非财产损害,对于两种损害加害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前者的赔偿,旨在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对于后者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予以抚慰,同时对加害人予以制裁。

 

  在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的确定上,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在酌定此赔偿额时,司法实践中参照有付酬标准再乘以一定的倍数来确定。对于非法使用他人文字作品的,由于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对原创作品、演绎作品的稿酬标准作出了规定,这可以作为参照的付酬标准。在部分侵权,即将他人作品中的部分挪用到自己的作品之中的情况下,部分使用他人文字作品可以按照使用他人作品的字数来确定赔偿数额。

 

  但是在整体侵权的情形下,是按照非法使用的实际字数还是权利人作品的全部字数来确定赔偿数额呢?对此业内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按照使用部分的字数计算。这种计算方法在抄袭类使用纠纷中适用最多,特别适用于低级抄袭。

 

  但是,对于中华书局“二十五史”侵权案而言,按照使用字数计算似乎有失偏颇。因此,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被侵权人作品的字数来计算赔偿数额。因为首先,原作是一个整体,侵权作品从文学意义上说也是一个整体,其使用的是原作品中的主要部分,而这些又往往是原作品的基础和精华,就象一座大楼的框架一样,如果没有框架整个建筑就无法成形,更无法矗立。其次,作者利益的保护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利益,对于作品整体的非法使用,是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害,侵权行为恶意程度较高,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应当按照原作品的字数来计算。

 

  合理赔偿维系利益平衡

 

  然而,笔者并不完全赞同上述观点,因为整体侵权既不能按使用字数计算,也不能完全按照原作字数计算,而是要在两者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个点的确定就要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侵权延续时间、损害结果、原作独创性、原作创作难度等各方面因素。

 

  因此,对于该案所要考虑的因素,从有利于原告方面来说,主要有两个:第一,点校是一种学术性、专业性很高的工作,创作难度较大。第二,史籍点校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比一般作品创作所需要的大得多,非个人或少数人、普通主体能够完成。

 

  而对被告有利的因素主要是,“二十五史”绝大部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被告以此认为不需经过许可及支付费用的辩词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观过错程度较小。同时,被告以电子出版物方式出版点校本“二十五史”,其开发的简、繁体转换及语音阅读等功能使古籍阅读更加方便,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普及,也可以作为从轻确定赔偿责任的考虑因素。综合上述因素,笔者认为,该案采取折中式的赔偿确定原则,应更加合理。

 

  综上可知,在非法使用他人文字作品的侵权案件中,特别是在确定著作权整体侵权的时候,应当从相似部分是否构成原作品的整体框架来判断。当判断认定为整体侵权时,除能够确定文字完全相同之外,赔偿计算依据的字数应当从合理角度出发,考虑到侵权人在其他方面的创作因素,以及使用原作品后,侵权作品与原作的差别,进行综合考虑来确定赔偿数额。(知识产权报 才雪冬)



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