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应当让公众知晓的以及按照专利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众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查阅。

 

  (二)主动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主要分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发展规划、专利管理、信息化工作、人事工作、宣传培训、廉政工作、专利业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代理和行政复议。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网址:http://www.sipo.gov.cn

 

  2. 专利受理大厅公告栏;

 

  3. 新闻发布会;

 

  4、对外发行的报刊杂志及其他媒体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众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七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二)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1)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予以补正。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由于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申请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公众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公众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公众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四)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

 

  办公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信访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联系电话:62083357,62083655

 

  传真号码:62083655

 

  电子邮箱:xinfang@sipo.gov.cn; 

 

  特别说明: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业务情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察办公室反映或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10-6208340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