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特别针对奥运会期间可能出现的通过网络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情况,要求各地根据《奥林匹克宪章》、我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著作权法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重点打击,无论个人或网站,如果在录制比赛实况后上传到网络,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影响到版权权利人的利益,都属于侵权,将要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
国际奥委会拥有奥运会各项版权权益,包括电视转播授权权益,持权转播商须通过法律协议合法地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在各自授权区域内行使奥运会电视节目制作和信号转播的权利,或者在授权区域内对电视转播权进行再授权。所有持权转播商必须和国际奥委会签订电视转播协议,支付高昂的电视转播权费,才可能获得奥运会转播权授权。2008年北京奥运会,国际奥委会首次将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作为独立转播机构,与传统媒体一起列入奥运会的转播体系。
去年年底,中国中央电视台正式与国际奥委会签订协议,央视国际(CCTV.com)成为唯一一家拥有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奥运新媒体转播权益的机构。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要求,中央电视台新媒体传播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同时新媒体传播要求限制内容下载、超期限使用以及打击盗链等非法传播行为。
作为奥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奥运版权产业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奥运赛事节目给网络带来的巨大诱惑不言而喻,因此,各大网站都盯上奥运商机带来的这块大蛋糕。对此,笔者认为,所有持权转播商支付了高昂的转播权费,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节目制作,才能满足奥运会视频转播的需要。如果未得到授权的网站可以在不支付任何费用、不进行任何制作相关投入的前提下,随心所欲地传播奥运会视频信号,不仅是对全世界所有持权转播商的伤害,更是对奥运会这项国际盛会本身的伤害。
在此次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还特意强调,个人用DV机拍摄的奥运会赛事画面即使发表在个人博客上,也将被视为侵权行为。这对视频网站,尤其是那些依靠网民原创获得极好人脉、流量资源的视频网站来说不啻为一个紧箍咒。对此表示,很多网民也纷纷表示不能理解。
笔者认为,个人使用DV拍奥运赛事上传至博客,侵犯了国际奥委会拥有的与奥运赛事有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权利人授权,任何传播都属非法的。因为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组织、市场、转播以及所有衍生产品拥有全部权利,以确保奥运会的独立性和广泛性,而从奥运会的赛事转播权获得的赢利,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主要经济支助。
对于网络盗播现象,目前我国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但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出现而产生的新型权利内容,内容比较广泛,伴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的完善。
为了加强对奥运版权保护,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具体监管措施,要求中国大陆境内得到电视转播授权的各省级电视台,不得将奥运赛事视频电视信号在其自有互联网及移动平台传播,同时不得将奥运赛事视频授权给其他机构在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上进行传播。针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其它社会网站,广电总局将通过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对拥有不良传播记录的单位、公司给予通报、警告,并将不良传播记录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挂钩。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成为奥运赛事转播不可缺少的重要渠道,因此,新媒体严格自律,携起手来共同抵制奥运会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侵权盗版行为则尤为重要。近日,人民网、新华网等100余家行业单位共同签署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向社会承诺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高度尊重奥运会权利人以及持权转播商机构的权益,共同把奥运版权保护作为奥运会传播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13亿中国人民的期待与梦想,更是全球的体育盛典。笔者认为,尊重奥运转播权和奥运版权,不仅是新媒体要对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遵守的承诺,也是中国作为奥运会的主办国向世界表明保护奥运版权的态度和承诺。我们每个人都应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自觉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报 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