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美国337碱锰电池调查案中方企业大获全胜
 

  200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337电池调查案)正式公布最终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美国专利号5464709号专利(简称709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变更了今年6月2日美国ITC布洛克行政法官的裁定。该裁定曾经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并作出对包括中国和香港在内的企业的普遍排除令的建议,对此中方企业强烈提出复议。美国ITC在10月4日的最终裁决中,推翻了布洛克行政法官的裁定,扭转了对中国企业的不利局面,从而使包括中国和香港企业在内的电池生产厂商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锰电池,这是目前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中唯一获得全胜的一场官司。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ITC提出337电池调查申请,5月28日立案,包括中国和香港企业在内的24家企业被列为应诉方,被列名的中国和香港企业包括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正龙股份有限公司等大陆7家和香港金力实业有限公司、香港高力电池实业有限公司等2家。由于337调查案节奏快、费用高、难度大,一旦指控成立则制裁狠,将全面封杀中国企业对美出口,我国电池行业面临极为严峻考验与挑战,在此关键和危机时刻,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挺身而出,组织这九家被列名企业,并动员和发动全行业的力量,组织行业内厦门三圈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天鹅白象电池有限公司、宁波野马电池有限公司、浙江嘉兴永高电池有限公司、梧州新华电池有限公司、重庆力可达电池有限公司、浙江甬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三金电池有限公司、丹东金丸集团公司等九家有关企业参与应诉,组成18家企业联合应诉团队,共同聘请了著名的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应诉的代理律师,电池协会并组织了电池行业技术专家与教授组成应诉专家工作组配合应诉,经过代理律师和中国应诉企业长达15个月的艰苦抗辩、调查取证、质询、辩论、复议,终于赢得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企业有利的最终裁决。本次337调查案庭审辩论前,迫使劲量公司放弃709专利第8-12项专利主张,复议过程中,并迫使劲量公司放弃了同类无汞碱锰电池欧洲专利。

  在原告劲量公司申请本次337电池调查案之前,原告已经向世界上主要电池生产商,包括美国金霸王、日本松下、美国雷诺威等电池公司提起美国联邦诉讼,均已与原告和解并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而结案。在本次337电池调查案过程中,其他主要被诉企业包括日本富士、日立万胜,以及金山等电池公司纷纷以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而与原告达成和解安排。

  在本次337电池调查案中,中国企业始终坚持以充分和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专利无效,表明中国企业没有侵权。此次美国ITC的终裁充分肯定了中国企业的立场 , 并为中国企业继续对美国出口无汞碱锰电池扫清了障碍 , 保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实再次证明 ,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中国企业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对,才能更好地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应诉美国337碱锰电池调查案过程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全行业的力量联合应诉,为我国如何积极应对国外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本次337电池调查应诉案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得到了中国国家商务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得到了全国电池行业的支持与配合,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此337电池调查案的代理律师,为中国应诉企业提供了高效、有力的辩护,赢得了应诉企业和参与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美国ITC对337碱锰电池调查案作出最终裁决后,并不需要经过总统批准这一程序,本337调查案以中国企业大获全胜结束。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0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