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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版权管理不属于行业管理,多数作品使用者的从业资格和活动内容也不需要取得版权管理部门许可审批。另一方面,版权管理部门又拥有保障版权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和对侵犯版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行政管理新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版权管理工作以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和经济秩序为出发点,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为宗旨,以促进与版权相关的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在形成整体管理思路、确定管理目标,取得管理效果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证明,版权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得到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认知,版权管理部门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权威性得到加强,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版权工作取得的实效为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在今后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突出执法重点成效显著
互联网传播使用作品是版权管理的全新领域,一度成为侵权行为泛滥的重灾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之前,版权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欠完善的情况下,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对网络侵权现象进行整治,使网络侵权行为受到震慑和遏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版权部门又积极探求利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例如,已经形成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在基本完成地方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基础上,还积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开展了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
计算机软件作为新技术的典型代表,在版权保护的客体中最具创新特征。正因如此,软件在产品开发和授权使用上与传统文学艺术作品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在政府部门推进和实现软件正版化,促使政府部门率先垂范,正确认识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使用软件产品,不仅使软件版权在这一领域得到保护,而且对全社会具有教育意义;通过在企业推进软件正版化和对非法预装软件进行打击,更能凸显版权保护对于鼓励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作用。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的成效为著作权法在其他领域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宝贵经验。
建立版权行政协作机制
尽管版权管理部门有着独立的管理职能,但由于版权管理的法律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与合作。具体协作包括两方面:一是与司法体系中的政府部门,如公安部门进行协作;二是与有关综合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通过与公安部门共同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版权行政处罚和司法衔接不力的问题,使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鉴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多发生在有关行业领域内,因此,在整治侵权现象和打击侵权行为的工作中,也需要相关领域的综合或行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版权管理部门充分地认识到建立这一协作机制的必要性,更能够扬长避短,在体现职能优势的同时,有效地拓展管理范围。这种协作机制必将成为版权日常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版权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在现代经济中,含有版权内容的产业正显示出迅猛发展的趋势。版权对知识经济、创意产业以及内容产业的培育功能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关注。当然,必须明确,包含版权内容的产业从其提供的产品属性来看,并非完全是版权产业。这些产业的发展还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其他法律或政策的支持以及自身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尽管如此,版权法律对这些产业的保障作用勿庸置疑。因此版权工作的准确定位,对相关产业的保护和扶持极为关键。
近年来,我国版权管理部门开始关注和研究版权对相关产业的影响,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对相关行业和企业进行版权保护工作的具体指导,对如何确定权利,在交易中如何处理版权问题以及有效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面的专业问题提供帮助,并使产业真正从中受益。
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指导
为了贯彻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版权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已经存在和筹备建立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和指导,形成了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虽然仍然有人对集体管理这种权利人集中行使权利的形式以及对版权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存在误解,但集体管理已得到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和认同。同时,通过研究和解决集体管理监管中发生的问题,对于如何构建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当前,数字网络技术改变了创作和传播的方式,给版权管理带来新困难提出新要求。但数字技术也使采取诸如权利管理系统等反盗版技术措施成为可能,这是传统创作和使用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同样数字网络系统也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手段,为提升管理水平带来新的契机。应当承认,目前仍然有人对集体管理方式和运作缺乏认识和了解。在普及集体管理知识的同时,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吸取经验教训,重视研究数字网络环境下的集体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不仅看到集体管理的新的机遇,更应当看到集体管理传统模式受到的冲击。作品数字化固然带来了对众多作品的大量使用,但这并非构成实行集体管理的必要条件。相反传统集体管理模式所强调的非营利性和在分配使用报酬方面的突出优势,在数字产品开发使用特点的面前越发显得不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趋势,决定着在授权方式上必然存在权利人自己行使、他人代理和集体管理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现象。应避免盲目成立集体管理组织,否则即使成立了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也不可能正常运转并真正发挥作用。
鉴于国外的经验,集体管理的权利来源有相当部分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应当积极研究集体管理的权利内容并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建议,使集体管理真正成为版权公共事务的有效途径。(索来军)
07-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