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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有垄断力的制造商通过独立供应商销售产品时,要求供应商不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原告(制造商的竞争对手)希望能够接近被锁定的供应商。产品中的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不会被认为给制造商带来了市场能力。因为独家性带有潜在的鼓励竞争的作用,所以从传统上来讲,证据的标准很严格,原告和执行机构用谢尔曼法第二章来攻击这种做法,经常胜诉。[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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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非常感谢孔祥俊先生的精彩演讲。[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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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历史上来讲,当主要物品是专利或有专利的,人们会假设专利给卖主带来了市场能力,因此而谴责搭配销售。这种假设基本上没有事实依据,或根本不符和事实(如Morton Salt)。如果专利没有带来市场能力的话,多数过去的搭配销售案子用现代反垄断法分析会是合法的。现代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行与1950年到1980年的不同之处,在于现在从反垄断法方面,对专利是否带来市场能力这个问题进行了现实的分析。从反垄断方面来讲,多数专利没有带来市场能力,市场能力是在一个相关产品市场中,限制产量和/或控制价钱的能力。[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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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专利是有限的垄断-排斥的权利。专利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反竞争的审查:恶意行使专利权力或用专利来加强排斥行为或反竞争效果或专利许可不合理的影响竞争。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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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什么是反竞争行为?不是严厉的行为,而是“不公平”的减少竞争的行为。[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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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谢尔曼法》第二章 垄断“允许和禁止的行为”禁止:用反竞争行为获得垄断、以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反竞争行为包括:低于成本 (掠夺性) 价钱、排斥性行为-很多种。允许:用技巧或偶然机会获得垄断、通过政府行为获得垄断 (如专利)、用公平的方法保持垄断 (如, 较高的效率, 较低的价钱)、从垄断中获利 – 按垄断收费,限制垄断产量。[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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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 《谢尔曼法》第一章 共谋“其实我们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多数非法协议是推断出来的,不是明确的;共识(协议)可以从间接证据中推断出:比如,从两个竞争对手会过面(共谋的机会),并第二天同时宣布涨价(有问题)这个事实。协议存在的证据,应根据横向或纵向的情况进行不同的评估。[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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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本次“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及"337"诉讼实务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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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俊] 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垄断现象及其法律评析。[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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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俊] 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的一般规范和特殊规定,其中特殊规定涉及外贸法、技术进出口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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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知网现场报道] 孔祥俊先生发表主题《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的演讲。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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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非常感谢David先生的精彩演讲。下面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孔祥俊庭长演讲。[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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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 美国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垄断法规的法律架构和特点等[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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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秘书长 陈仲华] 尊敬的各位来宾上午好,下面有请美国Howre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avid律师演讲。[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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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知网现场报道] David先生发表主题《知识产权和反竞争行为专利滥用及反垄断》的演讲。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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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llock] USITC联邦巡回法院的庭审与USITC庭审在审查过程的区别是:USITC联邦巡回法院庭审的审查过程为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巡回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而SITC庭审的审查过程是行政法院——USITC——联邦巡回法院。具体区别表现在:时间、权利要求的解释、传来证据、救济等。[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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