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两会”上,知识产权仍然是备受关注的热点。代表委员们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已经提升到法律层面。他们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大到制度的宏观构建,小到法条的微观修改,积极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
姜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短短20余年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立法、执法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均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出现了法律真空地带。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缺少对某些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知识产权法律与传统民事侵权理论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律内部存在不协调之处;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可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前瞻性规定。
针对上述不足,提出如下建议:第一,积极完善立法。立法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的某些共性问题,法律应作出统一规定。第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时,允许类比适用。比如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可以类比适用侵犯专利权的管辖规定。第三,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时应当坚持保护从宽、查处从严的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存辉:建议暂缓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规定进行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中拟将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的规定由“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扩大修改为“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即由“相对新颖性”标准修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我认为应暂缓对这一条款的修改。
目前中国企业在国内收集国外公开出版物证据已非常困难,更谈不上去域外收集外国企业公开使用的证据,这将导致中国企业很难运用这项修改去无效掉“国外已经公开使用却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
关于专利法的修改,国外有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1899年日本专利法采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新颖性标准;1909年对该标准进行修改,将新颖性的世界公知标准改为日本国内公知;1959年在本国专利强国的地位巩固后又将新颖性标准规定由国内公知改为世界公知。
可见,虽然日本在专利法颁布初期直接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但是为了保护国内发明,在经过10年的经验总结后,日本特许厅将新颖性的世界公知标准改为了日本国内公知,这一修改后的标准一直维持了50年,直到日本的专利强国的地位巩固后才又于1959年将新颖性标准由国内公知扩大改为世界公知。
鉴于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建议暂缓新颖性规定的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
姜健:对专利法修改的建议
在我国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还较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等。建议专利立法应当与时俱进,适时适当地作出修改:首先,借鉴国外合理的做法,充实、完善专利法,增强专利立法的可操作性,特别是专利权保护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尤其在保护程序方面应有更大的作为。第二,协调现有各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使其内在统一和谐,同时完善专利法的配套制度。第三,自我创新,立法领先。在立法过程中,拿来、吸收、消化当然十分必要,但要是永远如此,我们就只能永远跟在别人后面,成为游戏规则制定者的附庸。为此,我们在引进的基础上还需要创新,在自己摸索出专利领域规律的基础上,让我们“民族的变成世界的”,成为规则制定者的主要成员。
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对修订和完善商标法的建议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商标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与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因此,建议对我国商标法予以修订。其理由如下:其一,商标注册审核时间过长,商标审限制度亟需出台。其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设置不尽合理。其三,商标法对商标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缺乏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其四,驰名商标保护中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制度,不利于驰名商标特别是民族品牌的创立和保护。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其一,适当简化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其二,在商标法中确立商标程序的审查期限制度,通过立法来明确商标受理、审查、公告、复审等各道程序的时限,缩短过长的商标审查确权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其三,在商标法中明确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定义,明确在权利冲突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制裁措施,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其四,完善驰名商标相关制度,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条件、程序、保护范围等内容,对于符合驰名条件的商标,不应以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前提,以鼓励国内企业创立民族品牌。其五,考虑到国内商标管理机构因受编制所限、商标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建议适当加强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解决目前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不足的情况,确保行政效率的提高,满足我国商标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41名表演者联名提案:
保护表演者的权益
3月13日,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工作组,记者看到了一份41位表演者的联名提案,呼吁保护千万表演者的权益,其中包括吴雁泽、李双江、李谷一、宋祖英、濮存昕、巩俐在内的文艺界知名人士。
提案中称,如果音乐作品只有作者的劳动,而没有表演者的诠释即二度创造,这部音乐作品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完整的。在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一定保障后,音乐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力的保障也应该提上日程。
据了解,在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的第十二条中和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第十五条中均有规定,广播电台在使用已经发行了的商业性录音制品后,需要向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提案中表示,目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使用商业性的录音制品后,无需支付表演者的报酬却获得了大量广告收入。这表演者带来了现场表演机会减少、收入骤减等损失。基于此,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公共场所在使用录音制品获得利益后,理应适当分配给音乐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
提案建议,国家应立法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和补充,同时,成立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表演者收取“二次使用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
姜健: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问题如下:有的概念表达不准确,内涵、外延不周密,执行操作难度大;行政强制措施力度和职权配置不到位,执法强制手段单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等等。
建议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考虑解决下列问题:第一,法律竞合、法律肢解问题。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准确定义问题。第三,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问题。第四,充实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要增加规范限止竞争的内容,以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的完整性。第五,强化行政执法手段问题。第六,扩大行为主体范围的问题,应把经营者以外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予以规范。
两会链接
修法历程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改。
1992年进行了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了原专利法对药品、食品、饮料、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将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15年修改为20年等。
2000年进行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完善发明创造归属制度;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使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作为专利权人享有权利;赋予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将撤消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合并,统一为无效宣告程序;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明确我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应履行的义务;对实用新型设立检索报告制度;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增加诉前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明确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将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对赔偿问题的处理改为调解。
目前我国正在着手进行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有关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改。
1993年进行了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不得以地名作为商标;增加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要求;简化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增加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规定;扩大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加大整治商标侵权行为力度。
2001年进行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开自然人权利主体,放开商标权利共有人权利;扩大商标客体组成要素范围,增加了颜色组织商标、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简化商标注册程序,包括完善商标补证程序、注册补证程序、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增强查处手段,主要有查封扣押权和商标保护边境措施;没收假冒商标的产品;强化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对权利人的损害赔偿,完善商标侵权的界定,加大罚款的威慑力和增强驰名商标的保护;明确法律概念;严格法律时限;加强监督(如临时禁令等);加强商标审查,保护注册商标标准。
2006年4月,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启动。
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作了第一次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著作权人的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增加了对数据库的保护: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以汇编作品以保护;增加了表演者权利的范围: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增加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有许可他人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加强了著作权被侵犯后的法律救济。 (知识产权报 记者 汪玮玮 裴 宏 刘 仁)
07-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