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
在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立法的关系方面,建议对知识产权制度采取双重立法模式,即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一般性规定,同时知识产权的各项具体制度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保留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形态。对您的这一建议我局基本赞同,但我局认为除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知识产权立法的步伐,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较为分散,某些知识产权单行法的效力等级不够,某些单行法之间存在着重叠交叉或者冲突之处,并且从总体上讲我国各个知识产权法都较为原则,不便于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操作,容易造成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因此统一知识产权立法,提升法律的等级和层次,消除目前单行法之间的矛盾,显得必要和迫切。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篇,将知识产权立法的一般性规定纳入到民法典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目前知识产权立法领域所面临的诸多问题。
同时,正如建议中提到的,由于知识产权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知识产权新领域、新范畴层出不穷,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如果过多地将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则使得民法典体系过于庞杂,同时也影响民法典的系统性和稳定性。因此在双重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内容宜是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但这种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可能无法充分解决前面提到的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的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双重立法模式前提下,除了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篇以外,最好是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的共性规范予以整合,制订知识产权法典或基本法。
关于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问题,近年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3458号提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75号议案均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32号建议等都提出了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建议。我局在2003年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十届人大立法规划建议中,也提出了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建议和设想。
综上,我局基本赞同您提出的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篇与知识产权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建议,同时也希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加快知识产权立法的步伐,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以更加充分地解决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二、关于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立法的具体建议
您提出了关于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的许多具体建议,这些建议非常中肯,对民法典草案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其中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建议条款,对完善立法体系,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实现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立法目标指出了明确的思路。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研究和落实并向立法部门反映您提出的有关建议。
三、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
您在建议中指出,我国应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的权限及责任。我局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较多,职能分散和重叠,效率不高,有时甚至出现部门间职能冲突的现象。这种局面不利于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合理地整合知识产权行政资源,理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07-07-09
