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是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定义,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等法律程序中,正确的解释权利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利要求的规定
我国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9月 29日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从专利法、《审查指南》和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是有依据的,同时,也是有必要的。但是就当前法律规定而言,没有明确的关于权利要求解释方面所遵循的顺序,笔者通过美国的一起重要的有关权利要求解释方面的判例来做解析。
一起美国专利侵权纠纷判例
一位名叫菲力浦的人发明了一种钢壳模板,焊接在一起可以成为监狱的监舍。菲力浦就此获得了美国专利(专利号为US4677798)。该专利共有26个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建筑模块,组装起来可以形成隔音、防火、抗冲击的用以保护资料和人身安全的屏障或房屋,包括以下组成部分:大体平行六面体形状的外壳,该外壳带有两个光滑的钢制面板,当多个模板组装在一起时钢制面板形成内外墙;用隔音、隔热材料将两个面板的钢面隔开的密封装置;由从钢壳墙向内伸展的钢制折流板组成的、放置在壳体内用于增加承载力的。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所述钢制折流板与面板的设置为一个角度,该角度用于类似子弹的抛射物穿透折流板。权利要求6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块,两个外部面板的内部折流板相互交迭,并在某一角度互锁,该角度提供偏转板从模块的一端延伸到另一端以改变可穿透外墙的抛射物的方向。
菲力浦与AWH公司签订了协议,由AWH公司开发和销售这种产品。协议于1990年结束后,菲力浦发现AWH公司还在使用专利技术。1997年,菲力浦向克罗拉多地区法院起诉AWH公司专利侵权。对于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着重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解释。地区法院认为,从说明书看,说明书的文字和附图都说明折流板与墙面的角度都不是90度,这样才可以产生中间联锁。因此,地区法院认为,折流板必须从墙面呈钝角或锐角伸展开来,并且必须成为内墙连锁屏障的一部分。按这种解释方法,AWH不构成侵权。地区法院作出了不侵权的简易判决。
菲力浦提出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04年4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菲力浦不服该判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04年7月决定以满席审理方式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之后认为,当事人双方都承认“折流板”指的是测量、阻止、妨碍物质流动的物体。通过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分析可以得知,本专利中的其他权利要求界定了“折流板”所起的作用。虽然使子弹改变方向是专利中折流板的长处之一,专利并没有要求所有内部延伸结构都具有这种功能。因此,法院的结论是,一个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会认为从墙面向内延伸的结构呈锐角或钝角是折流板,呈直角就不是折流板,从而认为“折流板”是一般意义的折流板,不应将其解释为说明书中限定的非90度折流板。
权利要求解释的通常规则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菲力浦诉AWH公司案中对美国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权利要求书对于确定其中术语的含义可以提供实质性指导;说明书通常是弄清争议术语含义的最佳指南;专利审查档案可以作为理解权利要求的资料,但其作用不如说明书大;字典、专家证言等外部证据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使用,但其作用不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并且应当结合内部证据使用;字典不能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首要来源,否则会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
笔者同意权利要求在解释时所遵循的上述规则,根据上述规则可以得出在解释权利要求应遵循的一个顺序: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审批档案—字典、专家证言。在上述顺序中,可以进一步理解,权利要求书对于确定其中术语的含义可以提供实质性指导是指在确定某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参考其他权利要求的内容,当有的权利要求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时,有的权利要求具有较窄的保护范围时,较窄的权利要求中的限定特征不应读入到较宽权利要求之中。同时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同一术语的解释也应当是一致的,否则导致保护范围的不确定。其次,说明书通常是弄清争议术语含义的最佳指南,则进一步强调了在权利要求书不能提供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应结合说明书进行分析,此时应结合背景技术提到的缺陷和发明目的,取得的技术效果来整体分析术语的含义,而对于专利的审批档案通常是在侵权判断程序中,对于申请人在审批过程中已经放弃的内容在侵权判断中不能再主张,最后,字典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是提供广义的解释,结合这一顺序来判断有关用语怎样解释也是合理的。
美国的上述案例在权利要求解释方面是一个重要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希望在权利要求解释方面给读者一些启示和帮助,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工作、无效工作和司法保护工作。(知识产权报 宋丽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