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优势专利组合 促进公司发展

  知识产权在中国公司的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在很多竞争激烈的高科技领域,能否占据优势专利地位决定着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甚至成为公司生死存亡的关键。要占据专利优势,公司应在企业专利策略中建立一套系统,以获取竞争对手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增强公司的竞争力。该系统必须跟踪竞争对手的产品,以便公司对专利策略及时作出调整,使本公司的专利涵盖这类产品,从而取得先机;还必须跟踪竞争对手的专利公告,以便规避对手的专利,评估授权需求,使本公司的产品以最低风险进入市场。笔者为美国Finnegan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多年从业经验,就优势专利组合的重要性、获取竞争对手产品和专利公告信息的方法以及利用这类信息的策略展开讨论。

 

  优势专利组合的重要性

 

  中国高科技公司切不可低估优势专利组合的重要性。拥有专利即拥有独占权,可防止他人实施(例如生产、使用、销售或进口)此专利技术。但是,因为一般多项专利才能完全覆盖一项技术的各方面,所以,拥有的专利有可能禁止此专利所有人实施该技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的首要功能是防止竞争,保护公司收益和研发投资。而强有力的专利组合则可能阻止竞争对手融资,迫使竞争对手转而寻求其他技术或市场方向。

 

  通过侵权诉讼、收取许可费和直接出售专利,专利组合还能产生直接经济收益。通常,企业的专利组合可以超越其所在的领域,涉及某些其他领域。例如,医疗成像领域的公司持有的专利可能涉及书面复写和扫描领域的成像技术。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可凭专利组合向影印和扫描公司收取许可费,从而把专利组合变成一个收入来源。 

 

  除了这种传统的收入模式外,专利组合还可吸引风险投资组织和其他投资者。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时会严格考察该公司和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他们希望该公司的产品受专利保护,可防止他人生产同类产品,同时别人的专利不涵盖该公司的产品,该公司的产品能顺利进入市场。他们往往根据公司专利地位的强弱,择优作出融资决策。 

 

  此外,优势专利组合还可以保护自己,抑制对手。例如,优势专利组合可阻止竞争对手实施其专利权,因为竞争对手可能担心自己的产品会遭到专利权人采取的法律行动,如起诉其侵权,从而使其被迫停止实施涉嫌侵权专利。但是,一家成功的高科技公司必然会面临竞争对手设置的专利障碍。因此,公司在准备执行专利交叉授权或合作(例如战略联盟、合资等)时,手中必须握有谈判筹码——自己的专利组合。 

 

  获取竞争对手专利和产品信息的方法

 

  要拥有专利优势地位,企业应跟踪竞争对手在重要市场上已获权的专利和已公布的专利公告。公司应当编制一份清单,列出潜在竞争对手、相关领域的发明人,以及专利公告中可能出现的关键技术词语。然后,公司定期搜索相关获权数据库,获取最新信息。企业可购买专业数据库,如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也可以利用免费网站的信息。不少免费网站都提供搜索引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可根据搜索参数查找相关信息。这些网站可下载专利公告,公司可定期自动搜索全球专利公告,订阅服务数据库。

 

  公司还应当从各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了解竞争对手待审查专利申请的情况。这可以确定竞争对手所申请的专利权项以及专利局处理专利申请的进度。

 

  除获取专利信息外,公司还必须跟踪竞争对手的产品情况。信息来源包括:(1)竞争对手的专利文献,因为专利申请中披露的技术通常能反映产品开发情况;(2)竞争对手的网站;(3)商展、大会和其他行业会议;(4)新闻发布,可通过互联网加以关注;(5)与提交给政府监管机构的文件有关的公告。

 

  利用竞争对手的信息

 

  有了竞争对手的专利和产品信息,公司应当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制定“防御性”和“进攻性”的策略。防御策略旨在帮助公司规避竞争对手的专利权,而进攻策略则是获取专利权以抑制竞争对手。

 

  “防御”性专利策略:公司应当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权项,寻找规避其专利技术的途径;还应定期召集工程师和专利顾问举行会议,集思广益,设计规避对方专利技术的方法,而这些规避方法本身也许就是可取得专利的发明。 

 

  如果规避方法不可行,公司应尝试通过获得授权或其他购买行为获得权利。授权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独家授权、非独家授权、有使用费或无使用费的授权、限定领域的授权以及交叉授权。如果公司已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开发了不少专利,并建立了自己的专利优势,则可采取交叉授权。 

 

  另一种防御策略是针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向专利局发起质疑程序。在美国,专利复审就是此类程序之一。在执行该程序的过程中,公司可以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竞争对手的已授权的专利权项进行复审,根据在先技术的专利申请情况,确定竞争对手的专利是否真正具有专利性。相对于在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方法的成本较低。很多国家的专利局也有类似程序。例如,欧共体专利局设有异议程序,也可以根据在先技术,在欧洲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因此,公司应当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在欧洲的专利,以免因为错过期限而失去这项权利。美国最近提出一项新立法,要求在美国专利制度中设立类似的异议程序。但到目前为止,该提议仍未形成法律。

 

  在美国,也可以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确认判决诉讼,要求法院宣布某公司的产品或技术未侵犯他人专利和/或他人专利无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可执行。要提起这类诉讼,前提是起诉公司的竞争对手必须首先向该公司提出侵权警告。这是一种大胆的防御策略,通常成本较高,应当根据潜在的风险因素慎重考虑。很多其他国家的法院也受理类似的诉讼。

 

  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也有利于公司确定自己是否需要征求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帮助自己的产品规避相关专利侵权。律师的法律意见可提供依据,证明公司未侵犯竞争对手的专利权、竞争对手的涉案专利无效和/或不可执行。法律意见还可以有多种用途,例如,可用于评估公司在美国营销产品的商业风险。另外,如果竞争对手今后起诉该公司的产品侵权,而美国法院裁定该公司的产品侵权,该意见可以作为自己并非“故意”侵权的证据,从而防止法院判定3倍赔偿金的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意见实际上是一种保险,可避免3倍损害赔偿。为避免损害赔偿金上升,公司在产品上市时作为认定己方不侵权依据的法律意见书,必须由律师根据上市的产品技术如实出据。因此,公司征求律师意见的时机非常重要。律师出具的关于规避专利侵权的意见也可以证明公司已经知道并仔细研究了竞争对手的专利,这在融资时非常有用。不过,在向外部披露公司法律意见时,公司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此类披露也可能导致放弃美国的律师-委托人特权,产生严重后果。

 

  “进攻”性专利策略:利用有关竞争对手产品的信息,公司在设计专利申请时可以涵盖此类产品。为此,公司应研究自己在专利局的待授权专利申请的披露资料,以确定这些资料的权利要求范围是否涵盖此类产品。公司还应当让工程师根据竞争对手技术的发展方向设计发明,然后提出新的专利申请资料,从而阻止竞争对手在这方面获得并实施专利。此类策略能够取得明显的优势和谈判筹码。
如果竞争对手正在申请或已经获得某种发明的专利,而公司之前就已经拥有该发明,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专利局通过“发明在先”原则和“抵触审查”程序,判定哪一方有权获得该专利。该程序将判断哪一方先发明所主张的标的物,然后据此判定哪一方拥有与之相关的权利。该程序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主持,公司必须在自己的专利申请中列出竞争对手的权项,并请求判定哪一方有权获得该权项。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必须在竞争对手的权项在美国专利公告中公布后1年内启动此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在专利申请后1年内启动此程序。因此,公司必须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在美国的专利公告和申请,以免因为错过时间而失去这项权利。

 

  除美国外,大多数国家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首先在该国为某项发明申请专利的人获得相应的专利权。最近,有人提议废除美国专利制度的“发明在先”原则,改用“申请在先”原则,但与专利异议提案一样,该提议目前也未形成法律。

 

  最积极的进攻策略是通过侵权诉讼实施公司的专利权。与其他法院诉讼类似,鉴于此类诉讼的成本、反诉风险、潜在判决、需要大量公司资源(包括金钱和员工时间)等原因,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总之,随着中国高科技公司海外市场的扩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和欧洲,在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执行方面都有很完备的制度,国外公司经常利用这些制度打击竞争手。中国公司在这些地区营销产品,也应当积极利用这类制度,保护自己的利益。(知识产权报 Les Bookoff)



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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